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无效案例

发布时间:2019-02-08 01:12: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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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案例

【篇一:施工合同无效案例防范术】

施工合同无效案例防范术2006418日,北京双键房地产公司与清华同方股份有效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房地产公司将位于北京市东三环双键花园住宅小区项目的空调、采暖工程发包给清华同方公司施工。工程价款3360万元。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合同约定,如果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合同签订以后,发包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给承包人施工,而是另行发包给了其他单位施工。此后,承包人向我所律师咨询,问,依据现有情况,是否能够主张合同中约定的200万元违约金。经过我所律师审查,这个项目是住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建设项目。而双方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肯定是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也就无效,所以,不再适用违约原则。合同无效只能适用缔约过失赔偿原则,而缔约过失的赔偿原则,要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依据。但是,承包人签订合同之后,并没有实质性的投入,因此,我们告诉承包人,本案主张200万元违约金,肯定不行,但是并不排除法院调解的可能性。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2015最新案例1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仅供参考)

00八年二月

案例1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 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案例3

某住宅小区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 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承包商,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20003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市政管网、中庭广场施工图内全部工程,合同价暂定为145万元(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合同工期120天。申请人于20003月开工,于200010月竣工验收。申请人于2003年以被申请人一直未办理结算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证书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三、 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管沟开挖的土方工程量产生争议;大理石的粘贴方式产生争议;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

四、 鉴定说明

(一) 工程量计算:

依据施工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现场勘察记录等资料计算。送鉴资料中没有管沟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资料,鉴定人根据场地平整后的地面平整后地面标高(施工图标高)计算管沟开挖土方工程量。售楼处零星项目拆除,因属承包范围外施工项目,双方应办理现场签证确认,送鉴资料中没有相应项目的证据资料,不予计算。

(二) 计价:

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计价方式计价。大理石按施工图说明的水泥砂浆粘贴套价。

五、 案例评述

(一) 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 申请人没有提供管沟土方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材料。

2 申请人没有提供大理石按干粉型粘结的证据材料。

3 申请人没有提供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签证或施工指令等证据材料。

(二)评述

1、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的依据是证据材料,证据不足会导致工程造价不予计算,因此,各方应加强施工及文档资料的管理。

2、没有设计变更,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施工

3、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施工,应有现场工程师的指令等证据。

案例4

某综合楼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 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某综合楼挖孔桩基础,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97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20万元,工期60天。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算工程量为审定预算工程量加设计变更。该工程开工日期为1999725日,工程多次停工(停工责任未确定)且未办理竣工验收。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计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桩基础施工图、开工报告、挖孔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 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工程结算价应为合同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原告认为结算应按实计算;双方并对停窝工损失及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产生争议。

四、 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工程量。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停工责任未认定,鉴定人无法出具鉴定意见,由法院庭审后酌情处理。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

五、 案例评述

(一) 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 预算未经审定,原告实际的完成工程在被告现场工程师已确认的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已反映。

2 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停、窝工报告,鉴定人依据资料无法确认违约方,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二) 评述

1 承、发包方双方应根据工程的特性对合同结算价进行约定。

2 停、窝工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很普遍,停、窝工费用的索赔及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看索赔事件的证据是否完整。当索赔事件发生或一方违约时,索赔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将索赔报告及时送达被索赔方。

案例5

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 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发包方,被申请人为承包商。双方于19974月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三栋小高层商住楼,建筑面积4000m2,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暂定为660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约定,合同工期700天。被申请人于19977月开工,施工至主体封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程进度款、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造成停工,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的情况下,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直接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申请人以工程进度、施工质量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合同。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停窝工损失及留置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签证、会议纪要、停窝工证据材料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资料。

三、 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由于未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停窝工损失的计算及滞留现场的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产生争议;并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

四、 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送鉴资料计算。

(二)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及深圳市计价规定计价。对下列双方争议工程单列,说明计算的依据资料,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1、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工程保险费、排污费属应计项目,计算方式是按实计算,由于双方均未提供是否发生的证据材料,鉴定人按计价标准提供的计算系数计算,由于双方中途解除了施工合同,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须根据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是否承担此项义务后确定是否计入。2、挖孔桩及基坑降水费用,被申请人仅提供了该工程施工方案中关于降水的措施证据,没有提供相关的抽水记录证据,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3、地下室外墙防水工程,因属设计变更,被申请人仅提供了技术联系单,没有提供施工隐蔽验收记录,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4、合同外零星签证工程,仅计算签证手续完整的内容,签证内容列入该工程的项目计算,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5、停窝工损失因被申请人的证据(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人员数量、机械设备种类、停工时间)申请人不予确认,但考虑到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实际上存在停窝工,鉴定人按施工进度计划中施工人数,通常计算的停工时间计算停窝工费用,供仲裁委庭审参考。6、滞留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被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不予确认,被申请人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数量,鉴定人无法确定数量,仅提供鉴定单价供仲裁委参考。7、脚手架、超高补贴及垂直运输增加费按工程完成比例计价。

(三) 其他说明由于被申请人在中途离场,工程未经验收,鉴定人对已完工程造价的鉴定是按合格工程计算的,申请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我所鉴定的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材料定金损失不属我所鉴定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五、 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因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不正常的离场,双方未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

(二)评述

1、该工程当事人双方在计价问题上存在争议,但违约责任的认定也是该合同纠纷的焦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违约责任的认定将直接导致部分争议工程造价可否计入。

2、争议工程造价是否计入,证据材料须完整,施工验收、施工记录、签证等资料必不少。

3、材料定金损失是否存在,须提供合法的材料购销合同,银行往来凭证,由仲裁庭裁定。

案例6

黑白合同在实践中的认定

一、案例简介

某建筑公司投标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孙桥镇黄埔花园二期住宅工程,于2001723日取得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建筑面积34245平方米,总造价2789万元,工期260天,工程结算按总造价下浮4%,要求7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200172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7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在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依此合同交纳了定额管理费。同年829日,双方对730日合同进行了工商鉴证。前后两份《工程建设合同》的总造价分别为2489万元及2789元,主要条款如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等规定相同。工程价款的计算及支付,合同规定价款采用预算及竣工审计的方式,调整依据为上海市九三定额综合预算价及20019月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开工前7日内支付本年度工程款的25%(计320万元),分8个月扣回;进度款按每月工程师审定的进度款减预付款的1/897%,支付上月进度款,每月五日前支付。验收合格后,留3%为保修金。工程结算没有下浮的规定。此外,工程的桩基、铝合金门窗、电梯、防盗门由发包人指定分包,有线电视、电话、防盗监控等弱点系统及室外的水、电、煤安装、道路、绿化等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补充协议内容主要体现在付款方面,工程预付款50万元,单体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付30%,剩余70%工程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扣除保修金后分期付清。总造价下浮2%为工程结算款。

某建筑公司于20021028日请求甲方对其工程进行验收并将工程结算资料交予甲方。工程总造价为4321万元。业主于2003520日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组织验收时某房地产公司共付款1192万元,比中标合同约定金额少付2993万元。某建筑公司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某房地产公司均以补充协议付款时间未到,整体工程尚未竣工等因素予以拒绝。某建筑公司在20037月向本所律师魏康寿、张海燕咨询并全权委托代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代理人在分析案件事实后,于20038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 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及处理

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

根据案件事实的分析以及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实质精神的理解,结合本所代理工程款纠纷的实务经验,在14号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我们得出《建设工程合同》与补充协议属于黑白合同,黑合同无效,应以白合同结算工程款的结论。 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就是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私下协议。备案的、接受政府监管的合同叫白合同,与招投标法相违背的、私下操作的合同叫黑合同。在实践中,黑

【篇三:案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办法】

案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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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迎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200111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迎君国际酒店综合楼项目,该楼为12层,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每平方米按550元结算。 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土建施工一级资质,但该工程未办理招投标手续。

上述工程于20033月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问题长期争议,没有定论。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每平米550元工程造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经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鉴定,工程造价应为每平方米878元,主张发包方应当按照每平米878元,乘以14000平方米进行结算,工程应为款12292000元。但是酒店认为,工程价款按每平米550元结算,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应当按每平米550元乘以14000平米,共计770万元,加上工程有少许曾项,全部工程款最多不超过800万元。现酒店已付工程款 一千万元, 已经多付了2百多万元。所以不同意再追加给付工程款。 为此2008811日,建筑公司就工程结算问题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索要工程款740万元,利息45万元,共计786万元。本案诉讼费66850元。

20091030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2、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每平米550元,该建设项目为14000平,该项目工程款应为14000*550=770万元,外加工程曾项部分,工程价款应为8百万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一千万元,多支付了200万元,故原告请求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案件受理费66850元由原告承担。

本案原告起诉向被告索要工程款及利息,不但目的未能实现,反而经法院审理证明了原告已经多收取工程款200万元,被告可以随时另行起诉原告要求返还,同时原告还损失了诉讼费66850元。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的严重失误如下:

第一、原告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就不可能支持按照定额鉴定工程造价,进行据实结算,这就是固定价不鉴定原则。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本案是单价固定合同,每平米550元。依照上述司法解释,一方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显然不能支持。但是固定价不鉴定的原则只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如果合同无效,则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条款也无效,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按照鉴定结算工程款的,法院应当支持。

依据本案情况,建筑公司代理律师首先要判断本案是否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官司宁可不打,也不能把当事人往火坑里推;如果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先要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在此之后,才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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