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规类别】渎职罪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7.10.20
【实施日期】1987.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
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20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7〕30号《关于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这两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宜以此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实践中,因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既有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也有的还造成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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