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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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号)、《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号),为建立健全我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实现“多规合一”,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统筹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项目成果质量,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参谋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主要包括为实施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需要的专项研究,及为“多规合一”需要设立的专项研究,具体是指涵盖了自然资源部门所涉及的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的各类规划及规划研究课题;以及详细规划、市设计、村庄规划项目。
第三条
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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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机构为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项目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调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
成员单位包括市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政局、教育和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城市更新局。
执行机构为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规划办)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空间办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由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凡属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经费列支的项目,其项目申报、立项、编制、验收、成果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管理

第五条 立项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满足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属于应开展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
(二) 适应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切实需要开展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
(三)
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开展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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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项目;
(四) 其他按照上级政府及部门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需要开展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直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职能部门(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根据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管理要求,每年初研究制定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计划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任务要求,填写《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立项申报表》(见附表)于每年月日前报规划办。
第七条 项目跨部门联合申报的,应明确主要责任单位及配合单位,立项申请及经费支出由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申请。 第八条 规划办受理项目立项申请后,进行统筹审核,符合立项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立项及立项经费等评审意见。其中立项经费主要根据项目规模进行评议,对经费预算在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提出立项经费评审意见,经费预算在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绩效审核。
第九条 领导小组根据规划办初审意见以及市财政局审核意见,进行集中审议,讨论确定是否立项及经费额度,审议结果报送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将审批结果复规划办,并抄送市财政局及各项目责任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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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在集中申报时间外申报立项的,由项目责任单位送规划办审核后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称规委会)审议,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同意立项后,项目责任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复,与市财政局衔接开展绩效评审,落实资金及采购相关事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负责。各项目责任单位按《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号)管理使用。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项目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采购,并将采购确定的合同金额报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就经批准立项的项目认真开展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及研究工作,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的项目内容及工作计划。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中止或取消项目的,应向规划办提交书面申请,出具评估报告,说明调整、中止或取消项目的原因,经规划办初审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时填报项目开展进度情况提交至规划办,每季度对项目推进、经费执行率等情况进行跟- 4 - / 16
踪。规划办每年月底前根据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工作情况,上一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各项目责任单位。

第四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对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项目责任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对成果修改完善,填写《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成果验收申报表》(见附表),向规划办申报验收,上报项目成果、应用计划和预计成效。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项目成果通过规划办的验收后,方可报规委会审议。通过审议后按照要求形成最终成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通过市政府批准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拟写转化应用计划书,编写简本(含文本、图集)以及成果主要内容和摘要,与成果一同按照《规划数据标准》经自检后统一上载到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权限设置要求,在成果资料库中进行共享。
第十七条 规划办根据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成果,组织项目成果汇编,并采取以下方式推进转化应用:在政策文件、划编制、工作部署中采纳;选编印发各镇区、各部门使用;全- 5 - / 16
文或摘要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或相关单位作决策参考。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领导小组,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试行两年,《中山市空间规划设计及研究课题立项评审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号)同步废止。

附表.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立项申报表 .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成果验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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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项目编号
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
申报表










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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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报送一式份,其中份原件,份复印件。复印请用复印纸,于左侧装订成册。
二、申请表须经项目责任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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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d76bfbf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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