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发展与期货制度创新

发布时间:2015-12-25 13:03: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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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与期货法制创新

内容提要:世纪之交,中国期货面对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入世贸组织的历史性契机,在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政策指引下,终于摆脱持续多年萎靡,迎来了发展的重大转机。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直接对话,无疑为市场波动带来了风险。期货市场发现价格、规避风险、沟通产销、锁定成本利润、节约交易费用、营造市场竞争秩序这一系列功能清晰说明:有建立起以期货及衍生金融工具为中心的风险管理机制,才能有效缓解国民经济运行之中存在的风险。

关键词语:期货市场 期货法 期货管理制度

一、期货市场的三级管理制度 不管欧美还是亚洲,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分为次进行:第一层次为交易所的一线监管。第二个层次为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三个层次为国家的宏观管理。

(一)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学永久的课题,经历了政府干预与自由放任两大赫然对立的兴衰交替史。市场经济下,我们争论的已不是政府是否可以干预市场的问题,需要回答的是究竟干预什么如何干预的难题。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改革开始呼唤有限政府的建立。打破政府全能的权力结构把微观经济活动交给市场来进行调节,是所谓有限政府第一要义;重视政府带来的作用,但不让政府取代市场,而是要求国家在市场经济稳定条件下运行这一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党的十五大有关政府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主张实际为我们理解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问题上提供了很好的帮助。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以来,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奉行市场化改革道路,明确提出按市场化原则加快期货市场立法,及时调整法规政策以适应期货市场近来规范化发展的需要,从这一来看,市场化有助于政府职能的合理运用和监管部门明晰改革重点。因此,一方面,要想解决期货市场的发展问题,加强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权力,减少部门协调低效率是很有必要的。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授予期货市场发展的决策权,通过政府的制度创新推进市场化进程,工作重心从对期货市场的注意事项转移到限制市场的负面影响和指导培养工作方面上。另一方面,维护公共利益的早期建立期货市场期货市场管理的首要目标,其次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是期货市场的管理的主要目标。证监会因为监管机构定位在证券、期货市场而不是行政部门,所以确定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中之重,因此期货的立法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权优先的指导思想

(二)期货协会的自律管理。政府监管权限的行使并不妨碍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需要加深认识的是,协会对其会员的监督和自律管理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其作用是监管部门无法代替的。国外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行业自我管理占据重要地位,它主要以协会联合会的形式出现,专注于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等方面比如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就是由美国期货行业和市场用户共同支持、参加的自我管理组织形式。中国期货市场从1995720开始筹备期货协会200012月底正式成立,整整经历了六年,期间期货市场的不规范正是由于第二层次——协会自律管理体系缺失。尽管期货协会已经成立,但在立法上还存在漏洞,其法律地位仍待肯定;此外,为加强协会的作用,政府建议在现有的8项职责权限外,赋予其以下权力:提出期货交易管理新规则的修正方案请求政府批准实施该方案有权要求对会员进行财务监察业务审查基于期货行业特殊性,按照国际惯例,探讨仲裁法的修订,赋予协会独立的仲裁权。  

(三)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商业道德对人们的约束,从根本上意味市场长期利益对人们的约束。期货交易所的第一线监管是期货市场管理的灵魂。交易所日常自我管理主要通过章程规则来进行,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规则多达3314条,虽然看似繁琐却有效地维系着期货市场的生存。从我国有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来看,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改善自我管理能力: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良好机遇投资活动自由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使传统会员制交易所面对的垄断市场和交易非自动化的恶略基础不复存在,公司制已成为越来越多交易所的优先选择。期货交易所长期以来虽然看做企业,但一直受非盈利的限制,这也严重削弱了企业提升技术手段、改进自身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所以,有必要重新界定期货交易所的范围,在建立真正的会员制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应该明确交易所的盈利性,加快股份制改革的步伐,适时选择上市募集资本,应对全球金融一体化带来的挑战。同时,期货交易所在市场监管的核心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可比照证券交易所来看,赋予其更广泛的监管权力和相机处理权限。从结算体系来看,期货市场发展趋势,引进统一结算制度

二、期货品种创新新品种上市机制改革

(一)期的品种创新 1、国际期货品种发展。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业越来越多,这也需要品种丰富、功能齐全的期货市场来分散和转移这些风险。全球商品期货市场经过100年的发展,目前共有商品期货和期权93类商品267个品种。 2、尽快开发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形成大宗商品为主,大小品种共存的合理布局。我国期货市场十一年试点、期间七年整顿的艰辛历程从侧面说明: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期货市场的规范整顿已基本到位,期货市场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有利于步入高速发展快车道的深刻变化,这一趋势伴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变得更加明显。面对入世给中国农业、工业及服务业带来的巨大价格变化和激烈市场竞争的挑战,我国期货市场有限的几个品种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期货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和行业的自身发展机会,期货市场的品种创新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当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的品种太少,结构单一,保留下来的12个期货品种中只有7个挂牌交易,至于活跃品种就更少了。由于缺乏国民经济风险规避急需的大宗农产品(如玉米、大米)战略性品种(如线材、石油),国际商品市场由供求关系引起的大幅价格波动往往给中国农民、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意想不到的巨大损失。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要求我们更应积极推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建设,尽快上市交易如玉米、大米、棉花、白糖、石油等在国际市场占有较大比重或有较大的影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 3、稳步推进金融期货品种。占份额的金融期货品种,期货市场可以说是不完整的金融市场。由于各种特殊原因,我国在1996年叫停金融期货之后至今未恢复交易。适时推出金融期货品种,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我国证券市场潜伏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无时无刻都在提醒我们:没有股指期货作为证券的避险工具,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保险、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大规模入市将承受单边作多的巨大风险;周边国家地区正准备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必然对中国股票现货市场构成巨大影响,加之股市近期的幅调整使股指期货呼之欲出;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将加大金融机构对分散利率风险的需求,促使国债期货的诞生;综合国力的增强使人民币最终走向自由化成为时间问题,一旦人民币成为硬通货,开展外汇期货交易对于巩固我国经济地位会产生划时代的意义。

(二)新品种上市改革 尽管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新品种呼声高涨,而且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令人遗憾的是受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的制约,新品种的上市受到限制,有关品种上市机制的改革变得刻不容缓。 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和1999年《条例》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获得上市、终止、取消和恢复期货品种的资格和权力。但实际运作决策程序十分复杂,而且过程冗长,三年来,中国证监会并未获得新批一个品种的权力,以致有人感叹当年暂停期货品种由国务院下文,新批期货品种是否还应由国务院下文。财经杂志报道,中国证监会一度希望获得审批期货品种的权限,但上报国务院后一直没有定论。主要原因我国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没有真正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在这方面,邻国日本修改《交易所法》,从严格限制期货市场转变到发展期货市场的一些经验措施可以给我们带来启迪:过去日本一直实行有益论,即必须证明上市新品种是有益于社会的,然后才能报期货市场政府主管部门部长批准实施。但在1990后,将上市期货新品种由有益论改为无害论,即根据发展需要,交易所可先行试验上市任何期货新品种,经过两年试运行后,论证对社会无害后,再报政府主管部门部长批准正式上市这样极大简化了上市程序,提高了效率。美国也采取了相同作法,把重心放在新品种上市规则的制定上,把开发、决定新品种的权力赋予交易所当市场有较大需求时请求CFTC批准正式上市,这一做法推动了期货市场的高速发展。为完善期货品种上市体制和上市方式,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情况,建立科学的期货品种上市决策制度是迫在眉睫的 1、出于考虑,先成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其成员由证监会、国家计委、经贸委、体改委等部委代表及各个行业代表及其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投票方式审批交易所提交的申请审批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对拟上市品种进行论证和审批,写出书面反馈意见。如未获通过,应在书面反馈意见中说明不批准原因。需要声明的是,这一做法只是权宜之计。我看来,面对迫切发展期货市场形势,期货监管层保持适度的宽松是高明的政策 2可以试行品种上市由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可以预见市场化将成为未来期货市场长期发展的一种大趋势,交易品种的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应由市场决定而非政府来作判断。建议授权交易所并由交易所通过在内部设立新品种委员会的方法,负责开发对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需求强烈且具有投资价值的期货品种设计科学标准合约这一项目制定着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品种的发展潜力作出预测,报经证监会核准后即可上市交易。其实们没有必要担心实行期货品种核准制后,品种过多过滥,毕竟期货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并不是90年代初期可加上出于形象、效益的考虑,交易所没有理由不谨慎小心。建议参照我国股票市场的做法,在《条例》中增加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期货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交易所品种上市申请。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品种上市申请进行表决,要求经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方能通过,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期货经纪公司组织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

(一)借鉴证券公司的组织模式,建立期货公司新型组织形式。 1、实行分类管理。在考察期货公司资本实力、盈利能力、无形资产、交易活跃程度、持续经营状况、规则遵守情况等多重因素的基础上,探索综合类期货公司与经纪类期货公司的分类管理。加快期货经营机构的结构调整,形成以少量规模大的综合类公司为骨干,以经纪类期货公司为补充的稳定结构。当前我国期货公司的实力很难适应今后期货业的发展需要。据统计,在全国近200家期货经纪公司中,8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刚好达到《条例》规定的3000万元的下限。因此,在考虑综合类公司的设立标准时,建议规定如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分离的分业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至于经纪类公司最低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下限。此外要求:期货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和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为维护交易安全,经纪类期货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以示区别。 2、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增资扩股,兼并重组,为提升期货公司的整体实力创造法制条件。根据保险、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其资金运用不得投资于实业,其中当然也包括期货行业。此外,《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禁止外资参股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公司的股东,一定程度限制了期货经纪公司筹资渠道,不利于改善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股独大的弊端。中国入世使我们清醒认识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特别是商事法存在着与世贸组织规则以及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严格按国际社会认同的全球经济规则运作,摒弃不合时宜的中国特色

(二)明确期货公司的法律地位。《条例》和四个配套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倍受争议的期货市场给予应有的法律地位,为探讨期市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另一方面,对期货公司各项限制条款共同作用的结果,使期货公司成了不伦不类的四不象:理论上属于金融业,但不属于央行管理;宏观规制纳入证监会序列,但无任何金融权利;会计核算执行饮食服务业而非金融服务业会计制度,但又不同于一般服务业;无贷款权也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连一般企业具有的国民待遇都无法享受。

(三)积极拓展期货经纪公司的多种业务。目前经纪公司受法规限制,只能从事期货经纪(代理),品种的缺乏加上业务的单一,造成市场的长期低。要使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有必要打破《条例》第25条规定限制,扩大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使综合类期货公司除经纪业务外,有望从事期货自营、委托理财、设立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期货投资基金和期货基金管理公司等业务。

(四)开展境内业务的同时,稳步推进境外业务的开放。优先考虑选择部分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综合性期货公司代理国内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建议允许有迫切需求的国有企业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业务,适当时机放宽《条例》第49条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规定。起步阶段,国内期货公司成为境外期交所和结算公司的会员难度较大,可先选择国外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期货公司或国外期交所的一级会员作为二级代理,时机成熟后再有限度地开放国内期货市场。借鉴证券业作法,允许交易所试点吸收境外期货公司作为特别会员,经批准从事某些品种交易。选择少数综合性期货公司接受境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组建中外合资期货公司。开放初期,采取符合资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直接投资国内期货市场。

四、为机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一)积极培养套期保值者,改变不合理的投资主体结构。除了加强套期保值功能的宣传,必须从制度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措施吸引保值者入市。套期保值的风险相对小于投机风险,但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在保证金管理方面并未对套期保值头寸与投机头寸进行区分,影响了保值者入市的积极性,导致市场弥漫浓重的投机气氛。因此,可考虑为保值者降低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的标准,在手续费的收取方面适当有所倾斜;进入交割月份后,对保值者不再追加保证金,为其节省流动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除此之外,现代企业的流动资金绝大部分是信贷资金,而企业资金瓶颈问题一直制约套期保值的规模,我国应借鉴美国作法,鼓励农场主、农民入市作卖期套保,并提供信贷资金或财政资金支持以锁定经营风险。《条例》第47条既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参与期货交易,也不允许金融机构为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应尽快纠正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不予区分的一刀切的做法,鼓励银行将资金贷给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

(二)改革财务会计制度,平衡现货盈亏和期货损益情况。套期保值者参与市场的目的不是追求额外利润,而是通过买卖种类、数量相同,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交易来锁定成本,从而确定预期利润。对套期保值者来说,无须关心现货价或期货价的涨跌,因为保值的结果不是现货亏损期货盈利就是现货盈利期货亏损。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不配套,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分别核算,在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考核时,只注意期货帐面发生的亏损,而忽视统计现货交易实现的盈利,从而损害企业进行套期保值的积极性,有必要在综合考量现货和期货交易最终损益的基础上评判保值者的经营绩效。

(三)逐步放宽对国有企业入市的限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其行为能力可以有强弱之分,但权利能力却无高低之别。换言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重心不在于对市场过程进行干预,也不在于对市场竞争后的结果进行调整,而在于进入市场前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地位的安排上。就期货市场而言,国有大中型企业更是套期保值的主要需求者,套保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保值的需求不够而在于现行制度的失:《条例》第48条限制国有企业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并且品种仅限于其生产经营或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不仅禁止了自营业务的开展,并且严格限制了套期保值的范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究竟是特殊企业还是一般企业?如果承认国有企业为一般企业,就应该赋予其与其他企业同场竞技的权利,不仅可以套期保值,而且可以投机。国有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既是不断强化市场风险意识的过程,又是不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过程,国有企业没有理由不利用这一市场。

(四)为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入市创造条件。我国期货市场资金量大约为80亿元,相当于一只开放式基金的规模这与缺乏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密切相关。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投资公司进入期货市场无法律障碍,但缺乏法律明确、肯定的支持,反映了转轨时期制度上的空白。理论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期货市场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但实际上,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业务中并不包含期货交易,并且事实上并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排除了把期货交易作为投资组合的工具。这些规定限制了期货市场资金来源的渠道,可从三方面入手解决:把期货合约与股票、国债及公司债券并列作为重要的投资工具,赋予期货业适当的法律地位;基于期货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管理和运作上的相似性,作为过渡,可放开其投资范围,准许进行期货投资并对比例作一定限制;培育规模性的专业投资商,在即将出台的《投资基金法》中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由专门的期货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作,直接以期货合约作为投资对象和避险工具。 总之,中国期货市场的根本出路在于总结历史经验,走出经营误区,合理定位职能,这无疑是一艰难曲折的历程。期货业困境的摆脱不仅需要全体业内人士积极投入改革和勇于开拓创新,而且有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法制的有力保障以及投资意识的大力普及。唯此,中国期货业才能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1.田源:《期货市场是一个风险管理市场》,载于《证券时报》20011128日,第10版。

2. 参见常清主编:《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

3 .刘军宁:《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载于《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4月第1版,第85页。

4 .章谦凡著:《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10月版,第5页。

5. 杨迈军:《积极稳健地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载于《中国证券报》20011123日第一版。

6 .黄永庆主编:《期货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6月第1版,第31页。周小川:《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国证券报》20001231日第1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d299400bb4cf7ec4afed0d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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