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绿化市容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沪绿容[2011]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3.01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绿化市容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绿容〔2011〕73号)
机关各处室(部门):
现将《市绿化市容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1、市绿化市容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办法(试行)
2、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表
3、新录用公务员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表
附件1
市绿化市容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和《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沪人[2007]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新录用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试用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二、考核原则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与岗位职责履行、初任培训和基层实习锻炼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
四、考核方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以季度为主进行阶段考核,定期考核为试用期满考核。
五、平时考核程序
(一)每季度被考核人如实填写《新录用公务员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表》(以下简称《季度考核表》)。
(二)处室负责人查阅工作记录,检查其履职情况,并对被考核人的综合表现作出阶段性评价。
(三)处室负责人填好《季度考核表》后,请于新一季度1周内反馈给局组织人事处。
六、定期考核程序
(一)试用期满,被考核人如实填写《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二)所在处室召开考核评议会,被考核人交流试用期工作总结,处室其他同志对其进行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民主测评。会前处室应通知考核工作组同志参加会议。
(三)考核工作组在充分听取所室领导、同志们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考察材料,提出考核意见。视情况需要,考核小组还可以个别访谈形式开展考察或扩大范围听取意见。
(四)考核情况由组织人事处报局党组会议讨论,确定考核等次、并予以定级。
(五)《考核表》经被考核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本人档案。
七、考核等次及结果运用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办理转正定级、任职和公务员登记等相关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组织人事处申请复核,对于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八、暂缓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缓考核,适当延长试用期:
(一)试用期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应顺延至期限满1年后方可予以考核。
(二)试用期内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参加试用期考核。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组织领导
各有关处室(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的日常管理,本着对组织和公务员本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考核工作。组织人事处牵头负责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具体工作,考核工作组成员由组织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同志组成。
新录用人员应服从处室工作安排和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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