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破解执行难实证分析 - 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三年执行案件数据为样本

发布时间:2020-07-11 06:55: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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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破解执行难实证分析

——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三年执行案件数据为样本

2016313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吹响了攻坚执行难硬仗的号角。“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经历了攻坚之年、关键之年2018年作为决战之年,是检验执行难战役力度和成效的关键时刻,任务艰巨。作为广州市基层法院案量大户之一,天河法院近三年受理案件均位列全市基层法院首位,收结存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执行案量在全市基层法院中亦占有较的比重,2016年至2018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的执行案件数据分析为例,通过梳理该院近三年执行案件数量、类型特点,对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价指标的制定和天河法院指标达标情况进行分析多角度解读在解决执行难工作全面铺开的环境下,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困难及问题探索法院以解决执行难工作为契机,如何从执行体制改革、执行管理改革、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内部层面执行模式改革、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健全执行监督体系等外部层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意见和建议,破解长期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难题助力法院攻坚破解执行难,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数读执行:天河法院近三年执行案件情况

近三年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天河法院执行案件收结存总体呈现“两升一降”的良好态势执行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执行难度不断升级,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至2018该院共受理执行案件69342件,是前三年的2.3倍,案以年39.28%幅度递增,占同期三年全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总量的17.48%,其新收64293件,同比增长144.45%执结各类案件62943件,同比提升163.2%未结案件6399件,下降了7.4%;执行到位金额82亿元;执行法官人均结925件,处于全市基层法院前列。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期间,天河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各项指标保持向好运行,四项核心指标均优于达标标准,其中结案率90.77%,信访办结率100%终本合格率三年均超过99%,有财产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92.51%,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

1:天河法院2016-2018执行案件数量情况柱形图

(一)天河法院近三年执行案件现状

1.收案持续走高,呈现加速增长态势2016年至2018年天河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64293件,是前三年收案总数的2.4倍,年均增长率46.12%,比2013年至2015年的收案年均增幅高出约42百分点同期三年全市基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总数的16.95%2016该院执行案件进入高发层面,收案突破1万件,增幅高达62.35%,比2015年的增幅上涨了近58个百分点。2017年执行案件保持直线上升,但增速稍有放缓,较2016年的增幅收窄了约41个百分点。2018年作为决胜年,执行案件收案攀升至31598件,同比大幅飙升76.57%,案件数量是2016年的2倍。

1:天河法院2016-2018执行案件收案情况统计表

2:天河法院2013-2018年执行案件收案趋势图

2.结案大幅提升,结案率逐年递增2016年至2018年天河法院共执结案件62943件,是前三年的2.6倍,年均增幅60.48%,处于全市基层法院前列,占同期三年全市基层法院执结案件总数的16.69%2016年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开局之年,重点治标,清理积案,执结案件12467件,为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2017年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巩固前一阶段成果,执结案件18370件,同比增加5903件;2018冲刺决胜执结案件数量实现大突破,同比倍增,达到32106件。三年执行案件产出比提升明显,结案率以年均15.22%增长率逐年提升

2:天河法院2016-2018执行案件情况统计表

3.降存效果明显,但仍保持高存态势自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打响以来,天河法院不断加大力度压降执行存案数量注重执行“老案”“去库存”工作,努力实现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减存遏增”良性循环。2016年执行存案7382件,2017年降至6907件,2018年存案继续减少至6399件,三年执行存案年均降幅6.90%2018年底长期未结执行案件数量压降至734件,较2016年大幅度下降24.17%但执行案件存案压力仍然巨大,存案数量仍在高位,2016年至2018该院执行存案全市基层法院执行存案总数的比例分比为29.35%27.14%32.95%三年全市基层法院首位。

(二)天河法院近三年执行案件主要特点

1.借贷执行案“井喷2016年至2018年天河法院共收借款合同、信用卡、民间借贷等借贷类执行案件20647件,是前三年的3.9倍,占同期执行案件收案总数的32.11%民事借贷纠纷猛增长助推了该类执行案件飙升。近三年该院共审结借款合同、信用卡及民间借贷三类案件32770件,当事人依据该院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案件20420件,占三类执行案件收案总数的98.9%

32016-2018年借贷类执行案件与执行案件占比情况

2.财产保全执行案件占比大商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定位于“便利执行”,作为一种应急性的保全措施,因能为案件的后期执行增加“保障筹码”及具有经济性与效率性被越来越多当事人青睐2016年至2018年天河法院共民商事纠纷81569件,其中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案件10520件,占民事纠纷收案总数的12.90%占同期执行案件新收总数的16.36%,年均增长17.60%

4 2016-2018年财产保全案件主要类型饼状图

3.公积金类行政非诉审查执行案激增行政执行机关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总体增多2016年至2018年天河法院共收行政非诉审查执行案件6244件,三年分别为2016728件、20171038件、20184478件,年均增长率高达148.01%。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较多集中公积金管理部门为员工追缴欠缴公积金这类,2016年至2018追缴公积金执行案件收案5551件,占该类执行案件的88.90%

5 2016-2018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及其主要类型案件趋势图

4.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剧增2016年至2018年天河法院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案件依次4967件、864117475件,分别占同期执行案件结案总数的39.84%47.04%54.4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中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为由占比例最大,三年终本执结案件中以该原因为事由的案件分别有26125052件、12397依次占该结案方式的52.59%58.47%70.94%

天河法院基本解决执行指标情况分析

2016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确定了“四个基本”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一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二是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情形基本消失;三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四是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制定解决执行难的指标体系,客观准确评价“基本解决执行难”效果,并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在经过充分论证、深入调研后,2017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及执行考核指标体系,涵盖执行案件质效及执行综合管理两部分内容,充分量化了衡量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效的标准20185月,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外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调整说明》,进一步对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完善,将“四个基本”具体化为“90%、一个80%”的核心指标要求,同时明确“三个90%”为“一票否决”的核心指标

图六:基本解决执行难“四个基本”说明图

攻坚执行难期间,天河法院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各阶段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实施方案。该院依据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阶段有关文件指引及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深入解读文件精神和分析各项评估指标的定义、计算方式及达标要求,重点拆解研究“四项核心”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指标变化和自身短板,制定提升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制作作战图,实行挂图作战确保各项任务按时、按量、按质完成

1.执行结案率逐年提升天河法院严格按照结案率指标要求,根据执行案件发展态势,以收案趋势和结案潜力为参考,制定每年结案率目标,结案增速明显。三年院执行案件结案率90.77%,其中201662.81%201772.67%201883.38%分别同比增加0.88百分点、9.86百分点、10.71百分点

2.终本案件整改成效明显20187我省法院开始终本案件的整改。针对整改要求,天河法院认真排查不合格终本案件的存在问题,规定终本案件结案的卷宗材料要求,严格终本案件程序条件和审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和定期抽查制度,专人负责在系统上监控,保证终本案件的质量2016年至2018终本合格率分别为99.3%99.21%99.84%三年终本合格率均高于达标值约9余个百分点

3.财产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及信访办结率圆满达标根据省法院2018年第5期《执行质效监控参考》通报,20161月至20187天河法院有财产案件期限内实际执结率81.89%达标要求有8.11个百分点的差距随后天河法院不断加大推动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处置完毕截止2018年底天河法院有财产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92.51%5个月内提升了10.62个百分点信访案件实现100%办结,高出达标要求10个百分点

、追本溯源:探索分析制约执行工作的症结

对数据的分析是为了更好地找出“执行难”的原因,有学者将“执行难”的原因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有实务将其分为“执行难”和“执行不能”进行区分。本文试图从法院视角、社会视角、当事人视角三个方面来分析制约执行工作的症结。

(一)从法院视角解读执行难

法院视角下的执行难,主要指法院执行结案率的角度来看,既已立案的执行案件不能按照法定六个月的期限执行完毕,造成大量执行案件的堆积,形成“执行难”的司法统计局面。然而,造成执行案件堆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人案矛盾制约执行职能发挥。近年来,天河法院受理案件数以年均30%以上速度增长,2016年、2017年、2018年受理案件数分别为5万件、7万件、8.5万件,分别占全市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8%19%21%。执行案件增长尤为突出,近三年执行案件受理数分别为19849件、25277件、38505件,分别同比增长49.63%27.35%52.33%同时占全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量的17.93%15.29%22.49%与之不匹配的是,近三年该院法官人数变化不大,20162017年均为106人,2018109人,仅占全市基层法院员额法官人数的11%。在法院大力解决执行难的前提下,近三年该院执行局执行员额法官分别16人、20人、21人,仅占全市法院执行员额法官的9%。从人均结案量来看,近三年该院执行局法官人均结案数逐年大幅增长,分别为602.25件、754.15件、1333.38件,其中2018年执行法官人均结案数高出全市法院执行法官人均办案量684与繁重的执行工作量相比,执行力量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执行工作开展、执行职能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

以一名普通执行人员的一个案件的任务量为例,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至执行完毕,需要经过以下步骤:研究案件——查线索——找银行——上措施——拘老赖——做笔录——作裁定——装订卷宗——扫描档案——录入系统,大部分案件还需要扣押、查封、听证、现场勘查、评估拍卖等。如果复杂的案件,工作量是相当大的。天河法院为例,平均每位执行法官每天要执行完3.3个案件,任务量非常繁重。近年来,天河法院通过任命法官助理为助理执行员、扩充执行辅助人员队伍、抽调审判团队支援执行、法警派驻执行局等内部挖潜的方式缓解人案矛盾,执行局总人数从2016年的66人增加至2018年底的122人。但该院作为全市、甚至全省人案矛盾最为尖锐的法院,结案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长期未结案件比重等指标一直在全省排名靠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职能的发挥。

2. 重审轻执的机构设置成为执行瓶颈。学术界对执行权的性质定位一直存在不同的学说,当前世界两大法系国家的执行权配置模式也各不相同。与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类似,我国将民事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且与民事审判程序相分离,民事执行程序独立成编。因此,我国将执行权与审判权并行归入司法权中,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行使。然而在人民法院内部,虽然近年来执行案件占该院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从30%上升至将近50%,但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仍以审判为主导。从比对机构改革前后的内设机构情况便可得知(见图78),以该院为例,内设机构改革前法院内部审判部门多达9个,执行部门只有3个。内设机构改革后主要压缩了综合后勤部门及执行部门,审判部门仍有6个,执行局仅有1个大部门。审判与执行的机构设置仍然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的情况。与机构设置相一致的是,审判业务部门设置的员额法官数量超过执行部门(见3),同时审判部门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是按“1:21:3的比例配备,执行部门执行员与执行辅助人员仅为“1:1的比例配备,实施执行警务化之后也仅给每三个执行合议庭配备1名法警。

7:内设机构改革前天河法院内部审判执行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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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内设机构改革天河法院内部审判执行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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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天河法院审判与执行法官、辅助人员人数对比

3. 传统执行模式与新时代要求不匹配。执行工作是否到位主要在于能否有效“寻人”和“找物”,传统执行模式通过“登门临柜”的方式,无法解决执行力量不足以及异地执行困难等问题,难以适应新时代、特别是网络时代对执行工作的要求。近年来,随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出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开发,传统执行模式渐渐发生变化。但实践中两项机制并未得到深远的运用和推广,从天河法院近年来运用失信惩戒和网络查控的情况可以看出,二者适用情况正在逐步扩大,但要真正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二)从社会角度分析执行难

社会公众视角下的执行难主要指获得有执行内容的胜诉当事人,在无法得到对方当事人自觉履行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却未能基于此及时获得期待利益,故而从社会公众的角度作出法院执行不力、执行难的评价。

1.立法不足。我国目前尚无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与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典相比,存在较多不足:一是民事诉讼中关于执行的规定偏重于保护被执行人利益,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的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甚至有一些规定相互冲突,标准不一,导致执行人员在执法中难以确立统一的工作标准,造成执行混乱的局面。二是现有法律对法院执行财产的强制措施规范不够具体完善,法院行使强制手段缺乏强有力的后盾,导致“老赖”的增多,法院“执行难”困境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三是我国民事实体法特别是物权法规范不够完善,导致执行人员在查找财产、确定财产权属、确定执行标的过程中面临许多实体法障碍。

2.社会信用制度的缺失我国在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之初没有同步建立相应的信用机制,在经济快速发展、逐利本能不断高涨的态势下,如何规避规则的约束并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便成为诸多社会成员的必然选择2016年至2018年数据显示,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是执行案件的主要案源。“执行难”的直接成因显然在于信用制度的缺失。一是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仍能通过各种途径逃避履行,无论是法院还是政府均难以规制。根源在于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惩戒机制,诸多失信行为并未进入信用查询系统,同时各地规范与机制不一,信用记录亦无法共享,导致失信者轻易逃避责任成为一种常态。二是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比例仍相对较低,2016年至2018年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的案件仅1479件,占同期执结案件的2.35%,比例微乎其微虽然覆盖全国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也已建成,但并未做到整体与消费、信贷、就业、开办企业、社会保障等合理对接,同时也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对规制被执行人不诚信行为的作用仍十分有限。

3. 经济运行等复合因素增加执行难度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民商事主体间交往愈加频繁复杂,但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经济发展乏力,主体间交易行为不规范,助推了矛盾双方对簿公堂的概率,导致法院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攀升。执行案件的收案数量与民事结案数量总体呈正相关,通常近年的民事结案出现大幅增长,执行案件收案数亦容易呈现逐年猛增的情形天河法院年民事执行案件共收案53716件,占同期执行案件收案总数的比例高达83.55%其中依据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43403件,占民事执行案收案的80.80%。在当今国内外经济形势不稳定的前提下,民商事案件及其引发的执行案件大幅增长的趋势仍要维持较长一段时间必定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压力尤其是民商事案件中占比最大的借贷类案件该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9成以上属于“人难找、财难查”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大大增加了法院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难度

9:天河法院2016-2018民事案件及执行案件数量趋势图

(三)从当事人视角阐述执行难

当事人角度下的执行难,也反映了执行难问题的社会根源,即胜诉当事人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也应对行为的风险有一定的感知与负担意识,也要因此承受不能执行的风险。

1. 被执行人诚信意识不足。当事人诚信意识不足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正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壮大、发展不断加速之际,人的逐利本能不断的被释放出来,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社会主体就可能出现逐利忘义等不诚信的行为。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缺失,失信行为缺乏法律以外的高效的规制手段,最终都只能借助成本高、周期长的诉讼执行程序予以纠正,导致失信获取的利益显然大大高于失信所付出的代价。虽然“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被写入刑法,但不执行法院裁判义务的大有人在,鲜少有人因“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被定罪。2016年至2018年天河法院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3宗,其中因缺乏罪证等原因不予受理10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自行和解撤诉1件,判处拒执罪有期徒刑2人,与法院庞大的案件数量成鲜明对比。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仅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配合,即使具有依法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也尽可能推脱、逃避。一些地方法院在接受异地案件的执行时,往往不能客观、科学地从法律角度办理案件,而是从本地区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对委托法院采取敷衍和搪塞的办法,导致本地执行人借助法律空隙拒绝执行、转移财产,长期对异地申请人拖延、搪塞。更有甚者,在外地法院经过多方查验和努力得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准备执行的时候,当地法院以先予立案等种种原因阻碍申请,导致异地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3. 社会法治意识较差。解决执行难本来应由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实现,但现实中法院一家“单打独斗的现象非常严重。党政部门、交通部门、金融部门、房产部门等不能给法院执行提供协助的情况比比皆是。虽然近几年各地方党委、政府纷纷牵头制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但实际上很多只停留在开个会、发个文,其他相关部门对配合解决执行难的系统工程还没有高度的重视和认识。

、对症下药:破解执行难的路径选择

(一)以改革为破解点,自内破解执行难

“执行难”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要从根源上解决,不仅仅在法律上解决执行程序自身的问题,也要从体制机制上化解各种导致执行难的障碍因素。

1.探索执行体制改革。虽然执行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但审判权与执行权是有着天壤的区别。在现有司法权涵盖执行权的司法体制下探索执行体制改革,使审判权与执行权合理分离,为司法执行权增添更多的“行政色彩”。一是自上而下探索执行权和审判权科学合理分离的体制,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设立执行裁判庭,审理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争议,既能有效隔离执行法官“又审又执”的权利混同,又能形成审判权对执行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二是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执行权的性质更多地体现为行政管理的属性,应依托执行指挥系统,强化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异地交叉执行的提起和审批程序,提高执行实施效率。三是探索改革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设置。建议在现有基层法院和执行局设置的基础上,打破现有地域管辖的限制,强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实施案件、执行装备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职能,在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方面进行探索,从而达到缓解基层法院之间“忙闲不均”的现象四是改变重审轻执的机构设置问题。在全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打破原来按局、庭模式的机构设置,实施执行团队化、扁平化管理,局、庭领导直接分到执行团队,以执行长带执行法官设合议庭,执行法官带团队的模式理顺各种关系。

2.推进执行管理改革。执行管理的统一、规范化是有效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关键,建议通过对流程、案款、救助等执行管理手段的改革,有效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一是全面运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优化全国四级法院一体化的执行案件办案平台、案件节点管理系统,强化节点管控,自动生成、公开相关流程信息,加强案件节点管控。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为依托,实现案件模块化、程式化、集约化管理。实时监控长期未结案件,建立长期未结案件台账,局庭领导进行双周督办,确保逐年压降长期未结案件到基本消失二是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开展执行款专项清理活动,借助银行等机构的信息化手段,对执行案款进行滚动式清理,彻底摸清案款底数集中解决执行案款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落实“谁结案谁负责”的要求,建立案款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三是优化执行救助制度。制定执行救助的实施细则,对救助资金来源、救助范围、流程、所需材料等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解决执行不能案件中当事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彰显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核心宗旨。

3.完善执行工作机制。面对急剧增长的案件量,如何通过优化机制、内部挖潜,提高办案效率、消化案件增量是案件大户的基层法院亟需研究的课题。一是强化制度机制保障。制定人员管理规范、岗位工作细则等内部规程,对查控、财产处置分配等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和时限要求,实现全方位以制度管人、管案。二是充分内部深潜,细化执行案件监督管理权规定强化局、庭领导的管理权的同时减少中间环节,简化案件审批流程,加快案件流转,规定报送院长、局长的事项,不需先报庭长再层报,可直接报院长、局长决定。落实案件监督管理责任,设定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放权和有纠错机制的可放权两条底线,优化执行权运行。完善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三是建立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根据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的难易程度以及案件数量,结合执行人员的个人专长,确定速裁团队配备数量。以天河法院为例,在全市率先推进执行案件速裁机制,从27个执行团队中选取7个速裁团队,以“1+5 1名执行法官配备5名执行辅助人员)配备人员,对涉信用卡、公积金等五类简易案件进行速裁对查控、冻结等性工作进行集中处理,快办、快结。近年该院通过执行速裁机制快速办结执行案件19120件,分流率36.27%每个速裁团队年均结案1482件,是普通执行法官的2倍。

(二)以信息化为依托,社会整体解决执行难

执行难问题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能否解决执行难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关系到司法权威的真正树立。解决执行难,不仅要全国各级法院的努力,更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各方面支持

1.实现执行模式改革。执行模式改革本身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覆盖全国范围以及各种财产形式的执行查控体系已经建立,但因各地信息化技术的不同步、不同系统的数据对接等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执行模式的变革。一是健全财产查控体系,破解“执行财产难寻”。在各地省、市已有“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基础上,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对三级网络进行合并对接,真正实现财产远程“查、冻、扣”有效解决执行法官“多头用力”,但实际收效不大的问题。通过传统执行模式向现代执行模式的提升转变,大大提高执行效率。二是推行司法网络评估和拍卖,破解“财产处置变现难”。引入网络评拍机制,解决传统拍卖方式流转慢、耗时长、公众知悉度低等问题,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探索网络平台评估,对拟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流程管理,自动筛选评估机构,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价值评估,避免暗箱操作、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等侵害执行当事人权益现象另一方面,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代替传统拍卖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三是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战略部署,制定出台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的意见,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与其他职能部门达成联合惩戒合作协议,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2.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把执行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是及时出台单行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针对执行工作实践中执法办案的法律适用难题,着力解决执行中因法律资源不足、法律空白点多、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的执行人员规范意识淡薄、执行行为失范等现象,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形成比较完善的执行工作司法解释规范体系。二是推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进程。尽快将执行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出来,使执行难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可借鉴日本、奥地利等国家的立法形式,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为法院执行提供更强有力的基础。三是强化“网上执行局”功能。依托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推进执行工作精细化管理,规范执行系统信息的收集、填写,及时向公众公开案件执行进度、执行财产处置执行款项分配等节点信息,实现阳光执行。探索在网上公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认定材料,促进社会正确认识执行难。

3完善专项治理机制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扩大监督范围,建立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执行工作监督体系,堵塞漏洞,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等执行失范问题。一是建立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利用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消极执行现象进行自动筛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警示、督促,经警示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消极不作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整治行动,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力,完善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大依法制裁力度,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三是建立反抗拒执行长效机制。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音视频证据,充分利用罚款、拘留强制措施,以及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任等手段进行依法制裁,定期向社会民众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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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破解执行难实证分析 - 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三年执行案件数据为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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