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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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各类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中省直单位、外省长期进驻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参加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管理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奖罚。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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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
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信用评价由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二级资质以上企业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评;三级资质企业由企业自评,报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评,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信用评价每年35月份统一进行。
第八条 信用评价由建筑业企业管理部门牵头,质量监督、安全、招投标管理部门参加成立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评。
第九条 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将书面材料和网络材料同时报送。参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填写《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可在黑龙江建设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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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证件、项目经理证书、工程业绩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年终财务决算、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施工现场等方式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表》并做出评价结论。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复评。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 企业的资格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量;
(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的数量; (三)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的职称和经历;
(四)工程业绩。
第十四条 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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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承发包情况;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四)建筑工程质量情况; (五)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统计法执行情况; (二)诚信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责任情况; (三)履行依法缴纳税费、办理社会保障情况; (四)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 (五)有无商业贿赂情况。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总分100分,企业资格和素质50分,市场行为30分,社会信誉20分。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设五个等级,95分以上为优秀,9485分为良好,84-75分为合格,74-65分为基本合格,64分以下为不合格企业。
第十八条 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增设企业评价附加4


指标20分。
第十九条 为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做大做强我省建筑业,凡在国外、省外承担任务,取得显著成绩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给予加分。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发生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其年度信用评价均为不合格。
年度不参加信用评价的,其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信用评价优秀的企业免于参加下一年度信用评价,在招投标资格预审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并对优秀、良好企业重点扶持,合格企业一般监管,基本合格企业重点监管,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或对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实行信用评价手册管理制度,对每年评价结果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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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的依据,计入企业电子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及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的信用评价由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8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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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表
类别

出卖、伪造和弄虚作假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未取得安全许可证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一票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违法转包分包工程;
否决
指标 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及严重违规行为;
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有关机关核定拒不还欠,造成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 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注册资本金每减少10%2分,企业净资
产低于注册资本金扣5分。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工作经历和职称达不到要求企业 资质 素质
总分值
的各扣2分。
50
企业有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数量每少2%1分,项目经理数量每少1人扣2分,
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每少1人扣2分。

50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分值 考评部门 得分 扣分点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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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近三年完成工程结算收入与标准比每

10%2分。 劳务用工不规范扣2分。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扣3分。 未按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的扣3分。 不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扣3分,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扣
3分,采用不合格建筑产品或偷工减料扣3分。
企业市场行为
总分值
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扣3分,未设置30
安全管理机构、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分,三类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扣2
分,施工现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扣3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不达标扣3分。
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扣3分,中标后
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扣3分。
类别

拖欠工资拒不还款的扣3分,不履行合同20 引起纠纷的扣3分。
分值 考评部门 得分 扣分点




30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社会信誉 总分值 20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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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扣3分,建筑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扣3分,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后未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扣2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依法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扣2分。
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质量投诉的扣3分,
未履行保修义务扣3分。
虚报、拒报统计资料的扣3分,未履行依
法缴纳税费、办理社会保障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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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一项国家级十项新技术示范工程金(银)奖加3分,获一项省级十项新技术示范工程金牌加2分,银奖加1分; 获一项鲁班奖加5分,获1、技术进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加5分,优质工程金牌加3能力
附加指标
总分值20
分,银牌加2分,用户满意工程加2分,省文明样板工地加2分;
市级优质工程加2 建设部、省命名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加2分。
在国外、省外承担工程合同总2、对外工额达到2000万元加3分;

程承包
2001万~5000万元加5分; 5000万元以上加8分。

20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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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ec973a302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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