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发布时间:2019-10-21 23:48: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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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直属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是总公司属单位。

第三条  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认证通过奖励、年终奖等员工一切收入。

第四条  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五条  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编制。

(一)企业当年提取工资总额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

(二)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第二年以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最终由公司考薪会确定该年度工资总额。

(三)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总公司考薪会审批。

(四)企业申请追加计划时应遵循“两个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

(五)人平工资水平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倍(含2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列入财务决算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应提数,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小于应提数的,少提的部分计入工资储备金。

第八条  总公司对挂钩工资的年度清算工作,一般于次年1月份财务决算前进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以财务快报数为准,其它指标由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三、工资总额的使用

第九条  总公司对单位工资总额实行挂钩提取与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双重调控办法。工资计划基数每年下达1份下达,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应发工资总额拟定;并于9月份对单位预考核后(各单位应于8月中旬将预考核资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报送总公司)下达年度追加计划数。年度提取工资总额为各单位当年发放工资总额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工资提取数与发放数之间的关系是:企业当年工资总额提取数小于发放数时,不足的部分可动用工资储备金弥补。如工资储备金仍无法弥补发放数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提取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工资总额内的一切开支,均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坚持做到统一、规范、透明。对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单位对职工新建和调整津补贴项目以及晋档升级、发放奖金等政策,需经总公司考薪会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和奖金。

第十四条  工资储备金除用于发放职工工资以及总公司规定的其它的奖励性支出项目外,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单位在支付工资总额时,要符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单位工资分配中的重大问题,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出台重大改革方案应符合法定程序。

四、工资总额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工资总额应提取数或工资总额包干数以外另提工资,以及发放数超过总公司下达计划数的,上述部门有权责令其更正,并在下年度应提数或计划数中加倍扣回。

第十九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除责令更正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五、具体管控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预防机制,履行告之义务。

每年1月份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我公司工资总额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上一年度的工资开支状况,运用公司工资总额的核定办法核算我公司的工资计划基数及分配给下属公司的工资计划基数。将工资计划基数分配到每个月的份额,确定每个月的预警线。当月工资额超出预警线的2%人力资源部要对考薪会及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告知。

9月份追加计划数确定后,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将前9个月超出预警线部分补回。

考薪会可根据各单位超出预警线情况,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以实现我公司提取工作总额总体可控。

第二十一条 下属公司工资管控及预突发情况提前申请。

在每年的1月份确定下属公司工资计划基数后,原则上不再变动。下属公司要严格把控应发工资额,不得超出。具体管控办法,由下属公司自行确定。如果因为生产需要必须增加工资额的,至少要提前4个月提出预算,并出具详细的增加工资额报告和《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报公司总部考薪管理会。经考薪管理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协助财务部实现具体的管控方法。

为了合理规避集团公司对工资总额的管控,人力资源部要全力配合财务部的相关措施。协助财务部完成各种报表的汇报,并合理避税,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附则

第二十 总公司对其下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指导性管理。各公司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行申报年度工资总额。总公司考薪会会将其作为制定工资总额的依据。

第二十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a52e1dd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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