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可以当场罚款200元

发布时间:2011-07-24 11:05: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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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可以当场罚款200

兼与《服务》栏目教授商榷


  近日,读了20051230《人民公安报》第六版《服务》栏目《交警能否当场决定给予我200元罚款处罚》一文,笔者对该文中高教授的观点存有异议,认为值得商榷。

  该文中,教授认为:交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章行车的袁民当场处以200元罚款是错误的,袁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是:《行政处罚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前法属上位法,后法属下位法;二法关于当场处罚权的罚款幅度不一致,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交警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50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处罚规定,因而不能对袁民作出200元罚款的当场处罚决定。

  笔者认为,教授的回答是不妥当的,理由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属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二者之间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依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依次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其中法律(狭义)由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其效力层次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依据我国《宪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及《立法法》第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同时,由于《宪法》和《立法法》并没有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效力层次上作出区别性规定,应理解为二机关制定的法律属于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本案涉及的《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上述第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即为我们通常所说的狭义的法律,其中《行政处罚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317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1028通过。因此,上述二法虽然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制定,但在效力层次上二者之间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二法之间不存在原则上的冲突。

  《行政处罚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基本法律,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种类和设定、实施机关、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的原则性规定。其他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权设定、处罚决定、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但可以对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事项依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关于200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处罚权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50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处罚权规定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不属于《立法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上的抵触,而应理解为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之间的差异。因此,上述二法不存在原则上的冲突,不存在哪一部法律有效哪一部法律无效的问题。

  三、《行政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先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执法过程中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于1996317日通过的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基本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1028日通过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处罚事项的法律,该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从法律的分类理论上分析,《行政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行政处罚事项方面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先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200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处罚权规定,是立法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施行后七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的,应理解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特别规定和补充规定,是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和法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并且,随着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将不断有行政处罚单行法的具体规定与该法条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即将于20063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一百条也将当场处罚的罚款幅度提高到了200元。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交警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具体规定的,应首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因此,交警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以下的当场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本案中交警对违章行车的袁民作出200元罚款的当场处罚决定,其法律适用是正确的;并且从袁民的提问中,本人未发现交警在作出该当场处罚决定过程中存在事实不清楚、处罚依据不充分、程序违法的情况。因而,被处罚人袁民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合法事实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http://www.cpd.com.cn/gb/newspaper/2006-01/20/content_552194.htm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da2b9c0d5bbfd0a79567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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