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及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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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及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货物为质押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核定货值质押模式和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两种。
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对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范围内的质物(该价值不得低于借款人在本业务项下授信风险敞口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质押率的比值)出库时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予以放货的模式,超过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的部分可由监管单位自行决定放货。
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处理每一笔放货业务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仓单、提单等货权凭证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以非标准仓单为货权质押的,仓单必须由农村信用社指定或认可的具有仓储经营资格的仓库出具,仓单须包括下列事项: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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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签章。 其它货权凭证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借款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产品的供销渠道和上下游客户稳定;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能满足到期履行债务偿还的能力;为出质货权凭证或出质货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拥有将货权凭证或货物质押给农村信用社的完全权利。 借款人若为民营企业,原则上须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行承兑以及保函等农村信用现有短期信贷业务品种。
第六条 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经办单位为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联社)

第二章 投放对象和质物管理
第七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均可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
第八条 办理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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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时,质押(货权质押情形下为货权凭证项下的货物)的监管方式必须采取第三方监管模式即仓储监管模式。
第十条 仓储机构的基本准入标准为: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一定的违约责任赔偿能力,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经营规模,分公司须取得总公司的明确授权后方可与农村信用社展开合作;
(二)具有仓储经营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的仓储场地,行业经验丰富,仓储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
(三)同行业内资信声誉较高、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较强的监管责任意识,与农村信用社合作意愿强、沟通渠道顺畅,能保证农村信用社对货物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和处置权;
(五)具有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制度和一定的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及其它软、硬件条件符合货物的仓储要求;
(六)储运条件良好、硬件设施完备,物流、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及储存规模较强;
(七)内部仓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有较完善的培训制度,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监管员工队伍相对稳定,仓库管理员专业经验丰富,对于所监管货物的属性、品质等辨别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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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质押给农村信用社的货物必须建立分账册或专门的账页,内部管理账册完备、清晰;
(九)原则上要求具有完整的针对农村信用社质押物的应急预案;
(十)交通条件便利,农村信用社有能力进行监控; (十一)农村信用社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经办联社不得与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仓储机构开展合作:
(一)主要经营资产已经设定抵押或质押,或提供对外担保超过自身净资产3倍的;
(二)经营前景不稳定,存在较严重财务、经营问题的; (三)涉及很可能需要赔付超过净资产50%的重大诉讼; (四)有不良资信记录或不良监管合作记录(包括其他金融机构)
(五)有存在重大道德风险的迹象,或有较大道德风险隐患的;
(六)自有固定资产或自有资金少,违约赔偿责任能力较弱; (七)农村信用社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质押货物及质押货权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货物必须以合法方式获得,产权明晰,不存在其他权利人设定的他项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已足额缴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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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仓储费、运输费等税费,不存在税收及货物保管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不存在因其他经济纠纷(或事由)而被法院等司法机关查封。
(二)价格稳定,容易变现;存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且销售渠道广泛。
(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易于储存保管。对于带有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品种,该期限截止日期至少不得早于拟融资到期后的4个月。
(四)不属于国家禁止交易和限制交易的品种。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借款人对质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同时在保险单附加条款内注明经办联社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章 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额度原则上要控制在质物价值的50%左右,最高不超过70%
第十五条 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期限由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六条 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执行同期单项信贷业务品种利率。
第十七条 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不得办理展期。

第四章 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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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申请与受理
借款人向经办联社申请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信贷业务申请书(按具体信贷业务品种申报);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签字样本和个人履历,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三)借款人的公司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介绍等; (四)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五)借款人的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文件。借款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根据章程规定权限,提交相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名单和签字、印章的样本; (六)拟质押货物的明细情况;
(七)农村信用社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调查
经办联社客户经理对借款人进行双人实地调查,核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客户经理调查的内容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经营状况、销售能力,货物的市场状况和价格趋势,对第三方货物监管单位进行调查,并对经办联社控制处理质物的能力作出评估。
客户部门完成调查和核查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将资料提交信贷业务审查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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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查、审批
审查部门按照规定对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质押的落实
客户部门依据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意见,落实审批条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信贷业务合同以及《质押合同》(含《最高额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同时与借款人和第三方仓储监管单位签订《仓单质押监管合作协议》《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等规范的货物监管协议文件并相互留存印鉴式样(附件1),根据法律规定和三方约定办理质押手续。
(一)以货权凭证为质押物的,客户经理应当对签发货权凭证的机构、资信、货权凭证的记载事项和有效性等内容和相对应货物进行实地查询,确认货权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唯一性和合法性。货权凭证的存货人必须与出质人一致,经出质人质押背书并经凭证签发机构签章认可同意,权利凭证正面原则上应注明“本仓单(提单)项下货物须经XX联社背书并盖章同意后方可提取”字样。
(二)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完税证明等,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尽职调查,对质物的权属进行辨别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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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货物质押业务中,首笔货物入库出质时,经办联社出具《接货通知书》(附件2)送交监管单位,将质物出质的事实通知监管单位并由其代经办联社接收质物,经办联社须实地核对库存(核库)。监管单位须将质物与经办联社提供的《接货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办理接收入库手续,经办人员在监管单位将质物接收入库后,须要求出质人及仓储监管单位在《质物清单》(附3)上签章确认并送达经办联社。
核定货值质押业务中经办联社至少每隔10天向监管单位出具一次《查询通知书》(附件4),要求仓储监管单位根据当期的货物出入库情况出具经出质人及监管单位签章确认的最新《质物清单》作为监管单位代经办联社已经接收、占有质物的凭证。经办联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如放款前)随时向仓储监管单位出具《查询通知书》,并按上述要求取得《质物清单》。
(四)每次入库及出质时经办联社必须由客户经理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对质物进行核价。
1.核价的计算公式为:
质物价值=质物单价×质物数量-预估计费用 2.核价原则为:
(1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认定;
(2购入价的认定以发票价为基础,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A.如果经办联社处置质物时需要补缴税款的,商品购入价应按不含税价格认定;无需补缴税款的,国产商品的购入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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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认定,进口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其进口完税价格加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它税收后的价格认定;
B.购入价可以包括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
C.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按照生产成本价认定,也可以按照原料市场价与购入价从低的方法认定;
(3对于情况复杂,金额较大的质押物,应由经办联社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核价。
(五) 核价后,客户经理填制《质物价格审核确认单》(附5)。
核定货值货物质押业务还须向借款人及监管单位出具《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同时向监管单位出具《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7)。
(六)货物质押业务办理时,经办联社至少派二人全程参与入库及出质手续,并对质物进行实物抽检。
第二十二条 信贷业务的办理
办理质押手续后,客户部门通知会计部门凭放款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信贷业务办理后,经办联社将有关资料按规定归入授信档案,登记授信台账。
在授信有效期内的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如借款人、仓储公司任何一方出现违约,须停止对其办理本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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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货权质押业务的提货
(一)借款人如实缴足保证金或偿还贷款本息后,经办联社签署同意提货的意见并背书签章后交借款人凭以办理提货手续。
(二)出质人可以在放款前办理仓单制作的过程中根据自己将来提货的实际需要,将货物分成若干份,相应制作对应货物的独立仓单。当出质人需要提前提取部分货物时,经办联社可以根据其缴存保证金或偿还融资的相应金额,解冻相对应的一份或若干份仓单。
第二十四条 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的提货及换货
(一)借款人提货前,应清偿相应的信贷业务额度(借款人应无欠息)或缴存相应金额的保证金,计算公式为:应补保证金(偿还额)≥提货现值×质押率。借款人也可通过换货方式提货。

(二)正式提货前,借款人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经办联社提交《提货申请书》(附件8,客户经理根据提货数量及质物当日市场价格,计算应缴保证金或应还借款的具体金额,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通知借款人办理缴款手续或还款手续后,办理提货手续;通过货物置换的(只限于现货质押)还应提交拟换入货物明细,根据两种质物的不同市场价格,计算出应缴新质物的数量。
(三)借款人如实缴足保证金或偿还信贷业务额度后,经办联社签发《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附件9通知监管单位发货,同时送达出质人并立即取得回执。
(四)通过货物置换的,实行“先收妥新质物后放行旧质物”的原则,用以置换的新质物价值不得低于原质物价值。经办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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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质物价值无误后签发《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通知监管单位同时送达出质人并立即取得回执。经办联社应派人全程参与新质物的入库及出质过程,并要求监管单位收妥换入质物后,方可放行换出质物。
质物置换完毕后,经办联社立即要求监管单位签发《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监管单位办理提货手续后,须立即签发《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并及时送达经办联社保管。
第二十五条 核定货值质押模式的提货与换货
(一)核定货值质押业务中,经办联社须要求仓储监管单位保证无论出质人是否提货、换货,其所监管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经办联社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经办联社确定的质物的最低价值不低于借款人授信额度与经办联社确定的质押率的比值。
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经办联社向仓储监管单位出具的最近一次《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
(二)质物价值超过经办联社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的,借款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换货时,无需补充保证金或偿还相应贷款,可直接向监管单位办理提货或换货,经办联社同时要求监管单位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其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
(三)质物的价值等于经办联社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的,款人如需提货应向经办联社提出提货申请,由经办联社同意后,补充保证金或偿还相应贷款(借款人应无拖欠利息及仓储费)经办联社根据相应的证明材料向监管单位签发《质物最低价值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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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下调后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仍应不得低于借款人授信额度与经办联社确定的质押率的比值。
应补保证金(偿还贷款额)≥提货现值×质押率。 (四)质物市场价格较出质价格或最近一次调整的价格升幅超过10%(应借款人要求)或跌幅超过6%的,由客户经理填写《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传真至借款人及监管单位,原件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及时取得各方的回执。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
经办联社客户经理要定期走访借款人、跟踪监督质物,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货物销售及货款回笼状况,分析借款人的货物周转率是否合理,对货物周转率不高,出现积压的情况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贷后管理中如出现以下可能影响农村信用社授信安全的情况时,经办联社须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包括派专人进行不间断监管、封锁仓库出入手续、24小时内移库等,直至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或监管单位有明显的转移质物、逃避监管或重复质押的迹象,在授信期间出现监管失效可能的;
(二)质物的市场价格发生剧烈、频繁变动,借款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质物的;
(三)相关质物作为一种商品,其经济生命周期已经渐趋衰退,已经不再适销对路,或已经不符合国家政策、产业导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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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人货物周转周期延长,未能正常的、逐步的赎出质物进行销售,而将质物长期交由经办联社占有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农村信用社授信安全的相关情况。 贷款收回后,经办联社按相关规定办理质押货物或质权的质押解除手续,签发《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10)或办理货权凭证出库手续。
当质物价格下跌超过经办联社规定时,客户经理须立即向借款人发出《追加质物/保证金通知书》(附件14),要求追加质物或提供新的担保。若发出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借款人仍不能追加质物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或者发出通知后质物价格继续下跌,总跌幅超过12%且借款人未追加质物或者提供新的担保的,经办联社立即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并采取措施依法处分质物,行使质押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印鉴式样
2.接货通知书 3.质物清单 4.查询通知书
5.质物价格审核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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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7.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8.提货申请书
9.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 10.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11.核库通知书 12.核库报告书 13.检查报告书
14.追加质物/保证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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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印鉴式样

甲方、乙方和丙方签发本协议所列附件的印鉴式样及相关约定如下:

甲方指定其工作人员 (办公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 ,其签名式样及甲方的印鉴式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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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 (办公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 ,其签名式样及乙方的印鉴式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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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 (办公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 ,其签名式样及丙方的印鉴式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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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接货通知书
号:
致: (保管人)
依据贵公司、 公司(出质人)我联社(行)签订的编号为 《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出质人与我联社(行)签订的编号为 《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出质人拟将下列货物质押给我联社(行),现通知贵公司代我联社(行)接收该货物。如贵公司确认实际收到的货物与下列货物一致,请贵公司在《质物清单》上签章确认。货物的规格、重量、数量以贵公司实际收到并签章确认的为准。
生产凭证 质量 厂家



质权人: (预留印鉴)联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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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质物清单
编号:

致: (质权人)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贵联社(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交付给贵联社(行)后,作为编号为 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 《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出质人保证按照编号为 《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提货手续。
名称 规格 外观包装单价 重量 数量 凭证号货位

质量 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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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代质权人收货) (预留印鉴)
保管人确认已收到编号为 《接货通知书》,并已代贵联社(行)接收、占有上表中的货物。保管人保证按照编号为 《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占有、监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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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查询通知书

致: (保管人)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出质人)以其货物质押给我联社(行)。请贵公司对截至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的代我联社(行)占有、监管的货物的状况出具《质物清单》


质权人: (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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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质物价格审核确认单
编号:
经营单位: 企业名称:

质押物情况(经营单位填写) 审核
生产厂单价核定单名称 规格
(元) 价(元)


审核日期: 审核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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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编号:
致: (保管人/出质人) 根据编号为 号《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规定,现将确定的质物品种和价格或者调整后的质物品种和价格通知给贵公司,请按照下表确定的质物品种和价格执行。
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 单价(元)

特此通知!

质权人: (预留印鉴)

---------------------------------------------------------------------------------------------------------------------------- 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回执

致: (质权人) 我公司业已收到编号为 的《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本公司将按照《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的内容及编号
号《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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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规定对质物品种及单价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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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编号:


致: (保管人

自贵公司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公司在我联社(行)的质物最低价值为 万元,质物的单价以最新的《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为准,请贵公司按照编号为 号《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执行。


质权人: (预留印鉴)

--------------------------------------------------------------------------------------------------------------------- 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回执)

致: (质权人)
我公司业已收到编号为 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和编号为 号《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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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 (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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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号:

联社(行)
根据编号为 的《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我公司现申请提取 (数量) (商品名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明细如下)。我公司已经:
□将相应款项交存到我公司在贵联社(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银行承兑协议编号: 号:
□将不少于拟提取货物价值的货物交付贵联社作为质押物(明细附后) 式:
公司(监管单位)开出《质物变更通知书》 申请换入货物明细(货物置换方式填列)
相关凭生产厂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单价 金额
证号
我公司承诺在贵联社(行)办妥上述货物的质押后,我公司方可提取下列货物,并构成对融资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质物变更。 申请提取货物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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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凭生产厂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单价 金额
证号


申请人: 公司(预留印鉴) 有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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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
号:

致: (保管人/出质人)
按照我联社(行) (保管人)以及 (出质人)三方签订的编号为 号的《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现出质人拟对质物进行变更,我联社(行)已审核同意。请贵公司根据下列入库清单办理货物入库验收手续,并对下列出库清单所列质物解除质押,予以放行。
货物入库质押清单
名称 规格 外观包装单价 重量 数量 凭证备注
质量 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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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出库清单
名称 规格 外观包装单价 重量 数量 凭证备注
质量 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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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

致: (质权人) 贵联社(行)签发的 《质物变更通 号《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按照《质物变更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本次质物变更明细如下表。
质物入库明细
名称 规格 外观包装单价 重量 数量 凭证货位
质量 厂家


质物出库明细
名称 规格 外观包装单价 重量 数量 凭证货位
质量 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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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出质人: (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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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编号:


致: (保管人/出质人)

根据编号为 《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出质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保管人办理提货或变更存货人手续并结清各种费用,至上述手续办理并结清费用之时起,质权人、保管人之间的关于全部货物的保管关系终止。
若因任何原因(除欠费原因之外)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未办理提货或变更存货人手续,上述约定时间终止之日,质权人、保管人之间的货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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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关系终止,出质人、保管人之间相关货物的保管关系依保管人通知成立,若给质权人或保管人造成损失,则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回执)

致: (质权人)

根据编号为 《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我公司已收到上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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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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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核库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

致: (监管单位)
根据有关三方监管协议和质押担保合同的规定,我联社(行) 公司所有的、已质押给我联社(行)并由贵方监管的货物进行查询,请贵单位指派有关负责人员协同我联社(行)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核库,并请对核库的结果签字确认。谢谢支持!
此致!

联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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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核库报告书
编号:_________ 单位:万元
仓库名 企业名


监管单 授信余


操作方式 核定质押 数(重)



质物名规格型生产厂





单位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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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之抵质押数量或价值 银行核库员



当前查库数量与价值汇
监管单位


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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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检查报告书
编号:_________ 单位:万元
仓库名 企业名


监管单 授信敞


操作方式 核定质押 数(重)



质物名规格型生产厂






40 单位

价格



当前之抵质押数量或价值 现场巡查记录 (注:







当前控货


数量或价

[ ] [ ]监管单位内部控制
全保卫制度 货、入库、出[ ] [ ] 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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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如作况)
是否齐全
[ ] [ ]

[ ] [ ]合素质
监管单位人员业经验 素质
配合
仓储条
货物保管
[ ] [ ]

[ ] [ ]

一般[ ] [ ]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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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 ] [ ]

[ ] [ ]系是否落实 的配合 仓位或的仓位 标识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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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入库单出质合[ ] [ ]法性

质押货物相符
单、监管单位[ ] [ ]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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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全规范 管状况
如需要,质押防护措施
未来货权质押(单证)约定[ ] [ ]到货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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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时间、收货人、到货港(站)与购销否相符
[ ] [ ]核定库存质押监管情
否进驻
[ ] [ ]



[ ] [ ]

[ ] [ ]督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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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联社要求 [ ] [ ]
合监管
巡库员补充核 查说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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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库员签名


核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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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追加质物/保证金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

致: (出质人)
截至本通知书出具之日,贵公司所提供的质物市场价格与贵公司提供的质物的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6%,贵公司应在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向我联社(行)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若本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贵公司不能追加质物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或者发出通知后质物价格继续下跌,总跌幅超过12%且贵公司未追加质物或者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贵公司在整个融资额度项下的违约,我联社(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融资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贵公司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质权人: (预留印鉴)




追加质物/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致: (质权人)

我公司已收到上述编号为 的《追加质物/保证金通知书》


49


出质人: (预留印鉴)

5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25d0889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a7.html

《货物及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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