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序号: 14
课 题: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一节 帆船
第二节 追越
教学目的: 1.了解帆船间的避让关系.
2.掌握追越的定义,适用范围,避让关系和一般避让方法.
教学重点: 追越的定义,适用范围,避让关系和一般避让方法.
教学难点: 可能对"追越"产生怀疑的情况.
教学方法: 讲授
教 具: 无
挂 图: 无
思 考 题: 无
课 题: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Conduct of vessels in sight of one another
第十一条: 本条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
规定了十二条至十八条的适用范围.
应注意: “互见” 亦可能出现在“能见度不良” 之中。故在能见度不良时,初始阶段,应遵守地十九条的规定,而进入“互见” 时,则应遵守十二至十八条的规定,但当两船进入互见时相距已很近时,“互见条款"已不已不适用,只应视为一种特殊情况。通常此时应执行 第八条5款。和第十九条5款的规定。即:减速至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将船完全停住。
第四节 帆船 Sailing vessels
第十二条 略.
一.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两艘帆船互见时相互驶近,构成碰撞危险时。
而不适用于其它任何情况----多艘帆船、帆船与其它船舶、帆船间追越、帆船从事捕鱼等情况。
注意:我国帆船---非机动船.
二.帆船间的避让关系
1. 两船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舶给右舷受风的船舶让路。
The vessel which has the wind on the port side shall keep out of the way of the other.
2. 两船同舷受风时------上风船给下风船让路。
The vessel which is to wind-ward shall keep out of the of the vessel which is leeward.
3.左舷受风的帆船,看到上风船,而不能断定其受风舷时,应给他船让路。显见:“受风舷让路条款” 高于“上风让路条款”。
4.一艘帆船追越另一艘帆船时,应遵守“追越条款”。
第二节 追越 Overtaking
第十三条 略
一. 追越的确认
1.追越的定义
“规则”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本条第二款可以看作是追越的定义。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构成追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 方位关系---- 一船位于他船正横后大于 22.5度,即在他船的桅
灯水平光弧内.
2)动态关系---- 正在赶上他船,即两船的距离正在逐渐减小.
3) 距离关系:“规则” 要求——在夜间只能看见他船的尾灯。故应为 2.0-3.0海里.
这一距离同样适用于白天。实际上应略大于这一距离。
2.如有任何怀疑应假定是在追越
可能引起怀疑的情况:
1)后船可见前船的舷灯和尾灯
由于舷灯和尾灯的水平断光光弧均为界线外 5度,因此产生舷灯和尾灯的共显区。
2)前船操船不稳
引起时而可见前船的舷灯,时而可见前船的尾灯,使后船难以断定本船是否在追越,或是交叉相遇。
对于以上情况,根据“规则” 的精神,应假定是在追越。以避免两船对局面解释不一致,造成双方均不采取避让行动。
“规则”认为在遇到难以断定或难以采取行动的局面时,应将本船置于最不利的地位;但也应注意,不可任意解释和确定局面,以维护“规则”的严肃性。
3.不适用本条的情况
两船横距大于 5n mile 时,不能认为是追越,因此,此后如因后船转向构成碰撞危险时,应作为交叉相遇处理。
二. 追越中的避让关系及责任的终止
1.避让关系
本条1款的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不论何种水域
只要追越关系确立,避让关系也随之确定.
(2)不论何种船舶
只要在追越他船,均应给他船让路.
2.本条在"规则"中的地位
从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追越条款”优先于互见中适用的所有条款(9.10.12.18条)。因此,可以认为:“追越条款”是互见中的最高条款。
3.应注意的问题
本条不似其它局面条款,规定有“至有构成碰撞危险”。即本条并不以此为条件。
4.避让关系的终止
由于追越中不似其它局面,两船会遇后不能迅速摆脱,故摆脱对此专门订立了责任终止条款.
1)随后两船间的方位任何改变,均不能视为交叉。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航迹收敛的追越;
(2)航迹平行追越,以后转向交叉;
(3)由于某种原因追越后转向.
2)避让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关于次点,在第八条中已有介绍.应注意的是,某些港口往往规定:将前后两船应保持的距离作为驶过让清的距离。
如:黄埔江--600m.
三. 避让操纵要领
1.追越的特点
相对速度小,相持的时间长.如果水域受限,易发生船间效应和岸壁效应。
2.追越船应注意的问题
除应遵守本条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追越的可行性
由于相持的时间长,受“规则”条款的约束的时间长,故应考虑追 越可行性.即在追越期间是否会构成其它航向和碰撞危险.他船下述情况时,不应追越:
(1)狭水道或航道内,特别是在其弯头地段;
(2)各类进出口处等通航密度较大的水域;
(3)习惯转向点或港章禁止追越的地段.;
(4)被追越船不同意追越时。
2)追越方向
通常可以从任意一舷追越。但在受限水域,不得不追越时,应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3)避免越过被追越船的前方。
包括斜向收敛追越,追越后转向。
3.被追越船
关于被追越船,本条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海员通常做法”和其它条款的要求,被追越船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规则”的相应条款
(1) 17条 “直航船的行动”;
(2) 9条5款: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主要是让出部分水域,减速航行。
(3) 狭水道及分道通航制水域中,"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如被追越,虽为“直航船”,但“不应妨碍”的责任并不解除,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2)追越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加强了望,确认被追越后,密切注意追越船的动向,追越方向 及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2)夜间应检查本船号灯,特别是尾灯显示是否正常。
(3)警惕异常情况的发生
例如:一船操纵失灵;“船间效应”或“岸壁效应”,出现第三船等。
(4)注意声号的使用和利用 VHF 无线电话协调两船的行动。
课后小结: 1.帆船间的避让关系.
2.追越的定义,适用范围,避让关系及一般避让方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a3f4e9a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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