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责令侵害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死者近亲属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后,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和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侵害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死者近亲属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规定处理。虽然侵犯坟墓不是直接侵犯遗体、遗骨,但是坟墓是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地方,侵犯坟墓的行为,我们可以认为也是对遗体、遗骨的侵犯,至少也是对遗体、遗骨的间接侵犯,所以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赔偿精神抚慰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1、本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尸体,这里的“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等。2、本罪系根据司法实践中多次发生的此类案件,而总结规定进修订后刑法的新罪名。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死者的人格尊严。主观上为故意犯罪。
毁坏他人祖坟引发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
作者:徐朋 张得森
裁判要旨
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祖先的特定场所。将他人祖坟挖毁,侵害了坟墓这种特殊的财产权,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还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存在多重的权益损害;对不同权益的损害,应当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案情
汪延国等兄妹四人的祖母汪吴氏去世后,原葬于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黄棚村黄棚组村民被告黄发国的承包地北侧,起有坟头。2011年3月3日,黄发国为平整土地,雇佣他人用挖掘机将该坟毁坏。汪延国等兄妹四人发现后于2011年3月18日向桐柏县公安局报案,该局调查后认定是黄发国雇佣他人用挖掘机挖毁了汪吴氏的坟,并对被告行政拘留14日。2011年4月5日,原告方组织人员搜集汪吴氏的部分遗骨后,重新葬在该坟北边山坡上。
汪延国等兄妹四人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将汪吴氏的坟墓挖毁,侮辱了原告祖先及后人,为收敛并重新安葬遗骨,原告方及家人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费用,且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遗骨零碎散落,仅能部分收回,给原告方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遗骨收敛安葬费用1.36785万元,重新提供一块坟地。
裁判
桐柏县人民法院认为: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已逝祖先的特定场所,对后人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维护祖坟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祖坟被毁坏,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影响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同时,坟墓的构筑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具有一定财产性质。因此,被告应当对四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决:一、黄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13678.5元;二、被告黄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000元;
20000+13678.5=3367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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