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住房配租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4-02-11 12:38: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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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企业及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配租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人才住房,发挥人才住房的积极效应,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人才住房指由区政府筹集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教育卫生系统的事业单位租售,再由其按限定价格向内部职工出租的住房。

第二章 配租条件

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内部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人已与单位签订全职的劳动合同,且真实有效;

(二)承租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中级及以上职称;

3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4经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三)承租人及其配偶提出申请时,在本市均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企业人才住房、租房货币补贴等具有优惠性质的住房政策;

(四)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

(五)承租人及其配偶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行为,或接受处理达5年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承租人才住房的,视为己享受我市住房保障,入住期间不能同时享受人才租房补贴。

第三章 配租流程

符合条件的职工向单位提出人才住房配租申请

单位统一受理职工申请,按照职工入职月份总数对符合配租条件的职工进行打分排序(一个月计一分),根据打分排序确定人才住房配租名单。

单位将人才住房配租名单在单位内部公示5天。公示期满对配租职工无异议的,予以安排住房;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单位进行核查,经查不实的予以安排;经查实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单位将人才住房配租名单及公示情况报区住宅局备案后,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单位应当于15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区住宅局备案,包括承租人基本信息、近一年社保清单、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第十条 承租人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于15日内向区住宅局办理信息变更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单位应每年对配租职工的配租条件进行一次集中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职工须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二条 区住宅局负责对单位配租人才住房行为进行监督。存在违规配租行为的单位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不予受理该单位今后的人才住房租购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住宅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2b5b9e75022aaea998f0f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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