驳 盘龙法院建议劳动者诉请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0-09-28 19:13: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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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4 11:05 | 只看该作者 [原创] 驳 :《盘龙法院建议劳动者诉请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近日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浏览见论点亮相一栏有一文,该文是盘龙法院供稿 标题是《盘龙法院认为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应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该文即公布在昆明市中院网上,自有其市场,个人认为其观点谬误多多,不合法律规定也与司法为民的精神相背,这会让更多的劳动者诉求无门或陷入无休止的诉求程序当中,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现就《盘龙法院认为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应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文主要理由进行简单的批驳。 其文论点1、2:一、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一百条,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六条、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社会保险征缴发放的流程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相应的保险费进入社会保险统筹,然后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该义务的权利主体应该是国家。因此,用人单位承担的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不属于其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应该向国家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则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 二、如果该类纠纷按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则存在问题。一是判决主文将出现判令被告用人单位向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不是向案件当事人原告劳动者履行义务; 驳:该文论点1、2归纳为用人单位承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权利主体是国家由此观点导出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责任在于行政机关,那么劳动者寻求社会保险只能通过行政执法保护,不能直接进入仲裁程序和司法程序。该观点之所以错误,理由如下: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根源来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 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部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不过是劳动者参与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报酬中的一部分而已,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一样。劳动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民商法调整范围内,而行政职能是一种管理责任,行政法是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因此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而发生纠纷的必然依据民法处理,因此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途径解决与法相背。况且多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这类案件由法院受理,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 164、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金纠纷(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文论点3、4:三、是由于社会保险征缴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判决主文一般都无法将具体如何履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义务(包括相关比例、金额、起止时间)表述清楚; 四、是最终导致即便勉强判决,也给下一步强制执行该判决带来巨大障碍,往往成为“执行难”案件。 驳:该文论点3、4更是荒唐,其观点是社会保险征缴具专业性和复杂性并且执行难”,所以法院最好远避事非,这明显与司法为民的精神相违背,更不用说解放思想了。遇见不懂的要学习,遇见新问题要探索,可是该文却要求法院遇见问题最好是远离是非。执行难就不受理,不知如今法院受理的案件执行了的又有多少,我国的立法精神是不断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而该文作者文中表现的意识就是遇见执行难的案件最好不接受,这样就没执行难了,司法为民的精神不知表现在何处。 希望今后法官在探讨问题时将落足点放在解决问题,服务为民的精神上。不对之处望指教。 [ 本帖最后由 大大泡 于 2008-10-4 14:16 编辑 ] 彩龙论坛台魔术师罗宾来厦做嘉宾 本主题由 赵丢丢 于 2010-7-31 19:32 移动收藏 分享 评分 00 0 顶 踩 湘愚公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湘愚公 (愚人)当前离线 UID26997 帖子3623 精华4 积分28952 威望351 金币25442 龙珠324 阅读权限100 性别男 在线时间3098 小时 注册时间2008-3-4 最后登录2010-9-23 版主 积分28952 威望351 金币25442 龙珠324 彩虹币0 在线时间3098 小时 注册时间2008-3-4 2# 发表于 2008-10-4 13:0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建议可是关系到劳动者的利益,法院不想管了,叫劳动者去上访,投诉。臭点子 TOP 罂粟兒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罂粟兒 当前离线 UID26786 帖子316 精华0 积分989 威望2 金币969 龙珠17 阅读权限40 在线时间319 小时 注册时间2008-2-27 最后登录2010-9-23 过江龙 积分989 威望2 金币969 龙珠17 彩虹币0 在线时间319 小时 注册时间2008-2-27 3# 发表于 2008-10-5 10:23 | 只看该作者 我就不明白为什么这明摆着就是公家侵犯了个人的权益,既然是已经破产了,破产法有明文规定的,为什么就执行不下去呢?破产法到底是不是法呢?是法?法院有什么理由不受理呢?到底是有什么内幕在里面呢??? ╰壹颗鈊☆ 1.8懂----5 ╰壹颗鈊☆ 1.8懂----5 TOP 蝶恋meng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蝶恋meng 当前离线 UID33564 帖子149 精华0 积分149 威望0 金币149 龙珠0 阅读权限20 在线时间20 小时 注册时间2008-9-6 最后登录2009-2-17 井中龙 积分149 威望0 金币149 龙珠0 彩虹币0 在线时间20 小时 注册时间2008-9-6 4# 发表于 2008-10-5 10:43 | 只看该作者 路过看看。。。。。。。。 巫颂 不灭星辰诀 史上第一混乱 TOP 大大泡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大大泡 当前离线 UID33841 帖子204 精华0 积分351 威望5 金币301 龙珠0 阅读权限30 在线时间180 小时 注册时间2008-9-16 最后登录2010-7-31 伏潭龙 积分351 威望5 金币301 龙珠0 彩虹币0 在线时间180 小时 注册时间2008-9-16 5# 发表于 2008-10-5 11:15 | 只看该作者 执行是难,难在有法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OP 罂粟兒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罂粟兒 当前离线 UID26786 帖子316 精华0 积分989 威望2 金币969 龙珠17 阅读权限40 在线时间319 小时 注册时间2008-2-27 最后登录2010-9-23 过江龙 积分989 威望2 金币969 龙珠17 彩虹币0 在线时间319 小时 注册时间2008-2-27 6# 发表于 2008-10-5 17:25 | 只看该作者 我好象有点想明白了,其实破产最终的终结令本来 就是清算小组通过法院下的啊......那么......所以...... ╰壹颗鈊☆ 1.8懂----5 ╰壹颗鈊☆ 1.8懂----5 TOP 大大泡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大大泡 当前离线 UID33841 帖子204 精华0 积分351 威望5 金币301 龙珠0 阅读权限30 在线时间180 小时 注册时间2008-9-16 最后登录2010-7-31 伏潭龙 积分351 威望5 金币301 龙珠0 彩虹币0 在线时间180 小时 注册时间2008-9-16 7# 发表于 2008-10-6 21:3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建议可能会:: 影响一部分人的生活,多顶一下 TOP 大大泡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大大泡 当前离线 UID33841 帖子204 精华0 积分351 威望5 金币301 龙珠0 阅读权限30 在线时间180 小时 注册时间2008-9-16 最后登录2010-7-31 伏潭龙 积分351 威望5 金币301 龙珠0 彩虹币0 在线时间180 小时 注册时间2008-9-16 8# 发表于 2008-10-9 08:46 | 只看该作者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164、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金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TOP 大大泡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大大泡 当前离线 UID33841 帖子204 精华0 积分351 威望5 金币301 龙珠0 阅读权限30 在线时间180 小时 注册时间2008-9-16 最后登录2010-7-31 伏潭龙 积分351 威望5 金币301 龙珠0 彩虹币0 在线时间180 小时 注册时间2008-9-16 9# 发表于 2008-10-13 17:4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还是让法院多多考虑一下 TOP 大大泡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大大泡 当前离线 UID33841 帖子204 精华0 积分351 威望5 金币301 龙珠0 阅读权限30 在线时间180 小时 注册时间2008-9-16 最后登录2010-7-31 伏潭龙 积分351 威望5 金币301 龙珠0 彩虹币0 在线时间180 小时 注册时间2008-9-16 10# 发表于 2009-3-5 15:07 | 只看该作者 看来有人认为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远离问题 http://bbs.clzg.cn/viewthread.php?tid=69675 盘龙法院建议劳动者诉请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盘龙法院供稿 发布时间:2008-08-18 15:32:18 -------------------------------------------------------------------------------- 今年以来,盘龙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1—7月共受理14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71件,增幅达97.26%,争议涉及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在这些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的诉求比较集中和突出。主要特点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长期(有的长达10年以上)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也有部分案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用工单位从来没有为劳动者缴纳过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现在劳动者都以与用工单位存在长期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用工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相关费用。 对于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该院从法理、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思考,倾向性意见认为该类诉请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该类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按劳动争议案件直接进行处理。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一百条,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六条、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社会保险征缴发放的流程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相应的保险费进入社会保险统筹,然后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该义务的权利主体应该是国家。因此,用人单位承担的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不属于其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应该向国家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则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 2、如果该类纠纷按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则存在问题。一是判决主文将出现判令被告用人单位向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不是向案件当事人原告劳动者履行义务;二是由于社会保险征缴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判决主文一般都无法将具体如何履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义务(包括相关比例、金额、起止时间)表述清楚;三是最终导致即便勉强判决,也给下一步强制执行该判决带来巨大障碍,往往成为“执行难”案件。 综上所述,盘龙法院认为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应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http://km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24 4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jackzhu12345 发表于 08-03-30 20:30 阅读(2456) 评论(2) 我国《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很多人包括一些法院认为交纳社保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而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规,应由社会保险机构行使行政权力追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法院无权干涉行政权,因而法院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件不应受理。 上述观点,获得用人单位的拥护,并在上些地方法院得到支持。有上些地方法院据此观点对涉及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的案子不予受理。要求劳动动者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反映情况,要求社会保险机构以行政手段强制征缴。而社保机构却认为补缴社保费争议属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仲裁院、法院处理,拒绝受理,从而在社会现实中使劳动者投诉无门,许多劳动者只好自认倒楣,从而让不法的用人单位轻易逃脱示律制裁。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应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理论看,社会保险费缴纳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其劳动合同义务之一,对社会保险机构来说强制征收是其行政权力。对劳动者来说缴纳其个人应缴部分是劳动者的义务,同时劳动者拥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及要求社保机构强制征缴的权利。简言之,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既违反了《社保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破坏了国家的社保征缴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在法律关系上,劳动法是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是社会法。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既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又构成对劳动者劳动和生存权的侵犯。用人单位的该行为构成征政违法和民事侵权的竞合。作为受害者的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社保机构强制征缴的征政救济途径,也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二、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1条在界定劳动争议时在第1款中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界定为劳动争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争议当然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理 应视为劳动争议。 最高法通过解释(一)界定了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通过解释(二)用列举方法界定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从而完整地界定了劳动争议的内涵和外延。综合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二)可以得出结论:凡在解释(二)第7条规定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6种情形之外,又符合解释(一)规定的3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属于劳动争议。而最高法解释(二)第7条对社会保险问题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仅在第一款将“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而解释(二)第7条第1款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完全是不同性质的请求。因此,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解释(二)认定不属劳动争议的6种情形之列,且符合解释(一)第1条规定的属于劳动争议的3种情形之一,故理应认定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争议为劳动争议。 三、从现实法律效果看,如将补缴社保费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将使恶意规避缴纳社保义务的不良用人单位违法成本降低,反而使劳动者投诉无门、维权成本增大。举个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例子:某企业甲,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后,注册成立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乙,而甲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甲企业资产全部转移至乙企业。因甲企业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要切实维护自已合法权益,只能向乙主张权利。而如果法院不受理案件,则职工只能向社保机构要求追缴,而新企业乙与职工并无劳动关系,社保机构无裁判权,无权判令企业乙对企业甲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将会使劳动者投诉无门。最后劳动者老有所养的基本人权亦将无法保障。 发表评论评论 (2) (游客) - 08-06-05 18:11 说得对!!!我就是因为这种情况现在无法追回自己近两年的社保,社保推法院,法院推社保,根本解决不了,太让我们这些劳动者寒心了!!!!!!!!! (游客) - 08-06-05 18:11 说得对!!!我就是因为这种情况现在无法追回自己近两年的社保,社保推法院,法院推社保,根本解决不了,太让我们这些劳动者寒心了!!!!!!!!! http://www.bokee.net/company/weblog_viewEntry/1607578.html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案件2009-9-7 作者: kent6688 业务员网? 按:《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劳动者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各地劳动争议案件爆炸式增长的态势可见一斑。 在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占有相当比重。对于该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 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存有很大争议。希望下文的论述对正确认识这一问题有所裨益。 第一种意见认为:限定社会保险纠纷只能通过行政途径救济,法院不应受理。 理由: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其征收、缴纳均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来自: 业务员网:www.yewuyuan.com)。”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以及有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应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据此,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时,劳动者只能向行政机关申诉,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不能依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可以选择行政和民事两种救济途径,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企业与职工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该条例的解释注明,“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第1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范围,则对《劳动法》第2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作了扩大解释,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所有纠纷,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同时也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的四项劳动争议涵盖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之中。这是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准确定义,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同时,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力量 不足,加上一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整体投保,甚至是几个险种捆绑式投保才予以接受,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采取司法救济手段,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因此,社会保险费纠纷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应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理论看,社会保险费缴纳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其劳动合同义务之一,对社会保险机构来说强制征收是其行政权力。对劳动者来说缴纳其个人应缴部分是劳动者的义务,同时劳动者拥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及要求社保机构强制征缴的权利。简言之,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既违反了《社保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破坏了国家的社保征缴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在法律关系上,劳动法是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是社会法。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既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又构成对劳动者劳动和生存权的侵犯。用人单位的该行为构成征政违法和民事侵权的竞合。作为受害者的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社保机构强制征缴的征政救济途径,也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二、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1条在界定劳动争议时在第1款中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界定为劳动争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争议当然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理应视为劳动争议。 最高法通过解释(一)界定了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通过解释(二)用列举方法界定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从而完整地界定了劳动争议的内涵和外延。综合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二)可以得出结论:凡在解释(二)第7条规定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6种情形之外,又符合解释(一)规定的3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属于劳动争议。而最高法解释(二)第7条对社会保险问题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仅在第一款将“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而解释(二)第7条第1款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完全是不同性质的请求。因此,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解释(二)认定不属劳动争议的6种情形之列,且符合解释(一)第1条规定的属于劳动争议的3种情形之一,故理应认定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争议为劳动争议。 三、从现实法律效果看,如将补缴社保费排除在劳动争 议之外,将使恶意规避缴纳社保义务的不良用人单位违法成本降低,反而使劳动者投诉无门、维权成本增大。举个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例子:某企业甲,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后,注册成立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乙,而甲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甲企业资产全部转移至乙企业。因甲企业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要切实维护自已合法权益,只能向乙主张权利。而如果法院不受理案件,则职工只能向社保机构要求追缴,而新企业乙与职工并无劳动关系,社保机构无裁判权,无权判令企业乙对企业甲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将会使劳动者投诉无门。最后劳动者老有所养的基本人权亦将无法保障。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理论的归理论,实务的终归实务 理论上的探讨,对于认识这一问题大有裨益,但实务上来说,法律从业者只能查询当地详细法规。 示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社会保险费纠纷应当区分三个层次,一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这类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二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后,没有按时足额缴费,这类争议应当属于行政争议,依照行政强制征缴的程序办理;三是保险金的发放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职责,这个职责属于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责,如果产生纠纷,应属于行政案件。 示例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10日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茂中法民请字〔2003〕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手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但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示例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http://www.lvshizaixian.net/thread-302-1-1.html 一、关于案件的受理问题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凡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或整体欠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用人单位已参保并正常缴费,只是未给个人参保或缴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http://www.yewuyuan.com/article/200909/200909070026.shtml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4d4c0cfa1c7aa00b52acba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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