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 ||||||
名 称 | ||||||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住 所 | 江苏省南京市 区(市) 街道(镇/乡) 路(村/社区) 号_______________ | |||||
生产经营地 | □ 与住所相同(此栏不再重复填写详细地址) □ 与住所不同:江苏省南京市 区(市) 街道(镇/乡) 路(村/社区) 号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职 务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 |||
经营范围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项目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 |||||
经营期限 | □ 年 □ 长期 |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 个 | |||
雇工人数 | 总人数: 人 | 其中:下岗失业人数 人; 高校毕业人数 人;外籍人数 人。 | ||||
□变更 | ||||
变更项目 | 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
■备案 | ||||
分公司 □增设□注销 | 名 称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登记日期 | |||
清算组 | 成 员 | |||
负 责 人 | 联系电话 | |||
其 他 |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 |||
■申请人声明 |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正反复印)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正反复印) |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正反复印) |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正反复印) |
备注:本表不够填写的,可附页续写。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 | 证件 类型 | 证件号码 | 出资时间 | 出资 方式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正反复印) | |||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正反复印) | |||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变更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 签 字: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正反复印) |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名称 | ||||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 南京市 区(市) 街道 (镇/乡) 路 (社区/村) | |||
是否取得产权证 | □是 □否 | 房屋用途 | □住宅(□城镇住宅 □农村住宅) □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 |
产权所有人 | 产权所有人 联系方式 | |||
使用权取得方式 | □租赁 □无偿使用 □自有产权□其他: | 使用期限 | □长期 □至 年 月 日止 | |
经营面积 | □ 平方米 □无实体店铺 | 是否已经实施拆迁 征收(公告已上墙) | □是 □否 | |
我(们)已阅读《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条件履行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我(们)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事《“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知晓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在申请营业执照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了解当地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2010年7月1日以后使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征收时补偿依据。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下简称《使用证明》)适用各类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使用。
2、申请人提交此《使用证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需认真阅读《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如实、准确、规范、完整填写相关信息;所有信息项均为必填项,其中标注□的为单选项,需选择相应的内容并在□中打√或涂■;《使用证明》的实质内容不得涂改。
3、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上述签名应当系本人书写。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登记、变更(经营场所)登记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4、申请书、章程等材料中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与《使用证明》记载的地址书写一致。住所(经营场所)应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5、从事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附件2《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适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或场所)》(镇政发〔2014〕12号文件附件4)等材料用于核实房屋用途真实性,企业登记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使用证明》实质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配合。其他情形,必要时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试行)》启动核实等程序,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书面材料或者配合采取其他方式核实。
《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①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②娱乐场所;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⑥动物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⑦旅行社。
6、了解更多信息和政策文件请登录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使用证明》表格及示范文本在首页-办事指南栏目中可下载打印。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公司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及相关附表所需填写的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选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选填“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选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设立方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企业公章。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涂■,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或涂■。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c84fbec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d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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