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总公司新股申购出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21 23:01: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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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总公司新股申购、出售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新股申购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资金的操作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在新股申购、出售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条 公司必须在保证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运用公司积余资金进行新股的申购、出售工作。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公司设资金运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部主任组成。负责公司资金运作的决策和指导、监督公司的新股申购、出售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星期三听取一次工作汇报。总经理负责日常工作,财务部主任负责监督新股的申购、出售及资金的操作,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财务部设新股申购操作员(以下简称操作员),具体办理资金的划拨、新股的申购和出售工作。

三、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操作员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和沪、深证券交易所新股发行的实际情况,提出某一阶段新股申购所需使用的资金总量,报资金运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当申购资金不足时,由公司财务部提出筹集方案。公司内部的资金筹集方案,报总经理审定;向金融机构的筹集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总公司财务部根据批准的资金筹集方案,具体负责资金的筹集工作,保证新股申购资金的及时到位。

四、新股的申购

第九条 新股申购前,操作员必须填写新股申购审批表,经财务部主任、总经理批准后,于新股认购的前一天将本次新股申购资金划转到本公司证券资金帐户,以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

第十条 新股申购的当天,操作员根据批准的新股申购量申购新股。

第十一条 新股申购资金解冻后,若资金解冻日后二天内没有新股发行,或者有亲朋股发行但所需的申购资金有节余,操作员必须在资金解冻的当天将资金划回本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

五、新股的出售

第十二条 中签新股上市时,原则上由操作员按当日开盘价抛售新股。如确有投资价值的,应事先报请领导小组同意,根据领导小组的确定方案抛售新股。

第十三条 每个月,由操作员准备上月新股申购资金对帐单、交割单及有关资料,供领导小组备查。

六、操作人员的纪律

第十四条 有价证券买卖委托、资金存取由专人负责,职责明确。

第十五条 资金的转出一律采用转帐结算,并指定转入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资金帐户不得转借其他。

第十七条 资金的结算要及时、准确。

七、附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一经发现违规操作,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f4c80a7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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