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损害案例

发布时间:2011-08-10 16:11: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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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肖××为东莞厚街××鞋厂领料员。2003417日,肖××在生产大楼三楼领料后推车乘电梯前往四楼,开门后进入电梯。但平台没有到位,肖××从三楼坠至一楼电梯槽底死亡。东莞市公安局法医证明:肖××由于电梯故障在电梯间坠落地下电梯槽间内死亡,符合坠碰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03618日,肖××近亲属以电梯生产商东莞市××电梯公司和东莞厚街××鞋厂为被告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134856.3元。



  被告东莞市××电梯公司辩称:无任何事实证明其生产的电梯有质量问题或存在故障,也不能证明其制造电梯或保养电梯过程中导致肖××死亡。并提供安检合格证、电梯保养书、电梯安全使用手册等为证。



  被告东莞厚街××鞋厂辩称:肖××为工伤死亡,而非电梯事故责任死亡,原告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根据。



  二、法院判决



  20031218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肖××因电梯故障在电梯间坠落地下电梯槽内死亡,东莞市××电梯公司作为电梯生产者,应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提供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和定期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事发时电梯运转正常,故判决由被告东莞市××电梯公司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12459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34598.3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三、法律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为典型的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死者肖××死亡的原因,经公安机关调查及法医鉴定,证明是从电梯间坠落地下电梯槽间内,坠碰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而电梯在正常运转时,如果平台没有到位,电梯门不会开启。本案中,电梯平台没有到达时,三楼电梯门竟然开启。显然,电梯存在故障及安全隐患。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严格(过错推定)责任,保证产品不存在危及安全的危险。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仅需举证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及损害结果是因产品质量造成,而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及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法律直接推定生产者存在过错。如果生产者对该损害结果的产生,不能举出免责情形存在的证据,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当中,原告已经证明肖××坠落地下电梯槽内死亡的事实,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电梯生产者东莞××电梯公司虽提供了安全检验合格证和定期检测报告,但没有证明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也不能证明事发时电梯运转正常,故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乘坐电梯突遇坠楼事故:小区电梯伤人 物业公司应赔偿(附图)

http://www.workercn.cn2011/6/17 07:21来源: 劳动午报

  昨天,乘坐小区电梯时遭遇坠楼事故的业主谢先生拿到了物业的赔偿金。原来,谢先生所在小区的电梯时有故障,物业公司虽多次维修,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113月某日,谢先生乘电梯时,因电梯突然下坠致伤,花去医疗费3万元。

  当谢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时,物业公司只同意赔偿1200元,理由是其与各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均已明确规定:业主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当产生的伤害,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以该业主当年应缴费用为限。谢先生年缴的物业费是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必须赔偿谢先生全部损失。

  首先,维护小区环境安全是物业公司的应尽义务。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谢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对存在的隐患听之任之,明显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

  其次,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公司应当以赔偿损失的方式,向谢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以该业主当年应缴费用为限的赔偿约定不能成为物业公司的抗辩理由。物业公司免除自身责任,排除业主权利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因此,该条款并无法律约束力。

 电梯

  小区刚建成电梯频发疯

  物管:责任应归电梯厂家 PK 业主:上百万元买套危房?

  在小区中,另一种无形杀手便是业主每天出入必用的电梯。近年广州就发生了多家电梯卡人的事故,造成多名业主受伤甚至死亡。

  今年7月,住在天河某小区7号楼的刘女士回家时被困在电梯里。历经一个小时后,技术人员强行打开电梯门,刘女士才得以脱身。据刘女士了解,该小区是在去年3月建成的,从去年5月开始,就经常出现人被困在电梯里的情况,多的时候一个月要发生七八次。另外,今年初在广州一个即将开业的酒店中,一名工作人员被电梯门卡住,电梯象疯了一样上下来回运作,20多分钟后,该工作人员身亡。

  业主廖先生:如果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责任方就很明显。业主花了上百万元,不可能希望买到一套危房;而电梯的安全与否,对于并非专业人士的业主来说不可能预知。

  物管(广州广发商业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陶朝阅):现在很多小区使用的都是名牌电梯,厂家对于电梯的质量、维保养等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电梯知识方面,小区物管也并非专业人士,如果电梯一旦发生事故导致业主伤亡,电梯厂家应负绝大部分责任,而物业公司由于选择以及监督不当,也应承担少部分责任。

  律师(周玉忠):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有物业合同关系的,物业公司必须保证电梯的安全运作,同时也有义务发现电梯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排除相关故障或明示相关提示。如果业主在电梯里的行为是正常的,电梯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物业公司及电梯生产方负担全部责任。但倘若是儿童随意玩耍电梯设备造成事故,业主也要负相当部分的责任。

电梯出现故障 物业应该担责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王英军律师认为,电梯出现故障,若非不可抗力造成,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电梯属于公共设施,为业主所共有。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与物业之间签有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对电梯有维护其正常运行的义务,而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基金更是用于公共设施(包括电梯)的维护。



  因此,因为电梯故障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有赔偿业主损失的义务。业主可以基于合同约定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李超峰律师同样认为,电梯等小区的共用设施由小区物业负责管理。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若有质量问题 厂家应该赔偿



  王英军说,电梯出故障,生产厂家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电梯事故产生的原因。如果屡次坠落是电梯本身质量造成,或者维修存在问题,则厂家有赔偿的责任。



  在本案中,电梯突然坠落到底是什么原因、电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要看质监部门的鉴定报告。如果鉴定报告说明电梯有质量问题,则厂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超峰律师认为,电梯还在质量保质期内多次发生坠落事故,电梯生产厂家应当承担因电梯质量问题导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业主追讨损失 分情况定被告



  王英军说,业主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权益。



  第一种情况,如果电梯质量没有问题,电梯公司维修也不存在问题,则业主应要求物业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可以以物业违反物业合同约定为由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以人身遭受损害为由要求物业承担侵权责任,二者选择其一。后者可以在实际损失之外,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电梯质量存在问题(拿到质监部门的报告),或者电梯公司维修存在问题,物业也未尽应尽的管理职责,则可以要求物业和电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可以只选择物业或者电梯厂家作为被告起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1cbaf05eff9aef8941e06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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