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9年文档资料

发布时间:2022-12-11 01:05: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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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911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下简称“四不放过”1.3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1.6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
的依据。2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2.1事故定义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2.1.1.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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