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全币种信用卡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8-06-30 21:08: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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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遵守相关规则,同意接受建设银行通过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宣传单页等方式推荐相关产品及服务。本人同意按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不满足免息还款期享受条件时,本人同意建设银行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积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按月计收复利。

3.本人已充分了解,外币交易自动购汇信用卡产品,所有外币交易均由建设银行自动折算为人民币入账,并以人民币还款即可。

4.上述本人填写的约定账户为本人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实名制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如有不符,本人同意建设银行终止上述约定账户还款授权,由此产生的全部利息和费用由本人承担。

5.本人同意主卡持卡人负责向附属卡持卡人告知用卡相关事宜。

6.如本人使用相关信用卡并满足免费获赠航空意外保障等保险权益的条件,本人同意建设银行为本人订立相关保险合同,将本人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本人认可相关保险金额。

7.本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并获建设银行核准时同时成为该联名信用卡合作方的会员,并遵守其会员规则。本人同意建设银行有权将本人信息提供给联名合作方、外包催收公司。

8.无论申请成功与否,本人均不要求退回本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

 

龙卡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龙卡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成为乙方信用卡客户相关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的修改,下同;以下简称《章程》),履行本协议。乙方对《章程》的修改,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于建设银行网站发布,供甲方随时查询。

二、申领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授权乙方将包含甲方不良信息在内的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了解和查询甲方身份、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情况,所查得的征信信息仅用于信贷审批、贷后管理、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相关银行业务。乙方应对甲方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个人征信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乙方认为为甲方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所必需的第三方披露其个人资料,包括建设银行集团成员、建设银行的合作机构、服务机构和代理人。乙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甲方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三、使用

1.乙方将在《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中明确信用卡使用有关规定,并通过邮寄、网站公布等渠道向甲方提供,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已理解掌握并遵循《使用指南》及建设银行的其他有关业务规定,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2.甲方申领的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信用卡卡片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且乙方有权收回信用卡。

3.信用卡电话银行密码适用于乙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电话的身份确认;信用卡交易密码适用于信用卡取现和消费。甲方须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密码。

4.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姓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甲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和/或签名,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相关风险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5.甲方应按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附件)承担各类费用。乙方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甲方即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6.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主卡贷记账户内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

7.甲方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以人民币结算,通过VISA、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非银联网络的交易以信用卡外币账户币种结算。如甲方使用乙方外币交易自动购汇信用卡产品,甲方通过VISA、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非银联网络的交易,将由乙方折算为人民币计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因交易币种不同于结算币种产生的清算汇率,依据相应信用卡国际组织及建设银行最新规定办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8.银联IC卡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余额上限为1000元,甲方圈存(将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后可进行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交易不得撤销,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可读余额为准。

9.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积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

10.甲方使用信用卡在规定限额内提取现金(包括缴款)时,除乙方另有规定外,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11.乙方对甲方信用卡缴款及电子现金余额不计付利息。

12.乙方可因甲方信用记录良好而调高甲方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并通知甲方。甲方如不愿调高额度或信用卡等级,可要求乙方恢复。

13.甲方两年以上持续不使用信用卡,乙方有权通知甲方选择是否终止本协议。甲方信用卡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乙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

14.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如甲方任何信息发生变更,应于10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乙方通过甲方所留信息无法与甲方取得有效联系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15.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16.甲方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乙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17.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分期期数、手续费收取标准等业务规则以乙方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渠道的公示内容及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为准。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分期业务规则进行变更。

四、对账单

1.甲方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若甲方欠款于当期账单日或之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乙方应向甲方寄发当期对账单(不包括电子现金账信息)。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

2.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当期账单日后15日内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交易存在,甲方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承担该项交易款及可能导致的损失。甲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五、还款

1.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

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约定方式扣款。若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乙方有权按可用余额扣款或拒绝扣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等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换(补)发新卡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

2.甲方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信用卡外币欠款。甲方使用信用额度购汇还款的,使用信用额度的部分视作取现,自购汇之日起计收利息。电话购汇、短信购汇、手机银行购汇和网上银行购汇的汇率以购汇当日乙方公布的信用卡外币欠款币种卖出价为准,当日尚未公布的以上一日公布的为准;约定账户购汇还款的汇率以当期账单日乙方公布的信用卡外币欠款币种卖出价为准。

3.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协议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4.若甲方主动申请销户或要求停卡,或甲方不履行债务,或甲方信用卡被停卡,或乙方认为甲方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时,甲方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六、挂失

甲方挂失信用卡经乙方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任情形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1)甲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

(2)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3)甲方拒绝或不配合乙方调查;

(4)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的信用卡无甲方签名。

信用卡电子现金不得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及于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任何风险。

七、换卡与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超过有效期卡片即失效。乙方将在卡片失效前为甲方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如甲方到期不再用卡,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2.甲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或停发时,乙方直接为其更换信用卡。

3.芯片信用卡换卡后,持卡人应及时持新卡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现金余额转移手续,并交回旧卡。

4.甲方向乙方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前,应清偿账户全部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并销毁卡片。乙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保留对甲方正式销户前发生欠款的追索权。甲方提出芯片信用卡销户申请时,其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否则甲方应在贷记账户正式销户后至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圈提(将资金转出电子现金),并交回卡片。

八、其他

1.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章程》、信用卡业务约定条款及《使用指南》等内容进行调整,按规定公告后施行,无需再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甲方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乙方其他服务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2.甲方出现以下任情形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信用卡等级,或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甲方信用卡(电子现金除外),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甲方使用信用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有关业务规定;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款、第三条第五款、第三条第十三款;

(3)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4)甲方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6)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

(7)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

(8)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

(9)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10)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

(11)乙方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风险控管因素。

3.如欠款逾期,经乙方催收后仍不归还的,甲方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5.本协议经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信用卡之日起生效。

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2749d7767f5acfa1c7cd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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