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相关制度

发布时间:2011-04-16 15:36: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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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部分制度

村“两委”联系群众“三项制度”

一、接待群众制度。村“两委”成员每天有专人集中接待群众做好来访登记,根据群众反映情况明确具体处理办法。

二、入户走访制度。村“两委”成员走访本村农户,一年每户走访次数不少于两次。重点走访困难户、上访户、致富能手、老党员和老干部。入户走访时要做好“五件事”。

三、定期反馈制度。村“两委”每月召开民情分析会,研究处理群众意见和建议;明确办理的责任人,限期办理,及时将办理意见反馈给本人。

民委员会

20112

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村“两委”全体成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主要讨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和涉及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管理使用,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发包,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扶贫、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支农助农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移民资金的管理使用,“一事一议”事项,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村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一级其他与多数村民利益有关事项的审议等。

三、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的决定,全体成员必须执行。

四、对村内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方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六、村“两委”联席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规范存档。

20112

村民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或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主要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一、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3、撤销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4、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即村民代表会议不便作出决定的事项和执行难度较大的事项。

二、村民会议程序。村民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分会前准备与会议讨论决定两步进行,会前由党支部、村委会将需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共同协商统一思想,交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再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村民会议决策原则。一是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是保证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三是符合多数村民的利益;四是少数服从多数;五是形成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村民会议可以以村为单位召开,也可以分小组或片区召开。召开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户代表会不适用“一”中第2条),所做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民委员会

20112

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是按村民会议依法授权的内容和范围,代行村民会议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部分民主选举权。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的主要内容

1.讨论和制定村委会各种规章制度,初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决定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生产建设方案。

2.审定村财务预决算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审查修订重要经济合同。

3.审查计划生育、宅基地指标分配、移民安置、退耕还林、优抚、扶农助农、救灾救济款及其他各种款物分配方案。

4.论和审议新农村建设的立项及实施方案。

5.讨论审议村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决定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6.按照“双评”办法,评议村级组织班子和班子成员。

二、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对各项议题进行表决,表决的方式重大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一般性事项也可以举手表决。所作决定经代表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20112

村务公开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党务、政务、村务、财务、服务(事务)等方面。其具体内容是:应让全体党员和村民知晓的村党组织工作情况;全体村民应当知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救济资金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集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筹集、使用及工作进展情况;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况;财政和社会扶助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物资安排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实施情况;计划生育指标落实情况;村级干部年度民主测评情况;农村社区服务的项目、内容及管理事项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监督情况;村民关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由村民委员会依法按规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开;村民代表手机联系户意见,群众认为公开不清楚或与实情不符的,应立即纠正后再公开,直至群众满意为止。

三、所有村务公开的内容必须上公开栏进行公开,同时还可根据实际,采取有线广播、有线电视、信息网络、发放公开单、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进行公开。村民认为应当公开的事项,可以点题公开。

四、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为村务公开日。一般村务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重大村务即时公开。

五、各村民小组组务、帐务,学校校务、收费依据和标准,集体企业经营、帐务必须规范公开。

六、财务账目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员应逐张票据审查并签字;村务公开事项应规范存档。

民委员会

20112

村组干部“双评”制度

一、民主评议对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一级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二、民主评议的内容:级组织班子包括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实绩,村民自治,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等。班子成员包括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维护班子团结,履行职责勤奋敬业,工作绩效,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等。

三、民主评议的实施:按照区县、乡镇(街道)要求,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上,“村两委会”作工作报告,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村级组织班子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个人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民主测评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纳入乡镇(街道)、村档案并进入个人档案,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与个人报酬和奖励挂钩。

民委员会

20112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村会计、出纳分设,实行会计管帐、出纳管钱,收支有据。

二、村委会的各项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年终立卷归档。

三、村委会坚持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原则。支出在××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至××元以内的由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的财务账目必须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四、村财务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管理,每张票据经审查并签字为有效。

五、凡财务人员变动离岗的,应将所管财物及有关档案、票据列出移交清单,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办理好交接手续。任何个人不得带走村委会的票据和其他财物。

六、每年年终、村建设项目竣工和干部离任时,由镇(乡)农经站会同有关部门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公开栏公布。

民委员会

20112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村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收益权;

四、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五、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六、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和支持村民参与“三制一化”“两社两化”各类经济组织,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七、按照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做好社区民间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与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八、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九、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十、协助政府做好社区公共服务的相关工作;

十一、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教育村民尊老爱幼,尊重妇女,拥军优属,扶贫帮困,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导村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十三、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社、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十四、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五、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委员会

20112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村“两委”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督促村“两委”健全执行村级各项规整制度,完成届期目标和年度计划;督促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收集和听取群众对全村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村党务、政务、服务(事务)公开的反映,督促村两委立即纠正并予以公开。

三、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民委员会

20112

村民自治章程

2011226日第届村民会议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实施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民主自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村委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村委会组织发>办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必须严格遵守。

外来人员在本村范围内的活动,适用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由本村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自治主体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或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主要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1、《村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2、本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4、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5、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6、依法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7、审议和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8、撤销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前2347项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授权的事项。

第七条 村民会议决策的程序。村民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分会前准备与会议讨论决定两步进行,会前由党支部、村委会将需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共同协商统一思想,交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再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村民会议决策的原则。一是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是保证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三是符合多数村民的利益;四是少数服从多数;五是形成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条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对不称职的也可以撤销和补选。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讨论通过本村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本村建设规划。

(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审议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村级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办企业的用工和所得收益的使用;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一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1、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2、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3、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村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受益权;

4、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5、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6、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和支持村民参与“三制一化”“两社两化”,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组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7、培育发展社会民间组织,做好社区民间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与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推进社区建设;

8、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9、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10、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教育村民尊老爱幼,尊重妇女,拥军优属,扶贫帮困,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1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导村民依法进行纳税、服兵役等应尽义务,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12、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存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13、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1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学习、会议和公开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年组织学习半天,主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四)村务公开制度。一是完善公开的内容。公开内容按党务、政务、财务、服务分类进行公开。政务类包括政府有关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和措施,涉及农民利益的政策;村务类包括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实施情况,村委会任期目标,村干部年度工作及民主评议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政策落实,合作医疗;财务类包括村财务收支详情,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新农村建设各项资助、以工代赈等资金使用,优抚、救灾救济、移民补偿、征地补助、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等款物事情情况等;服务类包括为村民提供的各类生产、生活服务内容,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把财务公开作为公开的重点。二是规范公开的形式。在采取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公开信、明白卡等有效形式公开。三是统一公开的时限。村务公开的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一般村务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重大村务及时公开。四是严格公开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依法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协会,科普协会,各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委会干部分工负责。

第四节 村民小组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九条 每个小组设组长一人,组长由村民依法直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负责集中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村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推进小康建设步伐,并对各项工作抓好落实。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五节 村民

第二十一条 凡属本村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的一些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对有关村务可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运行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村民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和村民委员会分配给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六节 村委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

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村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除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本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土地由本村村民依法承包经营,承包户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和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村民应当依法按规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包经营主体变动后应重新订立承包合同。承包土地的村民,如果身份发生变化(如户口迁出、死亡、现役军人提干或转为自愿兵等)不再具备承包资格,原承包地可由其所在村民小组另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村集体所有土地交由本村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应监督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第二十九条 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合理使用土地或私自转包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收回承包土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夫妇双方或单方属于本村村民的,可以在本村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村民将自有房屋出售、出租给其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村民迁居并拆除房屋后空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将土地位置、面积、土质、附属物,承包经营情况详细记载,建立土地管理档案,加强土地资源管理。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组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会计一名,按照会计法和上级有关村级财务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履行集体资产登记、集体资金管理、建立帐簿、编制报表、实物库存登记等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加强会计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村建立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直接民主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组财务账目、单据进行审核监督。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按当事人提供原始凭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会计方可记账。村民委员会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办各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村财务开支审批、债权债务管理、“一事一议”筹集资金管理制度,禁止任何组织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资金。

第三节 承包、租赁费得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凡承包或租赁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鱼塘、山林、农业机械、厂房设备、运输工具、仓储设施等生产资料、自然资源者,都要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时缴纳承包、租赁费。

第三十九条 承包、租赁费的收取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规定执行。对拒不履行合同,不按时缴纳承包、租赁费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合同约定收回承包、租赁财产并追缴所欠承包、租赁费,终止合同关系,另行发包。

第四十条 村民在承包、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村民委员会研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酌情减免承包、租赁费。

第四十一条 承包、租赁经营者除缴纳承包租赁费外,还应按国家规定按时缴纳税费。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收取的承包、租赁费,主要用于解决困难村民生产、生活之需、村干部务工补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设,余下的可作为村民福利款。每年年初,村民委员会应编制承包、租赁费的使用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年终,村民委员会应将收支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承包、租赁费的使用方案及实施情况应按照村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节 生产生活服务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本村生产生活服务:

(一)根据本村生产发展和村民生活需要,征得85%以上村民户统一,组织村民建桥修路、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解决用水、用电,办好公益事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二)知道村民保护并合理利用水、土地、草场、森林等自然资源,确保本村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帮助、组织村民购买种子、花费、农药及其他农用物资;

(四)开展村民科技培训,引进、推广科学技术,培育科技示范户,做好农业科技服务;

(五)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生产的产业化、规模化,做好市场及信息服务;

(六)有利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生产生活服务。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村实际分类成立多个村级社团组织(协会),开展生产生活服务,做好劳务输出和富裕劳动力转移等服务工作,提升村民自我服务水平;开展的有偿服务,必须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和依据。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及各村民小组要通过组织服务组、帮工队、互助户等形式,帮助缺劳户解决农忙时期劳力紧缺问题。

第四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 村民教育和文明创建

第四十六条 建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的村民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村民教育工作。

第四十七条 村民教育领导小组开展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共产主义信念、“理想、道德、宗旨”的教育;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行为道德与规范教育;

(四)村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

(五)移风易俗和勤俭持家教育;

(六)市场经济理论,农业科技知识、勤劳致富技术和文化知识教育;

(七)其他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教育,争先创优教育。

第四十八条 积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院坝、文明家庭等创建、评选活动,评选结果进入村级档案,纳入村组干部,党团员、村民代表行为管理。

第二节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本村环境卫生和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

(一)加强环境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大力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习惯,教育村民自觉革除陋习,制止各种破坏环境和不良卫生的行为,增强村民社会责任感、科学精神和公共卫生道德观念。

(二)制定并落实本村传染性疾病防治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科学划分村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落实责任制,组织搞好村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三)会同党、青、妇、民兵等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卫生整治、绿化美化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治理脏、乱、差,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四)开展环境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检查,对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五)积极做好环境卫生、传染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十条 村内各组织和全体村民应积极做好下列有关工作;

(一)实行住户门前卫生、绿化、秩序“三包”制。村内主要道路两侧住户,不得乱占道路,应保持道路畅通、整洁。

(二)各户的垃圾应倒入自备的垃圾池内,不得在户外随意乱堆乱倒,不得向户外排放污水。

(三)加强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四)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

(五)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各类养殖户的污染物排放要服从村文体卫生委员会的统一规划,禁止乱排乱放。

(七)村民饲养畜、禽,一般应在院宅内圈养。户外散养、放牧造成环境卫生破坏或其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村民养犬和其他宠物应执行政府有关规定,按时登记、办证、挂牌、防疫。

(九)按照本村传染性疾病防治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配合村民委员会和上级政府,做好传染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处置工作。

第三节 社会治安

第五十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五十三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五十四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十五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律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村民委员会和治保委员会给与批评教育并酌情罚款,情节较轻的,由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并限期改正。

第四节 村风民俗

第五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八条 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节 相邻关系

第五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六十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六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伤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六节 婚姻家庭

第六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六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六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六十五条 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六十六条 父母担负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

第七节 计划生育

第六十七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允许计划外生育。

第六十八条 不藏匿外来躲避计划生育的人,不准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不准早婚早育,不准在计划生育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政府。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民委员会

20112

村规民约

2011226日第届村民会议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火、爆竹和购置各种枪支,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后,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任意在居民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如粉碎机等。

第七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占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农作物,严禁牛羊啃青。

第十一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不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税偷电。

第十二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及时要申报,死亡要及时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留的,应向村委会汇报办理临时手续。

第十三条 对违犯社会治安条款者,应当依法接受处理。

第二章 村风民俗

第十四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六条 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迷信风水,不听、不看和传播淫秽书刊、音像。

第十七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十八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九条 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第二十条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章 相邻关系

第二十一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三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严格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村、镇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四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节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伤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和其他赔偿;造成财产损失的,照价或酌情加重赔偿。

第四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 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七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八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第二十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三十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负担费用。

第三十一条 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残儿、继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

第三十二条 对父母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民委员会

2011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0f734748e9951e79b892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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