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孩缘何状告生父
12岁女孩一上公堂
2010年1月,江苏镇江12岁女孩张婉君向镇江市丹徒区
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状告生父和姑姑串通一气侵占属于她的房产。
诉状称:父亲张德刚和母亲王晓云于2008年9月11日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将属于他们所有的位于丹徒区上党镇临街南侧第3幢商品房中的第8间门面房赠与张婉君所有。然而,后来父亲张德刚却与其姐姐、姐夫串通一气,于2008年12月撕毁本来以张德刚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协议,换成张德刚的姐姐、姐夫的名字,并开具出新的售房发票,以此欲剥夺她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故张婉君请求法院确认丹徒区上党镇临街南侧第3幢第8间门面房归她所有,由其法定代理人王晓云行使管理权。
丹徒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张婉君的姑父梁国伟和姑姑张漫云辩称:张婉君作为诉讼主体不合法,因为其是通过赠与行为获得所有权的,而所有权目前还处在待定状态;同时他们有购房发票,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能够证明房屋为他们所有。
张婉君的姑父梁国伟和姑姑张漫云向法院提供购房合同一份和购房发票二张,证明讼争房屋是他们出资购买的事实。
那么谁是谁非,首先要看争议房屋到底是怎么个来龙去脉。法庭
经过审理,终于查明一一
原来:早在2005年5月18日,张婉君的父亲张德刚以个人名义与镇江市丹徒区安康房地产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安
康中心)签订商品房购房协议一份,确认张德刚购买安康中心开发的丹徒区上党镇临街南侧3幢由东向西第7-8间门面房,面积为
81.18平方米,总价为23万元;协议签订后张德刚预付款52400元,余款在房屋交付时结清。
2008年9月11日,张德刚与王晓云协议离婚,在离婚协
议书财产分割部分载明:“上党镇临街第8间门市房归女儿(即张婉君)所有,男方(即张德刚)不得变卖”。
2008年12月7日,张德刚与其姐夫梁国伟到安康中心,
张德刚称:他欠他姐夫的钱,买的房子要给他姐夫,购房发票开他姐夫梁国伟的名字。根据张德刚的要求,安康中心财务主管付青云就将在2005年5月18日与张德刚签订的商品房购房协议当场撕掉,重新代表安康中心与梁国伟签订了一份与原来协议内容相同、日期相同的购房协议,并开具了两张日期为2008年12月17日、付款方为梁国伟的不动产销售发票。
事实查清了,法院该如何裁决呢?
丹徒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父亲张德刚和母亲王晓云
原为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
2005-年5月
以张德刚的名义与安康中心达成了购买丹徒区上党镇临街南侧3幢第7、8间门面房的协议,并给付了部分房款,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