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津民发[2010]3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0.04.02
【实施日期】2010.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津民发〔2010〕33号)
滨海新区民政局,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管委会:
为保障滨海新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对今后一个时期滨海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从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心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赋予滨海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更大职权,为加大培育力度,实现社会组织总量、规模、结构、布局与滨海新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同步发展,发挥更大更好作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f3d9fc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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