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党的纪律

发布时间:2020-02-15 18:31: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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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宣传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等。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什么是纪检监察法规?

纪检监察法规,是纪检法规和行政监察法律规范的总称。纪检法规,是党组织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组织、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的总称。行政监察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和调整行政监察关系的行为规则。

纪检监察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

纪检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党章、准则、条例、规定、规则、守则、办法、实施细则、解释、答复等。行政监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等。各级党政机关为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法规,结合当地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也具有纪检监察法规性质。

党纪、政纪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党纪处分包括: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两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实施党纪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是什么?

纪律检查机关具有“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即: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惩处违反党纪的党员,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监督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履行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反腐蚀的能力。

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其职能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什么?

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何法律保障?

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合署办公后,纪委和监察机关的职能有什么变化?

纪委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后,仍属于政府的序列,实行由所在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的体制,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责、权力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什么?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

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是什么?

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党中央确定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反腐败三项工作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基本涵盖了当前反腐败的主要内容,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予反腐败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举报人可以采用哪些举报方式?

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哪些信访举报问题应作信访举报立案查处?

(1)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2)有正当理由的申诉信访;(3)严重不正之风和其他倾向性问题;(4)信访老户反映的长期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5)联名信和集体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6)其他需要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问题。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4)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5)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监察机关的举报保密制度有哪些?

(1)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3)接受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4)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对匿名的检举材料应如何处理?

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1)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2)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举报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3)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4)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纪捡监察机关案件调查工作中“两规”和“两指”的含义是什么?

“两规”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两指”是指《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违反政纪的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关于贪污错误的定性

贪污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特征是:

一、本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本错误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即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各种财物,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捐助的财物。

二、本错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主管”,是指具有审查、批准、安排、使用或者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所谓“管理”,是指具有负责保管具体财物的职权。所谓“经手”,是指因执行职务而具有领取或者发出财物的职权。

贪污公共财物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是: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

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侵吞的对象是自己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侵吞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加以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者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如追缴的赃款赃物或者罚没款私自用掉或者非法据为己有。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采取窃取手段进行贪污的对象,只限于自己直接管理的公共财物。比如,仓库保管员将自己负责保管的公共财物秘密窃为己有,出纳员将自己保管的公款据为己有。

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骗取的对象是他人管理、行为人经手的公共财物。比如,出差人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差旅费;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从中骗取公款。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贪污手段。比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公款公物;冒名借用公款,存入银行取息归己;挪用公款不归还,等等。

三、本错误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包括以下四种人员:

⑴党和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党的机关,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委机关。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⑵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⑶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包括委任和指派,主要是指在一些有国有资产成份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专门在这些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委派管理国有资产的代表或者管理人。

⑷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⒉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如受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农村村组织委托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

上述人员的共同特点是从事公务。这是贪污错误主体的本质特征。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质的活动。被委托经手、管理国家财物,在受委托期间,也可以成为本错误的主体。

四、本错误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错误。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只是在钱物管理工作中疏忽大意,发生错帐、借款的,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本错误。

什么是“小金库”?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来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帐目收支;帐外设帐,私存私放,或以往来帐款形式转移、隐匿应交财政收入而任意开支的各项资金。

“小金库”的来源有哪些?

1)截留的各种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产品加价收入,各种劳务收入,设备、房屋、场地、柜台等出租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以及各种管理费、手续费收入等。

(2)非法侵占国家和单位资财的收入。包括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的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使用国家的车辆、机器设备等私揽业务取得的收入。

(3)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的收入。

(4)私自将投资、联营所得的转移、存放外单位和境外的收入。

(5)隐匿“回扣”、佣金、好处费等收入。

(6)截留各种违规价格的收入。

(7)截留应上交财政的各项罚没收入。

(8)截留其它各种收入。

什么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有哪几种?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及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行政机关内部的纪律而采取的强制性制裁措施。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什么是“占有公物”错误?

“占有公物”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占用公物长期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什么是“受贿”错误?

“受贿“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什么是“受礼”错误?

“受礼”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或者有关单位、个人各种名义送的礼品,根据国家规定应登记、交公的行为。

什么是“妨害执行公务”错误?

“妨害执行公务”错误,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妨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什么是监察建议?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监察职责,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向被监察部门和被监察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行政法律约束力的建议。监察建议一经提出,监察建议的相对人如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否则,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监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第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第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第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第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第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第六,凡符合提出监察建议的条件,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其他事项,监察机关都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可以冻结案件涉嫌人员的存款吗?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不能直接冻结案件涉嫌人员的存款,但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案件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0de3c957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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