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补贴办法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11 06:52: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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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

更新时间:2010-03-17 信息来源:商务部

                  财建[2010]44号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发挥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效用,鼓励企业回收旧家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试点省市范围内招标确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不分品种和运距,运费补贴标准在原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具体分品种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二、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拣、简单加工,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三、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对2009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家电完成回收,予以运费补贴。

  四、其他相关事项仍按《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运费补贴标准表.xls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种

规格

原标准(元/台)

新标准(元/台)

150公里以内

151公里以上(含)

150公里以内

151公里以上(含)

电视机

CRT电视

显示屏21及以下

20

30

30

40

显示屏21以上

30

40

40

50

平板电

显示屏25及以下

20

30

30

40

显示屏25以上

25

35

35

45

电冰箱

容积220升及以下

30

40

40

50

容积220升以上

40

50

50

60

洗衣机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30

40

40

50

洗衣量5公斤以上

40

50

50

60

空调

窗式空调

20

30

30

40

挂壁式空调

30

40

40

50

柜式空调

40

50

50

60

电脑

显示屏14及以下

20

30

30

40

显示屏14以上

25

35

35

45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f54d9cca1c7aa00b52acb2a.html

《运费补贴办法补充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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