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明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我公司项目经理 张子君 代表我公司向贵公司支付合同(合同号 )项下全部货款。
委托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执行结束。
由此引起的任何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证明。
委托人(公章或签字):
日期: 2017年 5月 16日
受托人(公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a95bad1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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