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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3 03:30: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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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合法民初字第1381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合法民初字第1381
原告田贻凤,女,19381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献彬,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00932836-0,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云盘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罗治彬,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利益,女,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凡,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贻凤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文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贻凤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献彬和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利益、李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贻凤诉称,2019711日,我因患老年性白内障到被告处就医,被告的医务人员建议我作左眼白内障摘除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因术前被告的医务人员检查不够充分,手术准备欠完善,特别是术前血压有升高趋势等高风险的情况下,冒险作手术以致我术中后囊膜破裂,血压升高而无法控制,被告被迫终止植入人工晶体。
后我转院到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门诊、住院治疗多次,病情才得以控制稳定。
经鉴定,被告有医疗过失。
2019626日,我曾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因该相关费用已解决,而当时没有对我左眼进行伤残鉴定,现我左眼伤残等级已鉴定为八级,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16719元的40668760元、精神损害抚慰33438元的401337520元、交通费500元的40200元、鉴定费500元、
其他人员误工费1000元等共计2176280元。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辩称,原告与我院原存在医患纠纷属实,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已经法院解决过,现原告以左眼伤残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我院也同意赔偿,但原告要求赔偿的责任比例过高,我院要求按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另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年限过高,要求依法主张。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贻凤因患双眼老年性白内障于2019711日至12日在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行左眼白内障摘除加人工晶体植入术,术中原告后囊膜破裂,同时血压升高,被告终止了植入人工晶体。
2019713日至同月17日、201992日至13日,原告先后二次在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住院治疗左眼。
同时,原告于2019724日至同年123日间,先后在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和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进行了门诊检查治疗,产生费用92478元。
后双方对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争议,原告曾于2019626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在审理中,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提出了鉴定申请,本院委托重庆市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
专家组分析认为一老年性白内障诊断正确,手术指征及手术适应症明确,禁忌症。
二术中后囊膜破裂为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附术常见并发症之一。
三后囊膜破裂后玻璃体腔晶体皮质残留可能会导致葡萄膜炎及继发性青光眼。
无菌性眼内炎可以是葡萄炎的表现之一。
四医方对患者的术前检查不够充分、手术准备欠完善,术前血压已有升高趋势而处理不及时……,不能把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机率降至最低。
五医方未对患者右眼治疗,术后视力无影响,其在大坪医院进行的白内障手术与医方无关。

鉴定意见为合川区人民医院在为患者田贻凤治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检查及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a867e99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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