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24 10:01: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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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汇兑业务实施细则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我行汇兑业务的管理,促进汇兑业务的发展,适应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要求,依据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汇兑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一部分 业务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3条 业务管理机构 

邮政汇兑业务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或“全国中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以下)商务汇款的收入分配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级分行”或“省中心”)、地市分行(以下简称“二以下)商务汇款的收入分配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级分行”或“地市中心”)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一级支行以下)商务汇款的收入分配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行”或“县市中心”)四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机构下辖的营业机构(以下称“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服务客户。

第4条 总行的职责

(一)负责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与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全国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研发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相关业务的准入。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资费的制定和调整。

(七)负责汇兑业务重要单证的设计、监制及管理。

(八) 负责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的审批、系统注册和管理。

(九)负责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调拨。

(十)负责汇兑业务的差错处理。

(十一)负责与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合作,为日常业务的办理提供全国性业务支持。

(十二)负责协调解决一级分行间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5条 区分行职责

(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研发辖内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五)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辖内汇兑机构的系统内注册和管理。

(七)负责辖内商务汇款客户的系统注册和管理。

(八)负责辖内业务单证(含重要单证)的印制和管理。

(九)负责协调解决辖内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6条 市分行、县支行的职责

(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非联网网点收汇、兑付等实物凭证的检查核对、补录和处理。

(六)负责非联网网点查询、退汇、改汇、挂失等特殊业务的处理。

(七)负责协助有关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汇款的处理。

(八)负责汇款信息的人工清分。

(九)负责取款通知单等业务凭证的打印和封发。

(十)负责对网点办理的各项汇兑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十一)负责重要单证和汇兑业务档案的管理。

(十二)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负责协调解决辖内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第7条 二级支行(代理网点)的职责:

(一)受理客户申请,办理各项业务。

(二)负责被代理网点的取款通知单等业务单证的打印和封发。

(三)负责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四)负责营业现金的管理。

(五)负责重要单证的管理。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章戳、终端、打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管。

(七)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二部分 基本规定

第8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汇兑业务是指汇款人委托邮政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个人和单位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业务。

第9条 我行汇兑业务各级机构代码的编制需遵照统一规则执行。

第10条 办理汇兑业务的网点按照是否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分为联网网点和非联网网点。

(一)联网网点,指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并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的网点。

(二)非联网网点,指采用手工方式办理汇兑业务或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但不能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需要通过所在县市中心进行补录或转换处理的网点。

第11条 计算机系统各级汇兑从业人员的岗位设置

(一)网点设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综合柜员和支局长不得办理临柜业务。

(二)区分行(市分行、县支行)设业务管理员、清算会计管理员、凭证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和综合主管。

(三)各级机构的不同岗位的业务权限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12条 客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办理汇款业务,包括:柜台办理、网上办理、自助终端办理和电话银行办理等。

第13条 汇兑业务按照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的不同可分为基本业务、 附加业务和特殊业务。

(一)基本业务包括: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入账汇款、网上支付汇款和商务汇款。

除商务汇款以外的汇款业务统称为个人汇款业务。

(二)附加业务包括:投单回执、短信通知和附言。其中,短信通知包括:寄出通知,短信回音、兑付通知和状态查询。

(三)特殊业务包括:查询、改汇、退汇、挂失、止付/解止付、入账限额止付/解止付、冻结/解冻结、扣划和分拣。

第14条 商务汇款业务可按照款项汇达地是否跨一级分行分为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

(一)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涉及两个或多个一级分行的汇款业务。

(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只在同一个一级分行内汇款业务。

第15条 商务汇款的签约审批和报备

各级机构办理商务汇款业务必须与商务客户签定相关邮政商务汇款协议,并由指定营业网点受理汇款。全国性商务汇款协议和涉及资费优惠的区域性商务汇款协议,必须由区分行将相关协议文本正本一份上报总行审批、备案。其他协议仅须在区分行备案。

第16条 收汇方式

收汇方式指客户办理汇款业务时汇款本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账户、支票和网银。

(一)客户选择“账户”方式支付汇款本金时,必须提供有效的邮政储蓄存款凭证,包括活期存折、储蓄卡或信用卡。本异地存款凭证均可办理“账户”方式的汇款业务。

1.“账户”方式汇出的汇款,在办理取消、冲正或退汇业务成功后,汇款本金和汇费、手续费均以“现金”方式退回。

2.客户凭有效存款凭证办理账户汇款业务时,汇款金额(不包括汇费、手续费)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高额汇款(参照邮政储蓄相关规定执行),需出示汇出账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由他人代理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存折的凭证号是核对存折真实性的重要号码。办理账户扣收汇款时,必须根据收汇业务的提示,输入凭证印刷号与储蓄系统进行核对。

4.客户凭储蓄卡办理汇款业务时,柜员必须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卡读入卡号,不得通过键盘输入卡号;对于客户凭存折办理汇款业务的,也首选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存折磁条读入账号,如实在无法读取的,可选择手工方式输入存折账号。

(二)客户选择“支票”方式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支票金额必须大于等于汇款本金与资费的合计数。对于支票金额大于汇款本金与资费合计的余款,在计算机系统以现金方式向客户找零,找零金额不能大于1000元。

计算机系统生成的支票处理码,是办理支票业务的索引。

(三)个人汇款不受理网银方式。

第17条 汇款资费

汇兑业务资费包括汇费和手续费。汇费是按照汇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或约定规则收取的费用;手续费是办理附加业务和特殊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一)标准资费

个人汇款业务的资费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收取。

(二)优惠资费

1.总行将参考整个资金结算市场的价格形势,制定商务汇款业务资费收取标准,并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凡资费收取低于标准资费的邮政商务汇款,必须通过区分行上报总行审批,批准后可以在标准资费基础上进行优惠。

2.按标准汇费打折计算收取的单笔业务汇费不得低于2元。

(三)免费

1.捐赠款、赈灾款等社会公益性款项,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给予免费,收款人必须为红十字会、社会福利院、慈善基金会等社会公益性机构。

2.单位汇给烈士亲属的抚恤金,在出具相关证明后,给予免费办理。

3.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其他汇款不得免费办理。

4.免费指汇费和手续费均给予减免。

第18条 付费方

(一)汇兑业务汇费根据付费方不同,分为汇款方付费和兑付方付费。

(二)商务汇款,经总行或区分行审核批准签约后,方能办理兑付方付费。

(三)其他汇款类型均为汇款方付费。

(四)兑付方付费仅指汇费的支付,因汇款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只能由汇款人支付。

第19条 资费收取方式

除兑付方付费外,汇费和手续费收取方式必须与汇款本金收取方式一致。

第20条 收入分配

(一)个人汇款业务收取的汇费将按规定比例在收汇方和兑付方之间进行收入分配。

(二)手续费不参加分配,由受理机构自留。

(三)商务汇款的收入分配规定见第一百二十条。

第21条 汇款的最高限额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第22条 汇款本金大于1万元(含)的汇款为高额汇款,高额汇款必须经综合柜员授权办理。

第23条 入账汇款实时存入客户指定账户即为兑付,其他个人汇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时通兑,商务汇款实时兑付至商务客户的商户号中。

第24条 汇款的有效兑付期

(一)联网网点收汇的按址汇款,有效兑付期为自收汇之日起60天(含)。

(二)非联网网点收汇的按址汇款,有效兑付期为自县市中心收汇补录之日起60天(含)。

(三)密码汇款和网上支付汇款不设有效兑付期。

第25条 客户凭取款通知单或取款凭单及取款密码,同时出示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汇款的兑付。

委托他人代领汇款的,还需提供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加盖与收款单位相一致的收款单位公章并凭取款人有效证件兑付。

第26条 办理汇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的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的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居民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的护照;外国边民,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

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并盖有发证机关公章。对临时居民身份证要注意有效期。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7条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检查、扣划、冻结汇款人的汇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市中心或以上管理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查、扣划和冻结相关文书,列明相关汇款的详细信息。办理检查、扣划、冻结手续时,应做好相关汇款的登记、交接工作。

第28条 人民法院等机关必须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向相关县市中心或以上管理机构办理手续,方可办理邮政汇款的扣划。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29条 办理每笔汇款业务,将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汇票号码。

(一)汇票号码由14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年份,每年11日起变更;第34位为业务种类代码;第513位为汇票顺序号;第14位为校验位。

×× ×× ××××××××× ×

年份 业务种类 汇票顺序号 校验位

(二)汇票号码中的业务种类规则:

1.按址汇款为“10”;商户汇款为“12”。

2.密码汇款、网汇通网上汇出为“20”;

3.入账汇款为“30”;

4.网汇通汇款为“40”;网汇通卡为“42”。

5.网汇e汇款为“50”。

重要单证

汇兑业务中的重要单证包括:取款通知单(联网)、取款通知单(手工)、手工收据三联单、网汇通卡。其中:取款通知单按数量管理,其余凭证按凭证号管理。凭证号由10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省中心别代码,后8位为顺序号。

第三部分 公共管理

第一章 机构管理

第30条 全国中心负责省中心、办理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及交易渠道的审批和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注册、管理。

第31条 省中心负责辖内机构、区域性商务汇款客户以及交易渠道的审批和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注册、管理。

第32条 各级汇兑机构必须按规定设置独立的机构代码,在系统内是唯一的。机构代码由九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2位代表省中心代码,第3-4位代表地市中心代码,第5-6位代表县市中心代码,第7-9位为顺序号。省中心代码的末三位必须是902,地市中心、县市中心代码的末三位必须是901

第33条 入网机构维护

(一) 机构维护包括注册、删除、修改。机构维护采取省中心集中注册、删除,分级修改部分注册机构信息的方式。

(二) 省中心的注册在全国中心综合主管的授权下由综合管理员办理。

(三) 省中心辖内机构的注册、删除均在综合主管的授权下由综合管理员操作。

(四) 省中心综合管理员在综合主管的授权下可修改所有注册机构的信息;县市中心业务管理员在业务主管的授权下可对网点的营业时间、机构联系人进行修改。

(五) 机构注册、删除、修改后,应打印维护清单存档。

第34条 注册机构时,应先注册上级汇兑中心,再依次注册下级汇兑中心和下属的网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注册地市中心、县市中心时,只需录入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上级机构代码、代理打印机构、机构名称、机构邮编、邮编地址、机构地址、是否与储蓄同台、机构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机构准入批号、身份认证方式、授权柜员号、是否可以远程授权、授权柜员密码和校验码,打印机构注册信息存档保管。

(二)注册网点时,除录入机构基本信息外,还要录入网点经营情况、设定网点基本参数,包括:网点人员数、台席数、是否有监控设备等、机构属性(自营、代理联网、代理手工)、业务类型、开机时间、身份认证类型、地域标志、机构终端管理方式、终端号、金融许可证号、对应储蓄机构等信息。其中,金融许可证可以空白。

第35条 地市中心及以下撤销、合并汇兑网点以及汇兑网点名称、营业地址变更的,经地市中心批准并报区分行备案后,由省中心综合业务管理员经本机构综合业务主管授权后办理。

(一) 机构更新。可以修改该机构除机构代码、机构级别、上级机构代码以外所有注册信息。更新信息时,指定机构必须机构签退。

(二) 被合并的机构只能是网点、县市中心、地市中心,在执行合并操作前必须已做机构签退。被合并机构下的空白凭证数量必须为零,商户余额必须为零。机构被合并后不能进行收汇、兑付和特殊业务,但可以办理会计类的业务。机构合并交易成功后,机构状态被置为“待合并”,等待当天的日终批处理来执行相关合并操作,批处理执行成功后,可以对该机构执行机构撤销交易。

(三) 机构撤销前,先执行机构合并交易。

(四) 在当日批处理以前,可以取消机构合并。

(五) 《机构管理登记簿》登记机构注册、更新、合并等变动信息。登记内容包括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交易类别、交易日期、操作人和授权人信息。

第36条 机构查询。各级汇兑管理机构的人员,均可查询本机构以及下辖机构的注册信息。

第37条 机构签到。县市中心和网点任意柜员签到即为该机构在系统中签到。

第38条 机构签退。由县市中心任意柜员和网点的综合柜员执行。机构签退时,机构内其他柜员必须已经全部正式签退,网点尾箱全部上缴。执行机构签退后,办理本交易的柜员也同时正式签退。

除跨日切网点外,其他网点和县市中心必须每天执行机构签退。

第39条 同一清算日期内,网点只能登录一次系统,县市中心不限制登录次数。

第40条 机构恢复签到。县市中心的综合管理员可以将当天签退的网点恢复为可签到状态。

第41条 各级管理机构可以在系统内向下级机构发布信息,柜员签退时,系统自动显示上级发布信息内容。信息发布的有效时间最长为10天,信息发布的内容最多为200个字符。各级管理机构可以查询本级和上级发布的信息。

第42条 使用令牌签到管理的网点,临时没有令牌时,上级机构可将网点签到方式由使用令牌签到方式改为直接输入静态口令方式

第二章 柜员管理

第43条 人员维护及柜员号的管理:

(一) 柜员号的管理原则:

1. 所有进入计算机系统办理业务的人员均分配一个柜员号,业务人员凭柜员号与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2. 柜员号以省中心为单位进行编制,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

3. 柜员号由系统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生成,由7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为省中心代码,后5位为顺序号。

4. 业务人员如在一级分行辖内身份发生变化,柜员号不变。

5. 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柜员号和密码,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

(二) 人员注册:采取逐级注册各级人员的方法。

1. 全国中心综合管理员在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本机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人员的注册、修改、删除工作,负责注册、修改、删除省中心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

省中心综合管理员在本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省中心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人员和业务主管,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市(地)综合主管和综合管理员。

地市中心综合管理员在本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县市中心综合主管和综合管理员,负责注册、修改、删除本级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人员和业务主管。

县市中心综合管理员在本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本级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人员和业务主管,同时负责注册、修改、删除本县市中心内网点支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

2. 注册时,应将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输入系统,同时分配柜员号,建立柜员号与该业务人员的对应关系。

3. 注册成功后的柜员,处于待启用状态。应在柜员启用到期日(含启用日期当日)前,由被启用的柜员的上级柜员启用后才能登录系统。

4. 各级综合柜员可以维护柜员信息,维护后应打印柜员维护清单存档。

(三)人员信息查询:根据人员所属机构属性查询本级及下级人员信息。

全国中心综合主管和综合管理员可查询计算机系统内注册的所有人员信息。

各级综合主管和综合管理员可查询所辖范围内所有人员信息。

各级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可查询本级及下级同一部门人员信息。

网点只能根据权限查询下一级别柜员信息。

(四)柜员号的启用:

1. 柜员启用时,由上级柜员初始密码,柜员应在启用当天修改柜员密码。

2. 柜员号采取逐级启用的方式。全国中心综合管理员负责启用省中心综合主管,全国中心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省中心业务主管。

省中心综合主管负责启用本综合管理员,省中心业务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管理人员,省中心综合管理员负责启用市(地)综合主管,省中心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市(地)业务主管。

市(地)综合主管负责启用本综合管理员,市(地)业务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管理人员,市(地)综合管理员负责启用县市中心综合主管,市(地)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县市中心业务主管。

县市中心各主管分别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

网点支局长由县市中心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综合柜员由支局长负责启用,普通柜员由综合柜员负责启用。

3. 柜员号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过后,该业务人员不得进入计算机系统处理业务,须经重新启用后才能办理业务。密码设置有效期,在有效期到达前业务人员应修改密码。

(五)柜员号注销和重新注册

1. 业务人员调出汇兑机构系统时,在本省中心系统内注销该柜员号。

2. 对跨市(地)、跨县市中心人员的变动以及本县市中心内由网点各级柜员身份转变为县市中心内各部门人员身份的在原注册地将原有身份注销、在调入地点进行重新注册。

3. 同县市中心内跨网点柜员调动且柜员身份不变化的,需修改该柜员所属机构号。

4. 网点内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身份互相转变的,需修改该柜员相应权限。

第44条 柜员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严禁空缺或以代码代替。同一身份证件号码在同一网点只能注册一个柜员身份,在不同机构可以注册不同身份的柜员。

注册普通柜员时,可按柜员尾箱结存现金和单笔收汇限额分9级设置柜员级别。其中:

(一)一级柜员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

(二)二级柜员分别为50万元、5万元;

(三)三级柜员分别为50万元、1万元;

(四)四级柜员分别为20万元、20万元;

(五)五级柜员分别为20万元、5万元;

(六)六级柜员分别为20万元、1万元;

(七)七级柜员分别为10万元、5万元;

(八)八级柜员分别为10万元、1万元;

(九)九级柜员暂定均为0

第45条 各级综合管理员可以修改已经正式签退的柜员信息。修改后,打印柜员修改信息存档保管。

未启用的柜员可以修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启用日期和柜员的所属机构、柜员身份、普通柜员级别、性别、学历、密码周期、启用日期、截止日期、用工性质、兼专职类型。

启用后的柜员,只能修改除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启用日期之外的信息。

第46条 对于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柜员,各级综合管理员在系统中对柜员信息进行删除,使该柜员不能进行任何操作的交易。被删除的柜员必须是正式签退状态,删除后打印柜员删除信息存档保管。

第47条 柜员签到。网点、县市中心柜员录入柜员号、密码即可登录注册时绑定的网点。地市中心以上机构需要录入机构代码、柜员号、密码才能登录业务控制台。

第48条 柜员签退分为临时签退、正式签退两种。各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网点支局长只能办理正式签退。网点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只有在正式轧账、上缴尾箱后方可正式签退;网点综合柜员执行机构签退后,也同时正式签退。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临时离席,短时间、临时退出计算机系统的交易,使用临时签退;临时签退前不用上缴尾箱、不用轧账。

第49条 正常交易中终端由于异常原因死机重启后,交易柜员在系统中仍为签到状态时,不能再次签到,必须由上一级柜员将其强制签退,柜员方能再次签到。

第50条 柜员轧账,分为临时轧账、正式轧账两类。临时轧账用于柜员日间的账务、凭证核对;正式轧账用于日终统计当日的账务信息及凭证使用、结余情况,核对柜员、机构全天交易的业务、账务信息及凭证使用、结余情况。规定如下:

(一) 柜员临时轧账后,不改变尾箱状态,可以继续办理业务。

(二) 普通柜员正式轧账时,尾箱现金余额不能高于设置的限额,如超限应该在轧账前先办理现金上缴操作。

(三) 柜员正式轧账后,尾箱状态修改为已轧账状态,柜员不能再进行改变尾箱现金、支票或凭证数量的业务处理,只能上缴尾箱。

(四) 营业终了,综合柜员应该在所有普通柜员完成轧账及尾箱上缴交易后再进行正式轧账,然后办理机构轧账。综合柜员轧账单仅反映综合柜员尾箱现金、凭证变化。机构轧账单反映整个网点的业务、现金、支票、凭证变化。

第51条 柜员可以查询本人和下属柜员的信息、柜员权限、柜员授权交易集。

第52条 柜员密码使用周期小于等于100天,密码使用周期到期前5天,系统自动提示柜员修改密码,到期仍不修改,柜员不能登录系统。已签退的柜员忘记密码或密码过期不能登录系统,由县市中心综合管理员对其密码进行重新设置。

第53条 综合管理员可以锁定下级柜员。如果柜员密码输错5次,系统自动将柜员锁定。被锁定的柜员如果是签到状态,该柜员同时被强制签退。综合管理员负责对下级柜员解除锁定。

第三章 尾箱管理

第54条 尾箱按使用级别分为普通柜员尾箱和综合柜员尾箱,均为现金、凭证混合尾箱。

第55条 一个网点只设置一个综合柜员尾箱,尾箱号为00;普通柜员尾箱号码从01开始,按一个台席一个尾箱的原则设置普通柜员尾箱,并与实物尾箱相对应。

第56条 综合柜员负责普通柜员尾箱的创建和作废,尾箱创建、作废、上缴、领用信息登记汇兑机构安全管理日志

第57条 普通柜员办理涉及现金、支票、重要凭证的汇兑业务交易以前,必须领用尾箱。

第58条 只有领用尾箱的综合柜员才能办理现金、支票、凭证领用/上缴类交易的授权。

第59条 综合柜员可以查询本网点所有尾箱现金余额、领用柜员、普通柜员现金领用、上缴等信息。

第60条 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领用尾箱,录入尾箱号,根据实物尾箱中的实物现金和凭证录入尾箱结余现金、凭证种类和数量,系统自动校验系统尾箱与录入是否一致。规定如下:

(一) 尾箱种类分别与柜员身份相对应,柜员不能领用与柜员身份不相匹配的尾箱。

(二) 每个柜员只能领用一个尾箱,不能同时领用多个尾箱;同一尾箱不能被多个柜员同时领用。

(三) 普通柜员领用尾箱是否成功,以及领用尾箱后是否能正常办理交易,与综合柜员是否领用尾箱无关。

(四) 普通柜员必须交叉领用尾箱,即普通柜员不能领用上次使用过且没有其他柜员使用过的尾箱,单个普通柜员网点、跨日切网点不受限制。

(五) 普通柜员尾箱余额如超过柜员级别设定的限额,必须上缴部分现金后才能继续办理业务。

第61条 柜员日间交接班或当日营业结束时,执行正式轧账后,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办理尾箱上缴。尾箱上缴后,综合柜员、普通柜员均不能再办理与现金收付、重要凭证使用相关的交易。如果要办理需要再次领用尾箱。

普通柜员上缴尾箱时,综合柜员核对尾箱中实物现金、凭证与轧账单结余相符后授权。

第62条 普通柜员尾箱余额超限或日终时可以向综合柜员上缴现金。

第63条 支票分为个人支票和商务支票。网点普通柜员收到外部支票时,需办理收到支票,然后及时上缴综合柜员,综合柜员向储蓄缴款。系统登记《支票管理登记簿》对支票状态进行管理。

发现已收到的外部支票的支票号、金额、单位或个人名称错误,在储蓄未办理收到前,可以办理支票更正。综合柜员向储蓄上缴支票后,发现支票对应的商户号错误,可直接更改商户号,普通柜员不需要再办理支票更正;如果发现支票号码、金额错误,必须由普通柜员先办理支票更正,然后综合柜员办理缴款更正。

储蓄收到成功后,计算机系统不能再对支票进行更正。

第64条 综合柜员收到储蓄支票入账通知单后,进行支票妥收处理。此后普通柜员才能办理支票的收汇业务。

第65条 收到的外部个人支票办理业务后,如有1000元(含)以内的余款可以办理支票找零,以现金向客户找零。

第66条 日志查询分为柜员交易日志、安全管理日志、末笔流水查询。交易日志查询,查询本柜员在指定日期段内的账务和非账务流水;安全管理日志登记机构签到/签退、恢复机构签到、柜员签到/签退信息、尾箱创建/作废等信息;末笔流水查询,查询当前柜员所做的最后一笔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权限管理

第67条 系统对每个级别的机构、每种身份的柜员的交易权限设立权限集进行管理。权限集的增加、修改维护、取消由全国中心负责。

第68条 系统对风险较大的柜员交易进行授权管理,由上级柜员审核授权,从而控制风险。交易权限的增加、修改维护、取消由全国中心负责。

第五章 参数管理

第69条 系统对资费标准、业务限制数据以参数进行管理,各级人员可查询相关的业务参数。

第70条 汇费参数查询,各级机构的人员均可查询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入账汇款、网汇e汇款和商务汇款的汇费标准。

第71条 业务手续费参数查询,各级机构的人员均可查询附加业务、特殊业务的手续费标准附加业务包括:投单回执、短信加办业务(短信回音、寄出通知、兑付通知)、附言每字收费、固定附言、回执清单。特殊业务包括:客户申请退汇、客户申请改汇、取款通知单挂失、密码挂失。

第72条 业务限制参数查询,各级机构的人员均可查询期限限制、数量限制、个人汇款额度限制、商务汇款额度限制、网汇通额度限制、其他限制。

第73条 省中心内收入分成参数查询,全国中心和省中心的管理人员可查询各类汇款收入分成后省中心、县市中心留存比例。

第74条 收入分成参数查询,全国中心的管理人员可查询各类汇款收入分成比例。

第75条 全国性业务参数由全国中心设定维护,区域性业务参数由各省中心自行设置维护。

第76条 省中心修改参数时必须由业务管理员填写业务参数维护表,经业务主管审核后签字确认,并监督业务管理员修改。参数维护表内容包括:参数名称、参数值、修改时间、生效时间、修改依据、经办人、授权人。

第77条 全国中心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汇费参数,汇费参数更新可以修改指定参数值,参数计算方式和参数有效日期不能修改。汇费参数维护,可以维护指定参数值和参数有效日期,参数计算方式不能更改。

第78条 全国中心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手续费参数,手续费参数更新可以修改指定的手续费参数值,参数计算方式和参数有效日期不能修改。手续费参数维护,可以维护指定手续费参数值和参数有效日期,参数计算方式不能更改。

第79条 全国中心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收入分成参数,收入分成参数更新,可以修改指定业务收入邮政与外系统、邮政内部的分成参数值,参数有效日期不能修改。收入分成参数维护,可以修改指定业务收入邮政与外系统、邮政内部的分成参数值和参数有效日期。

第80条 全国中心和省中心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省中心内收入分成参数,省中心内收入分成参数更新,可以修改指定省中心业务收入在省中心、县市中心的留存比例,参数有效日期不能修改。省中心内收入分成参数维护,可以修改指定省中心业务收入在省中心、县市中心的留存比例和参数有效日期。省中心管理人员只能修改本省中心的参数。

第81条 全国中心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业务限制参数,业务限制参数更新,可以修改指定业务限制的参数值,参数有效日期不能修改。业务限制参数维护,可以修改指定业务限制的参数值和参数有效日期。

第82条 参数增加、变更等变动信息,系统均自动登记《参数管理登记簿》。

第六章 凭证管理

第83条 重要凭证是指印制凭证印刷号、纳入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的凭证,包括:取款通知单(联网)、取款通知单(手工)、手工收据三联单、网汇通卡。

第84条 网汇通卡、手工收据三联单按凭证印刷号进行管理。取款通知单(联网)、取款通知单(手工)、按数量进行管理。按数量管理的凭证在各类凭证管理交易中,只需输入数量,不需要输入凭证起止号码。

第85条 全国统一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的设计、排版、印刷及调运工作,由全国中心负责(建议删除);区分行印刷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区分行负责申请,经全国中心批准后方可印刷。

第86条 网汇通卡全国中心统一下发各省中心。取款通知单(联网)、取款通知单(手工)、手工收据三联单由各省中心在全国中心指定或经认可的印刷厂生产印制。

第87条 对印刷厂家发送的重要空白凭证,应认真核对样本,抽验质量合格后入库。入库时,凭供货单位入库单或上级机构发放清单核实后验收入库,并及时登记。出库时,凭本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发放清单或向上级机构的上缴清单点验出库。

第88条 各级管理机构要对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双人分管机制。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由库管员管理。全国中心、省中心、地市中心(地市分行)、市()(支行) 分别设置凭证管理员,负责登记、核算。库管员、凭证管理员双方要定期盘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89条 网点每日要清点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保证账实相符。

第90条 机构重要凭证结存不足时,向上级机构请领重要凭证,并将请领单传真或寄送至发放机构。县市中心可以向省中心或地市中心中心请领。

请领单编制规则:

XX XX XX XXXXXXXXX 01 XXX

请领机构 请领标志 顺序号

第91条 下级机构请领重要凭证后,上级机构应核查请领机构的库存,视情况对请领机构进行凭证发放。对于地市中心、县市中心请领的,原则上按不超过两个月的实际使用量进行核发,对于网点请领的,原则上按不超过一个月的实际使用量进行核发,上级机构视情况向下级机构分次发放重要凭证,累计发放数量不得大于请领数量。

第92条 重要空白凭证原则上按号码从小到大顺序发放、连续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可跨年度使用。全国中心、省中心、地市中心、县市中心凭证管理员发放凭证时,根据结余数量和领用发放的实际情况,可不从最小号发放,但应分号段连续发放并详细记录。

凭证在所录证到日期前上级未做发放凭证,则该凭证请领记录删除,在请领登记簿中记录,状态为未发放。请领机构应重新发起请领。

发放单编制规则:

XX XX XX XXXXXXXXX 02 XXX

发放机构 发放标志 顺序号

上级机构将发放单、凭证实物交付或寄送请领机构。

第93条 下级机构有多余的凭证,各级凭证管理员、网点综合柜员可以向上级机构上缴

上缴单编号的编制规则:

XX XX XX XXXXXXXXX 03 XXX

上缴机构 上缴标志 顺序号

上缴机构将实物凭证与上缴单一起交付或寄送接收机构。

第94条 机构收到上级机构发放或下级机构上缴的重要凭证,应查验封装是否完好,数量是否与发放单(或上缴单)记录相符。确认后,做重要凭证,该凭证才归属于该机构。各级凭证管理员、网点综合柜员办理。

第95条 如凭证状态为在途(包括因收到时选择在途原因不明而在途)、在途丢失、在途毁损,凭证的归属机构为发放机构或上缴机构,不是接收机构。

第96条 各级管理机构凭证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可以对本机构或下级机构重要凭证进行查询。

第97条 需要增加凭证种类时,由全国中心凭证管理员增加新的凭证种类。

第98条 全国中心凭证管理员负责查询、修改、停用指定凭证种类。

第99条 网点综合柜员可以查询网点每个尾箱中重要凭证结存情况。

第100条 重要凭证丢失、作废、销毁。 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只能办理丢失作废,需支局长授权;县市中心凭证管理员经业务主管授权可以办理丢失作废、销毁。非联网网点汇款收据作废由县市中心业务管理员补录时直接操作。

第101条 重要空白凭证需要作废时,要保持该凭证完整,在显著位置加盖“作废”戳记。

第102条 对已作废或待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须严格管理,由省中心及时或定期销毁。具备销毁条件的,经省中心批准,可在地市中心或县市中心销毁。对停止使用的旧版重要凭证,无销毁凭证权限的机构要逐级上缴到有权机构,并保证在凭证停止使用之日起1个月内销毁完毕。

第103条 凭证丢失找回。对于网点丢失的凭证,丢失网点其他普通柜员或综合柜员都可以找回,找回凭证记入找回柜员的尾箱,并分别记录其对应的状态。对于发放或上缴时在途丢失的凭证,由发放或上缴机构找回。对于取款通知单,找回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104条 《凭证管理登记簿》对重要凭证请领、上缴、发放、收到、异常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登记,各级凭证管理员和网点的综合柜员,可以按柜员权限查询、打印。

《请领登记簿》记录机构请领重要凭证请求,登记内容包括:请领机构、请领日期、请领单号、凭证种类、请领张数。

《发放/上缴登记簿》记录重要凭证发放/上缴情况,登记内容包括:发放/上缴标志、发放/上缴机构、接收机构、发放/上缴日期、发放/上缴单号、凭证种类、凭证数量、凭证起止号码。

《接收登记簿》记录接收与发放数量相符或部分相符情况,登记内容包括:接收机构、发放/上缴单号、接收日期、相符标志、凭证种类、凭证数量、凭证起止号码。

《接收不符登记簿》记录收到凭证时选择发放与接收不符情况登记内容包括:接收机构、发放/上缴单号、接收日期、未到凭证状态、凭证种类、凭证数量、凭证起止号码。出现在途丢失、在途毁损、在途原因不明的,系统自动登记重要凭证接收不符登记簿,凭证发放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异常管理登记簿》记录重要凭证出现异常情况,登记内容包括:异常标志、交易机构、交易日期、凭证种类、凭证数量、凭证起止号码。办理丢失、作废、销毁、丢失找回的,重要凭证发放后,若超过10日接收机构未办理收到凭证交易,系统自动登记重要凭证异常登记簿。凭证发放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分类汇总登记簿》记录重要凭证按凭证种类分类汇总情况。

《分户登记簿》记录重要凭证按机构汇总情况。

《重要凭证入库/入库取消登记簿》记录入库和入库取消情况。

“使用情况月报表”按月统计重要凭证使用情况。其中凭证丢失(在途丢失)=本月丢失数量-本月丢失(在途丢失)找回数量,如当上月丢失的数量本月找回时,且找回的数量大于丢失(在途丢失)的数量时,凭证丢失(在途丢失)对应的栏目为负数。

第七章 客户管理

第105条 邮政汇兑的客户管理分别通过个人客户号、商务客户号管理来实现。

第106条 个人客户号由10位数字组成,是计算机系统内识别个人客户的唯一编号,用于统领系统内该客户所有汇票信息,管理该客户所有客户信息。

第107条 个人客户号由网点管理,申请后可在全国汇兑联网网点使用。

第108条 个人客户号注册,具体规定如下:

(一) 柜员接收客户填写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个人客户号申请/变更表”,审核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邮编、地址、手机号码、密码设置的填写是否正确。

(二) 录入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邮编、地址、手机号码。

(三) 若客户选择使用客户密码,由客户输入密码,两次输入的密码应一致。

(四) 柜员自己核对确认后增加客户信息成功,生成新的客户号,联动登记客户号管理登记簿

(五) 打印中国邮政汇兑个人客户信息注册申请表 ,并交客户签字确认,日终上缴县市中心存档保管。

(六) 其它

1. 身份证件种类可有13种选项;一个证件号码只能注册一个客户号;

2. 手机号位数设限:大于7位小于12位,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客户号;

3. 如果客户预选使用短信回音业务,需要录入汇款人手机号码。

4. 个人客户信息注册必须提醒客户,注册各项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5. 如客户需要预留账/卡号可联动进行增加;如客户需要预留收款人信息可联动进行增加。

第109条 客户提出修改个人客户信息申请后,普通柜员对已注册的个人客户信息可进行维护,包括修改个人客户信息、维护预留收款人信息、维护预留账/卡号、个人客户信息注销。凭个人客户号注册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才能修改个人客户信息。当客户提出维护申请后,柜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接收客户填写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个人客户号申请/变更表”,审核客户号信息是否完整;审核修改、新增、删除项目否正确。

(二)输入客户号、手机号码、账号/卡号、证件号码中的任何一项进入交易主界面;系统显示该个人客户信息查询结果。

(三)根据客户选择的维护内容办理相关交易,打印中国邮政汇兑个人客户信息变更申请表,由客户签字确认,日终上缴县市中心存档保管。

第110条 以商务客户号为基础,可以向单位客户提供有别于个人客户的更加专业的结算服务。凡与邮储机构有经常业务往来的商务客户均可申请注册商务客户号。

第111条 商务客户号按办理的业务种类分为收汇商户、兑付商户。收汇商户,是为单位汇款人一次性交汇的资金集中汇往其指定的多个收款人提供的结算服务。注册为收汇商户的客户号,只能办理汇款业务,不能办理兑付业务。兑付商户,是为不同汇款人汇来的资金,集中兑付给同一单位收款人提供的结算服务。注册为兑付商户的客户号,既可以办理收汇业务,也可以办理兑付业务。

第112条 商务客户号由九位数字组成,第1-2位是省中心代码、第3-4位是行业代码(见附录3)、第5-9位各省中心自行设置。全国中心、省中心、地市中心中心负责注册、维护商务客户号。

第113条 商户注册时,按商户类型分为普通商户、集团商户。只有兑付商户才能注册为集团商户。集团商户,是指对打印或导出的已兑清单有分级统计要求的兑付商户,可按客户的分级需要设立集团商户。集团商户最高可设立3级。集团商户结转资金均由其1级商户处理,各级商户可打印下辖商户的已兑信息清单。

第114条 商户付费方及附加业务的规定:

收汇商户的付费方只能选择汇款方,资费类型可以选择标准资费的折扣、按月定额收取两种,回执、退汇通知方式可以选择清单。

兑付商户可选择付费方为汇款方或收款方,汇款方付费的兑付商户资费类型只能选择标准资费;收款方付费的兑付商户资费类型可以选择标准资费的折扣、按交易笔数收取、按交易金额收取、按月定额收取四种。

兑付商户的资费类型、资费标准只在商户兑付汇款时计算,兑付商户汇款时仍按标准资费收取。

第115条 临时商户是各省中心必须设立的收汇商户,用于未注册商户的单位或个人偶发性的批量汇款。一个省中心只有一个临时商户,该商户号为“省中心代码+0000000”,在省中心内不限交易机构,汇费按标准资费执行,没有折扣,回执和退汇方式均按个人汇款处理。

第116条 系统按商户管理商户余额,客户交付资金后增加商户余额,汇款时从商户余额中扣减汇款本金、汇费、手续费。商户汇款时商户余额必须大于汇款本金,汇费、手续费可以延后支付,记录商户应付资费(收汇方付费)。汇款进入兑付商户即为兑付,商户余额同时增加,收款方付费的兑付商户同时记录商户应付资费(兑付方付费)。

第117条 退汇方式选择清单的收汇商户,汇出汇款退汇后系统自动兑付,商户余额同时增加,网点打印退汇清单后,向商户结转退汇资金。

第118条 商务客户号注册

(一)区域性商务汇款的商务客户号,由上级机构审核批准后,在地市中心或省中心负责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注册产生。如资费收取标准低于总行商务汇款业务资费收取标准的商务汇款,必须通过区分行上报总行审批备案,在全国中心负责进行注册产生。

(二)全国性商务汇款的商务客户号,必须通过区分行上报总行审批,在全国中心负责进行注册产生。

(三)注册为兑付方付费的区域性商务客户的收汇业务范围为省辖内或地市辖内网点;注册为兑付方付费的全国性商务客户的收汇业务范围为全国范围内网点。

第119条 商务汇款的资费收取标准、资费收取方式和收入分配方式可根据不同的商务客户灵活定制,但必须遵循下述规定:

(一)计算机系统内设定的收入分配比例全国统一。

(二)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的收入分配比例必须遵循全国统一规定,并在计算机系统中实现收入分配。

(三)辖内商务汇款业务的收入分配比例如与全国统一比例不同,可实行系统外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第120条 约定兑付方付费的商务客户必需根据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的缴纳资费,否则按一定比例计收罚金。

第121条 各级管理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商务汇款项目的营销和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一些大型企业或集团客户可自行定制和提供一些专业化特色服务。

第122条 对于提供上门收款服务的商务汇款业务,在款项交接上必须遵循相关管理规定,注意控制风险。

第123条 业务办理范围在一级分行内的兑付商户,汇款人只能在该商户指定交易机构的一级分行内向该商户汇款。

第124条 客户号查询:

个人客户号信息查询。个人客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在任一联网网点均可申请查询本人客户号的交易信息和评分信息。

商务商户信息查询。机构只能查询本机构注册或指定交易机构为查询机构或其下辖机构的商户信息。若该商务客户是普通商户,显示该商户的详细信息;若该商务客户是集团商户,显示该商务客户号以及它的下级商户的商户信息。

新旧商户映射查询用于原电子汇兑系统中兑付大客户代码与新计算机系统商户号对应关系的查询。网点普通柜员办理,可以查询本机构的商务客户号。

机构内商户查询可以按注册机构或指定交易机构查询该机构注册或有权办理交易的商户号。

中国邮政商务客户注册明细表全国中心、省中心、地市中心业务管理员可查询或打印本机构以及下级机构注册的商务商户号信息。

中国邮政个人客户号注册明细表,各级管理机构均可打印本机构下辖网点注册的个人客户号信息,网点可以打印本网点注册的个人客户号信息。

《客户号管理登记簿》登记本机构以及下级机构对个人客户号或商务客户号的新增、修改、删除情况。

第八章 报表管理

第125条 统计报表按使用范围可划分为全国报表、省报表、地市报表和县市中心报表四级,由系统自动生成。报表种类包括:

邮政汇兑业务收入统计总表,

邮政汇兑收汇兑付业务量收统计表,

邮政汇兑附加业务量收统计表,

邮政汇兑特殊业务量收统计表,

邮政汇兑商户汇出汇款业务统计表,

邮政汇兑产品分类量收统计表(一)按址汇款,

邮政汇兑产品分类量收统计表(二)密码汇款,

邮政汇兑产品分类量收统计表(三)入账汇款,

邮政汇兑产品分类量收统计表(四)网上支付汇款,

邮政汇兑产品分类量收统计表(五)商务汇款。

第四部分 基本业务

第一章 按址汇款

第126条 按址汇款是指汇款人向邮政提供收款人名址等信息,并交付款项,邮政以投递取款通知单的方式,通知收款人领取汇款的业务。

第127条 按址汇款在联网网点和非联网网点均可办理。

第一节 按址汇款收汇

第128条 按址汇款可以单笔办理收汇,也可以通过商户批量办理收汇。批量办理收汇包括一对多按址汇款和多对多按址汇款,只有联网网点方能办理批量收汇业务。

第129条 客户单笔办理按址汇款,联网网点柜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接收客户填写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以下简称“汇款单”)、现金(或存折、卡、支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账户汇出超过规定金额时出示)。

2. 审核汇款单、个人身份证件,确认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如现金汇出,清点现金。

3. 进入计算机系统相应界面,根据汇款单填写内容,选择回执方式,选择收汇方式:现金、账户、支票,选择资费方式:汇款人付费、免费,按业务种类录入收款人、汇款人等信息。

4. 汇款信息输入完毕后,将汇款单上客户填写的内容与屏幕上显示的录入信息比照核对。若核对发现录入内容有误,对录入信息进行更改。

5. 经核对录入信息正确,视业务需要经综合柜员授权后,打印汇款单,将汇款单交汇款人签字确认。

6. 客户发现录入信息错误,办理“信息更正”交易,可以更正汇款录入信息,在汇款单背面空白处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用凭证上打印“内部差错处理单”,使用“凭证补打”交易打印汇款单(新)再次交客户确认。

7. 客户确认打印信息无误签字后,操作柜员收回汇款单,在汇款单上加盖名章、日戳,计收汇费、手续费,将汇款收据、找零现金、存折/卡(账户汇出)递交汇款人。

8. 根据客户需要可加办短信业务、注册个人客户号。

9. 如汇款单打印失败,经授权后可进行补打。打印失败的汇款单加盖“作废”戳记,日终时随其他凭证一并交上报。

10. 将汇款单和其它加办凭证合订在一起日终上缴县市中心审核。

第130条 非联网网点在办理客户汇款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接收客户填写的汇款单和现金。

2. 验视汇款单项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详细、正确。

3. 清点现金,计收汇费及手续费。

4. 根据汇款单内容填写汇款收据联单。汇款收据联单一次复写,汇款金额、汇费、手续费等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在汇款单上填写汇款收据联单号码;在汇款单和汇款收据联单各联加盖收汇日戳、相关附加业务戳记及经办员名章。收据联单一式三联,一联交客户收存,一联网点留存,一联上缴县市中心补录。

5. 自我复核。将汇款收据与汇款单上的内容自我复核,确认无误后将汇款收据交给汇款人。

6. 复核发现收据联单上汇款金额、汇费或手续费填写错误时,应将错误金额划去,在上端另写正确金额,并在划销处加盖名章。如果收据联单需要作废,应在各联上加盖“作废” 戳记,日终随其它收据存根一并上缴。

7. 每日终了,将收汇凭证随“营业日报单”上缴县市中心检查处理。

第131条 未注册商户的客户批量办理按址汇款,联网网点柜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接收客户交付的汇款单或汇款信息清单或汇款信息文件、汇款资金,开立临时商户收汇临时收据(两份),一份交付客户,一份网点留存。

2. 审核客户交付的汇款单或汇款信息清单或信息文件内容是否完整。

3. 如客户交付的是汇款单或清单,可以逐笔录入汇款信息;如客户交付的是信息文件,通过商务汇款控制台将信息上传并生成新的文件名称,使用汇款信息格式转换交易将文件导入系统。

4. 使用置妥前确认交易检查信息的正确性,经有权柜员授权后修改错误的邮编、收款人/汇款人信息、对超过高额授权限额的信息进行授权。

5. 打印收汇异常清单交付客户,收到客户修改后的汇款信息在系统内修改或重新录入信息。

6. 确认汇款信息正确无误,支票、网银汇出的汇款在收到储蓄确认客户资金入账通知后,对临时收据进行置妥发送汇款信息,使用通用凭证打印中国邮政商务汇款收据(两份),一份交付客户,一份日终上缴县市中心。收据中的异常信息不会被发送。

7. 如客户交付的资金与收据置妥的本金、汇费、手续费合计不一致,向客户找零或客户补足余款,使用通用凭证打印中国邮政商务汇款找零收据(两份),一份交付客户,一份日终上缴县市中心。

8. 打印收据清单(两份),一份交付客户,一份日终上缴县市中心。收据清单可以导出文件交付客户。

9. 收回客户的临时收据,交付客户正式汇款收据、汇款收据清单、找零收据。收回的临时收据日终上缴县市中心。

10. 其他

1) 临时收据在置妥前可以使用收据删除/更正交易删除,收据状态更改为“已删除”。在原临时收据上打印“删除”字样。删除的收据日终上缴县市中心。

2) 在置妥后未找零前可以使用收据删除/更正交易更正,包括更正金额、更正汇款方式:网银开立的收据,可以更正收据金额,可以将汇款方式更正为现金;支票、网银收汇的收据,误将收汇方式选为现金,可以更正汇款方式为支票或网银方式。在原临时收据上打印 “更正”字样。

3) 中国邮政汇款临时收据和中国邮政商务汇款收据可通过凭证补打交易补打;中国邮政商务汇款收据清单可以通过一对多收据清单打印多对多收据清单打印交易直接补打。

第132条 注册商户的客户,需要办理汇款业务,除下列处理外其他同临时商户批量汇款:

1. 接收客户交付的汇款单或汇款信息清单或汇款信息文件和汇款资金,使用收到商户资金交易,将客户交付的资金转入商户余额中。在通用凭证上打印收到商户资金凭单(两份),一份交客户,一份日终上缴县市中心。如果客户交付的是支票,必须在综合柜员支票妥收后办理,可以先开立商户收汇收据,在收据置妥前办理本交易。

2. 使用商户收汇收据开立交易开立临时收据(两份),一份交付客户,一份网点留存。

3. 商户汇款置妥时汇费按商户注册的资费标准计算,手续费按开立收据时选择的标准计算。置妥时可以选择汇费、手续费即付或定期结算,如客户选择即付,商户余额必须大于汇款本金、汇费、手续费的合计;如选择定期结算,商户余额必须大于汇款本金的合计,汇费、手续费可以记商户应收。事后收到客户交付的汇费、手续费,使用收到结算资费交易,在通用凭证上打印收到商户应付资费凭单(两份),一份交付客户,一份日终上缴县市中心。

4. 若客户选择回执清单或退汇清单,次日起,每天打印回执清单、退汇清单。

第二节 按址汇款兑付

第133条 汇往联网网点的按址汇款在全国联网网点通兑,汇往非联网网点的按址汇款必须在指定网点兑付。客户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通知单”和收款人(含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134条 标识码

打印在取款通知单上,用于标识并区分同一笔汇票由于补打而产生的不同的取款通知单,只有最后打印的取款通知单才为有效。

(一)标识码由3位数字组成,系统自动随机生成。

(二)最后一次打印生成的标识码为有效的标识码。

(三) 必须凭打印有效标识码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通知单”办理兑付业务。

第135条 高额汇款的取款通知单应投交收款人本人亲收,如不能投交收款人本人亲收的,应投递取款通知便条。

第136条 多笔兑付,指对同一收款人多张取款通知单的批量兑付,取款方式可以现金、支票、其他银行凭证(系统内指网银),包括临时收据开立、多笔兑付、多笔兑付置妥、单笔取消、临时收据删除五个交易。

第137条 客户兑付按址汇款时,联网网点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接收客户交付的取款通知单。

2. 审核收款人姓名、收款人证件种类、收款人证件号码、代领人姓名、代领人证件种类、代领人证件号码的完整性、真实性。

3. 根据取款通知单,输入汇票号码、金额、标识码,选择身份证件种类,输入证件号码。

4. 在取款通知单背面打印兑付信息,交客户确认签字。

5. 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取款通知单,向客户交付现金。

6. 如汇款信息已兑付或已办理逾期退汇、退汇、改汇等特殊业务,应告知取款人。若是入账汇款因系统原因造成退汇,则要退回汇费和手续费。

7. 兑付高额汇款需综合柜员授权;兑付无着汇款,需要支局长授权。

8. 取款凭证日终上缴县市中心。如打印失败,使用“凭证补打”交易补打。

第138条 客户兑付按址汇款时,非联网网点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接收用户取款通知单、有效身份证件。验视取款通知单,如不是本兑付的,应请收款人到指定兑付取款。

2. 抽票核对。根据取款通知单上的接收专号抽出相关汇票,核对取款通知单上的汇票号码、金额和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票相符。如超过规定兑付期限,且汇票已经退回的,应向收款人说明,并在取款通知单正面批明“已逾期退回,本通知单作废”字样,退还客户。

3. 核对取款证件。验视身份证件是否合格,查看用户是否在取款通知单上正确填写规定内容。

4. 兑付汇款。在取款通知单上加盖兑付日戳和兑付员名章,点付现金。

5. 销号。根据兑付汇票在进口汇票登记簿相关栏批注兑付日期销号。

6. 每日终了,兑付凭证随“营业日报单”上缴县市中心检查处理。

第139条 非联网网点的业务处理时限

(一)收汇和兑付汇款后,各类单据应以挂号函件方式,及时赶班封发至县市中心处理。县市中心收到实物信息后,应及时进行人工补录。网点当日12时前封发出口的,县市中心应于当日补录完毕;网点日终封发出口的,县市中心最迟于收到后的次日12时前补录完毕。

(二)县市中心人工清分时限

对进口待分拣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人工清分,是保证按址汇款及时处理的重要环节。分拣量大的,要安排专人值班,确保人工分拣工作及时、准确地进行。当日11时前进口的待分拣信息,应于当日12时前清分完毕;营业结束前进口的待分拣信息,应于当日清分完毕。

(三)通知单的打印和封发时限。

1.县市中心进口的待兑信息打印时间、频次应根据邮政封发时间频次而定,封发前1小时进口的待兑信息应于当班封发前打印、封发处理完毕。

2.网点当日营业结束前进口的待兑信息应在当日打印完毕。打印及转发的取款通知单,应赶发最近一次有效班次投递。当日收汇的取款通知单可于次日头班投递。

(四)封发、投递方式及时限

取款通知单、回执单以及相关的单据应以挂号函件方式交分拣封发或投递部门,并按挂号函件的时限标准封发、投递。

第140条 县市中心对非联网网点业务凭证补录处理

(一)县市中心收到非联网网点的收汇凭证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根据营业日报单核点收汇凭证张数是否正确,收据联单号码是否连续。如发现收据存根号码不连续,应及时追查原因,检查有无收汇不报账、迟报账等情况。

2. 逐张核对汇款单与收据存根上的号码、金额是否相符,收据存根号码是否连续,汇款单填写是否规范。

3. 业务管理员使用收汇补录交易,

(1) 输入被补录的机构代码,系统回显该机构可用收据起止号码,根据网点上报单收据号码情况,更改被补录收据截止号码。

(2) 根据回显当前要补录的收据号,核对收据号码是否可以使用作废;录入被补录机构的柜员号码,选择回执方式,录入收款人邮编、地址、姓名,汇款金额输两遍;汇款人姓名、地址,汇款人邮编默认为本机构邮编,选录汇款人客户号、电话、附言。将汇票号码打印在收据第二联。

(3) 根据打印计费结果与上报单手填的收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记录并与网点联系,无误的,可以选择 继续补录补录结束

(4) 选择作废:县市中心业务主管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授权操作,系统自动登记空白凭证登记簿,并返回到下一个收据号码确认界面。

4. 收据存根与汇款单金额、收款人姓名、收款人地址不符时,应向收汇网点进行查证修改,查证后方可复核发送;汇款单上的号码与收据存根号码不符其他节目相符的,应按收据存根号码进行更正,并通知收汇网点。

5. 录入完成后,使用柜员轧账交易,录入手工网点机构代码,打印轧账单与“营业日报单”报账金额、张数进行核对,不符的应进行查证。属录入错误的,应进行修改;属网点少收账或多收账,应填发查证/更改通知单,通知网点更正。

(二)县市中心收到非联网网点兑付凭证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根据营业日报单核点兑付凭证张数是否正确。

2. 逐张检查兑付汇票与取款通知单上的内容是否一致,取款通知单上的取款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3. 如发现取款通知单与汇票不符时,通知相关网点进行查证。属错抽兑票的,应立即进行调换。

4. 发现收款人姓名与取款通知单取款节目中收款人姓名不符时,应通知非联网网点查证修改。

5. 业务管理员兑付补录交易:

1) 输入手工网点机构代码,手工网点营业员柜员号、兑付日期、汇票号码、汇票标识码、汇款金额。

2) 系统回显收款人姓名,核对是否与取款通知单收款人姓名相符,有误的则终止补录并向兑付网点核查;无误的则录入收款人证件种类、证件号码,代领的还要录入代领人证件信息。

3) 在非联网网点取款通知单第一联背面机打记录。

6. 录入完成后,使用柜员轧账交易,打印轧账单与“营业日报表”报账金额、张数进行核对,不符的应进行查证。属网点少收账或多收账,应填发查证/更改通知单,通知网点更正。

第二章 密码汇款

第141条 密码汇款是指汇款人以现金等方式将所汇款项交付邮政,并自行设定取款密码,然后汇款人自行将汇款信息、预留的取款密码告知收款人,由收款人到联网网点支取汇款的业务。

第142条 密码汇款只能在联网网点办理。密码汇款不需要收款人邮编、地址的信息,由汇款人输入取款密码,两次输入必须一致,其它同按址汇款的操作处理。

第143条 密码汇款全国通兑

客户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取款凭单”、预留的取款密码和收款人(含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三章 入账汇款

第144条 入账汇款是指汇款人以现金或账户扣款的方式将所汇款项交付银行,并委托邮政将款项直接汇入汇款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的业务。

第145条 入账汇款只能在联网网点办理。

第146条 入账汇款可以单笔办理,也可以通过商户批量办理收汇。批量办理收汇又包括一对多入账汇款和多对多入账汇款。

单笔办理时,录入收款人姓名、收款人账号/卡号,其它同按址汇款的操作处理。

第147条 单笔办理入账汇款业务,必须提供正确的收款人姓名和收款账号。汇款只有在收款人姓名和收款账号与系统信息完全一致时方能入账。

第148条 批量办理入账汇款,处理同批量按址汇款的处理。同时校验收款人姓名和收款账号,如不正确系统按无法兑付退汇处理。

第149条 汇入账户必须为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储蓄结算账户。如汇入账户状态为账户不存在、账户已清户或账户已没收,汇入卡号为卡挂失、卡没收或卡销毁时,汇款无法入账。

第150条 入账兑付,所汇款项成功汇入储蓄账户,即入账兑付。入账兑付后,汇兑业务处理终止,须遵循邮政储蓄业务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章 网上支付汇款

第151条 网上支付汇款业务,就是利用邮政金融网络的优势开发的一种向互联网客户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产品,实现非账户的网上支付功能。网上支付汇款包括:网汇通汇款、网汇e汇款、网汇通卡。

第152条 网上支付汇款只能在联网网点办理。

第153条 网汇通汇款是指将客户款项直接汇入其指定的网汇通汇户号的业务。

网汇通汇款可以单笔办理,也可以通过商务汇款批量办理。

单笔办理时,客户必须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支付汇款单”,柜员审核后输入汇户号,汇款金额(两遍),附言,其他同按址汇款处理。

批量办理同按址汇款的批量处理。

第154条 网汇e汇款是指汇款人以现金等方式将所汇款项交付邮政金融营业网点,并自行设定取款密码的业务。汇款成功后,客户可以使用汇票号码和密码在签约网站进行全额充值;汇票自开发日起满规定期限后,也可以凭汇票号码、密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全国任一联网网点进行兑付。

办理网汇e汇款,客户必须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支付汇款单”,柜员审核后输入收款人姓名、汇款金额(两遍)、汇款人邮编、汇款人姓名、地址或电话,客户输入取款密码,其他同按址汇款处理。

汇票自开发日起满60天后,不能在网站进行充值,只能在网点进行兑付。

第155条 网汇通卡

网汇通卡是指由邮政金融机构印制并通过营业网点销售的,可在网汇通系统进行充值、消费也可在前台兑付的一种重要凭证。

该凭证不记名、不挂失,不收汇费,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第156条 网汇通卡的销售

网汇通卡可以单张销售,也可以批量销售,一个批量最多销售100张。

客户不需要填写单式,柜员根据客户告知的卡种类、卡金额,选择售卡类型,选择汇款方式(现金、账户、支票),输入起止凭证印刷号、单卡金额两遍。

批量销售时系统联动批量售卡结果查询/打印交易,查询系统批量售卡处理结果并打印收据(通用凭证)。如有部分卡销售不成功,可继续销售。

第五章 商务汇款

第157条 商务汇款是指将不同汇款人汇来的资金,集中兑付给同一单位收款人的结算服务。商务汇款原则上在联网网点办理。

第158条 向汇款方付费的兑付商户汇款,汇费、手续费由汇款人支付;向收款方付费的兑付商户汇款,汇费由收款商户支付,手续费根据兑付商户注册的标准执行,如商户注册为附言免费,汇款人的附言不收取手续费。

第159条 客户向兑付商户汇款时,柜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录入收款商户号,系统回显商户名称与客户填写的收款人姓名应一致,录入汇款人姓名、地址、邮编、附言,收汇方式只有现金、账户两种。其它同按址汇款的操作处理。

第160条 兑付商户指定交易机构的处理

(一)打印商户已兑清单

将进入兑付商户的汇款按指定日期的开始时间到结束时间导出或打印已兑清单。已经导出或打印的信息只有通过补导才能再次导出或补打。补导或补打信息需要综合柜员授权。

将导出的文件或打印的清单交付客户。

(二)商务汇款分拣,兑付商户指定交易机构可将在兑付商户指定交易机构待兑的尚未打印取款通知单的按址分拣到兑付商户中。汇票分拣进入兑付商户后,汇票状态为已兑,商户余额同时增加。

(三)按址汇款转入商务汇款,兑付商户指定交易机构将已经打印过取款通知单的待兑汇票转入兑付商户中,商户余额同时增加。转入成功后,在中国邮政储蓄通用凭证上打印凭单,日终与取款通知单合订上缴县市中心。

(四)商务汇款转按址汇款,兑付商户指定交易机构的普通柜员经综合柜员授权后,在汇款进入兑付商户的当天,可将已进入兑付商户的汇票转出,成为按址汇款,打印取款通知单后投递。转出成功后,在中国邮政储蓄通用凭证上打印凭单。日终将凭单上缴县市中心。

第六章 预约汇款

第161条 预约汇款

在注册个人客户号的基础上,按客户约定的日期、频次,系统自动从汇款人指定的账号扣款,向约定的收款人周期性、定额汇出按址汇款。

预约汇款操作包括:预约汇款登记、预约汇款信息维护、预约汇款量收登记簿。

第162条 客户登记预约汇款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接收客户填写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个人客户号申请/变更表”;

2. 审核客户号、客户姓名、收款人姓名、邮编、地址、汇款人汇出账/卡号、存折印刷号、首次汇款日期、周期类型、汇款周期、预约次数、单笔汇出金额等信息的完整性;

3. 柜员根据客户要求输入客户号、手机号码、账号/卡号或证件号码中的任意一项进入交易主界面;

4. 柜员选择客户指定预留收款人信息,汇款种类必须是按址汇款,未预留的收款人选择其它;新增的收款人信息可以添加到预留信息中;

5. 柜员手工输入扣款账户信息或刷卡/折,并提示客户输入账户扣账密码;汇款人姓名必须与扣款账户的开户人姓名一致,汇出时,系统要对汇款人姓名、账号与身份证号进行检测,判断账户的有效性;

6. 柜员输入开户人证件种类以及证件号码;

7. 按照客户要求输入首次汇款日期、周期类型、汇款周期、预约次数和单笔汇出金额;首次汇款日期必须大于当前日期;

8. 打印中国邮政汇兑个人客户预约汇款申请表 ,交客户签字确认。日终将申请表上缴县市中心。

第163条 预约汇款查询

1. “预约汇款登记簿”可以查询已经登记的预约汇款。

2. 中国邮政汇兑预约汇款批处理成功交易登记簿,可通过客户号、汇款起止日期查询成功汇出的预约汇款。

3. 中国邮政汇兑预约汇款批处理失败交易登记簿,可通过客户号、汇款起止日期查询汇出失败的预约汇款。

第164条 客户申请对预约汇款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柜员接收客户填写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个人客户号申请/变更表”;

2. 审核客户姓名,客户号、身份证件号码、更正或删除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

3. 柜员输入个人客户号,按照客户需要选定预约汇款信息,进入预约信息修改界面,进行修改或删除;

4. 核对无误后打印中国邮政汇兑个人客户预约汇款变更表,交客户签字确认;日终将变更表上缴县市中心。

5. 首次汇款日期在首次汇款未汇出前可修改,否则不允许修改。

6. 收款人姓名、地址、邮编、兑付县市中心、汇款周期及类型、预约汇款次数等信息不可修改。

7. 修改汇款人账/卡号时,汇款人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要做相应修改,汇款人证件应与扣款储蓄账户开户人的证件号码一致。

第七章 代收中邮物流货款

第165条 代收中邮物流货款是项特殊的商务汇款业务:由中邮物流方提供所需收款的货单收款信息,联网网点按照货单信息收款,系统再将所收款项按中邮物流的要求自动划入其指定账户的业务。

第166条 营业员按照客户提供的货单号查询货单详细信息,确认无误后联动进行收款交易。系统自动核对收款总金额和付款人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无法成功收汇。

第167条 收汇成功以后,不能做取消交易。如有问题由客户联系中邮物流公司协商解决。

第168条 货单收款信息登记簿,用于查询、打印货单收款信息。

第五部分 特殊业务

第169条 特殊业务

特殊业务是向客户提供的对相关汇款进行的查询、改汇、客户申请退汇和挂失等服务,也包括邮政内部使用的汇票查询、司法查询、逾期退汇、无法兑付退汇、止付/解止付、入账限额止付/解止付、冻结/解冻结、扣划和分拣等特殊服务功能。

第170条 客户申请办理特殊业务,联网网点柜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接收客户填写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特殊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特殊事项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查询、改汇和客户申请退汇时须提供汇款收据

2. 审核汇款收据、特殊事项申请书所填写的申请事项、汇票号码、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的完整性、真实性。

3. 根据申请书填写内容,录入汇票信息,选择业务类型,输入申请人姓名、证件类别、证件号码;

4. 经综合柜员授权(根据申请业务种类)后,打印特殊事项申请书,在特殊事项申请书上加盖名章,在特殊业务回执上加盖日戳,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将特殊业务回执、汇款收据和身份证件交付客户。

5. 特殊事项申请书日终上缴县市中心,如果打印失败,补打特殊业务事项申请书。

6. 对于需要等待兑付应答的申请,次日起,查询兑付应答情况,及时打印回复书通知申请人。

第171条 非联网网点的特殊业务,在县市中心进行实物凭证与电子信息的相互转换,在县市中心以上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完成处理。

第172条 在非联网网点汇出或待兑的汇款,客户必须向汇出或待兑网点提出申请,非联网网点受理客户提出的特殊业务后,相关业务凭证应以挂号函件方式,日终赶班封发至县市中心处理,由县市中心进行检查补录。

第一节 联网网点特殊业务处理

第173条 查询

汇款人办理汇款后,如有需要可以办理汇款查询。

(一)受理网点

1.联网网点收汇的汇款,客户凭汇款收据(或凭客户号)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全国任意联网网点查询。凭客户号查询如能提供客户号密码的,则无需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代办的需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受理时限

1.汇款人自办理汇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对汇款进行查询的免收查询费。

2.查询答复时限:联网网点应即查即复,如遇特殊情况,最迟应在48小时内答复;非联网网点一般在35天内答复。

第174条 改汇

汇款人办理汇款后,如需更改收款人姓名或收款人地址(含邮编)的,可以申请办理改汇。改汇既可以改收款人姓名,也可以改收款人地址,还可以两者都改。

(一)受理网点

1.联网网点收汇的汇款,客户凭收据和有效身份证件可在原收汇省中心内任意联网网点办理改汇。

2.代办的需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受理时限和收费

1.待兑的密码汇款和在有效兑付期内待兑的按址汇款均可申请改汇。

2.其它种类的汇款均不受理改汇业务。

3.改汇按规定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三)业务规定

1.改汇只能改收款人姓名和收款人地址。

2.只改其中一项需综合柜员授权;同时改收款人姓名和收款人地址的需支局长授权。

3.汇款人可把收款人地址更改为全国范围内地址。

4.客户申请改汇的汇票为汇往非联网网点的汇票时,须待非联网网点做相应的改汇应答处理;只有非联网网点改汇应答成功,汇款人改汇才成功。特殊业务事项收据,只作为受理改汇申请的依据,不作为该笔汇款已改汇成功的证明。

5.兑付方收到改汇通知后,应及时办理改汇应答业务。因汇款已经兑付或退汇无法改汇时,应及时答复收汇方。

第175条 客户申请退汇

汇款人办理汇款后,如有需要撤回汇款的,可以申请办理退汇。

(一)受理网点

1.联网网点收汇的汇款,客户凭收据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原收汇省中心内任意联网网点申请退汇。

2.代办的需出示代办人有效人身份证件。

(二)受理时限和收费

1.待兑的密码汇款和在有效兑付期内待兑的按址汇款均可申请退汇。

2.其它种类的汇款均不受理退汇业务。

3.客户申请退汇按规定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三)业务规定

1.按址汇款退汇后,将打印并投递退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取款通知单”,客户凭此办理退汇兑付。

2.密码汇款退汇后,客户可凭原预留密码办理退汇兑付。

3.客户申请退汇的汇票为汇往非联网网点的汇票时,须待非联网网点做相应的退汇应答处理;只有非联网网点退汇应答成功,汇款人退汇才成功。特殊业务事项收据,只作为受理退汇申请的依据,不作为该笔汇款已退汇成功的证明。

4.兑付方收到退汇通知后,应及时办理退汇应答业务。因汇款已经兑付无法退回汇款人的,应及时答复收汇方。

第176条 无法兑付退汇

按址汇款遇收款人拒收、地址不详或原址查无此人等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兑付时,兑付机构应主动办理无法兑付退汇,将汇款退回给原汇款人。打印中国邮政储蓄通用凭证,日终上缴县市中心。

密码汇款的收款人拒收需要收款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取款密码。打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特殊事项申请书”,左联日终上缴县市中心,右联交客户。

第177条 逾期退汇

按址汇款有效兑付期满,收款人仍未领取汇款的,计算机系统将自动将汇款退回给原汇款人。将打印并投递退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取款通知单”,客户凭此办理退汇兑付。无法兑付退汇

第178条 无着汇款

对于逾期退汇满60天(含)的按址汇款、已满有效兑付期的其它汇款,计算机系统自动做无着汇款处理。

客户凭有效兑付凭证在任意年份均可在收汇局办理无着汇款的兑付,无着汇款需在原汇款局经支局长授权后兑付。

第179条 挂失

客户取款通知单丢失或密码遗忘时,应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包括取款通知单挂失和密码挂失。挂失只有正式挂失。

(一)受理网点

1.汇往(或退往)联网网点的按址汇款,收款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全国任意联网网点办理通知单挂失。

2.密码汇款的挂失由汇款人凭汇款收据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原收汇网点办理密码挂失。

3.密码挂失7天后办理密码重置,需在原挂失网点办理。密码重置必须本人办理。

4.挂失可以代办,需同时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受理时限和收费

1.待兑的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和网汇e汇款在有效兑付期内或无着上缴前均可申请挂失。

2.其它种类的汇款均不受理挂失业务。

3.挂失按规定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三)业务规定

1.通知单挂失满7天后,客户可凭原打印机构补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取款通知单”在任意联网网点办理取款手续。在非联网网点办理挂失手续的,仍需在原网点办理兑付手续。

2密码挂失满7天后,客户可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特殊业务申请书”在原挂失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3.通知单挂失后,在补发新的取款通知单之前,客户可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特殊业务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原挂失网点办理撤销挂失手续。

4.密码挂失后,客户如又找回原密码,即可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特殊业务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原挂失网点办理撤销挂失手续。

第180条 止付/解止付

当汇兑机构内部发现汇款有任何疑问时,可经授权止付汇款。

(一)解止付必须由原止付机构办理。

(二)对于已入账的汇款,汇兑机构可对入账账户进行限额止付,和限额解止付。

(三)止付/解止付需上级柜员授权。

第181条 冻结/解冻结

有权机构出示合法手续,经授权可对汇票进行冻结,冻结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自动解除冻结。冻结状态的汇款只能办理查询业务。

第182条 扣划

有权机关出示合法手续,县市中心经授权可将汇票款项扣划至有权机关。扣划款项必须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第183条 分拣

县市中心对系统无法自动分拣至正确网点的汇票,可以人工分拣至下辖网点,也可以跨县市中心分拣至其他县市中心或其他县市中心下辖的网点。

第184条 司法查询

当有权机关只提供不完整的汇款信息时,县市中心以上管理机构可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模糊查询。次日查询结果,打印相关凭单交付有权机关。

第二节 非联网网点特殊业务处理

第185条 查询处理

(一)汇款人查询汇款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接收客户填写的特殊事项申请书及原汇款收据。

2. 验看汇款收据,审核申请书项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

3. 在汇款收据上加盖日戳,批注“查询”字样,退客户。

4. 填写邮政汇款特殊业务回执,在客户填写的申请书(含回执)上加盖日戳及经办员名章,交付客户。

5. 登记“出口特殊事项登记簿”。

(二)收款人查询时,应先查看收款人证件,按收款人提供的汇款节目如汇款金额、收款人姓名、汇款人姓名等内容查询进口汇票登记簿,答复收款人。

第186条 汇款人申请退汇、改汇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非联网网点营业员接收客户填写的特殊事项申请书、汇款收据、手续费和汇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2. 审核汇款收据、特殊事项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的完整性、真实性。汇款人与申请人必须一致。

3. 在汇款收据上批注“改汇”或“退汇”字样,在特殊业务回执上批注“改汇(或退汇)已受理,等待通知”,将汇款收据、回执、身份证件交付客户。

4. 登记“出口特殊事项登记簿”。

5. 日终将申请书提交到县市中心处理。

第187条 无法兑付汇款、逾期退汇汇款及无法退还汇款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每日日终将相关汇票抽出,加盖相应的业务戳记。

2. 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注退汇或上缴日期,并加注“退汇”、“逾期退汇”、“无法退汇上缴”字样。

3. 与当天汇兑凭证一并寄送县市汇兑中心处理。

4. 无法退还汇款上缴省中心后,遇客户要求撤回汇款时,应向县市汇兑中心申请撤回,撤回的汇款按正常汇款兑付。

第188条 客户申请挂失汇款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客户办理正式挂失时,需出示取款人身份证件并填写申请书,当天将申请书寄县市汇兑中心办理挂失、打印挂失取款通知单。

2. 正式挂失受理后,应立即抽出相关汇票,加贴批注小条,注明受理日期,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相关栏进行批注。

第189条 客户申请撤销挂失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非联网网点柜员接收客户提交的解挂失申请书、挂失申请书、原取款通知单、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 审核挂失申请书、原取款通知单、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完整性、真实性。

3. 电话联系县市中心查询汇票是否挂失状态,如果是,填写邮政汇款特殊业务回执,在客户填写的申请书(含回执)上加盖日戳及经办员名章。

4. 直接办理兑付业务,清点现金,将现金与回执交付客户。

5. 将解挂失申请书、挂失申请书、原取款通知单、汇票合订在一起上缴县市中心。

第190条 收到县市中心冻结或扣划汇款通知时,应立即抽出相关汇票,在背面加盖日戳,批注相关业务字样,加盖名章,在“进口汇票登记簿”相关栏进行批注后,上缴县市中心。

第191条 接收县市中心发来的进口特殊业务清单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根据特殊业务清单上的汇票号码、收款人姓名、地址及收汇日期,查阅“进口汇票登记簿”。

2. 根据汇票状态在汇兑事项申请书处理结果栏批明处理结果。如汇款已兑付,将兑付详细情况答复县市中心;如汇款未兑付,应按特殊业务清单上的要求办理查询、退汇、改汇。

3. 在“进口汇票登记簿”及进口特殊业务清单上批注处理时间及结果。

4. 将汇兑事项申请书及需要退汇、改汇的汇票按规定封发频次,寄送县市中心。

第192条 收到“汇兑特殊事项回复书”后,应将查复的结果在“出口特殊事项登记簿”上批注。同时将“汇兑特殊事项回复书”寄给客户。

第六部分 差错处理

第193条 更正

由于内部差错造成输入计算机系统内的收汇信息与客户要求的信息不一致时,原办理收汇的普通柜员经综合柜员授权后,可以更正该笔汇款。更正方式分为:更正信息和更正附加业务两种方式。

(一)更正信息:更正除汇款金额和附加业务以外的任何汇款信息。更正此类信息不会引起账务变化。

(二)更正附加业务:更正附言和更正投单回执等附加业务。此类更正会引起计收资费的调整,均以现金方式调整。

第194条 取消

由于内部差错造成收汇信息错误时,经综合柜员授权,原操作柜员可以取消该笔交易。

(一)按址汇款、密码汇款、网汇通汇款、网汇e汇款、网汇通卡、商务汇款单笔收汇,均支持当日取消。

(二)汇款取消有以下要求:按址汇款取消应在兑付打印取款通知单之前;网汇通汇款取消应保证汇户内有足够金额;商务汇款单笔收汇应在商户即兑信息导出之前。

(三)批量销售的网汇通卡,需要批量取消。

(四)对于账户扣收的汇款,取消成功后,自动联机挂长款,办理联机长款付出以现金方式退还汇款本金和汇费。

(五)从商户批量收汇的按址汇款不能办理取消。

第195条 冲正

由于内部差错造成的入账汇款,经综合柜员授权,可以对该笔交易进行金额冲正。冲正成功后,自动联机挂长款,办理联机长款付出以现金方式退还汇款本金和汇费。

第196条 系统超时

由于系统超时原因,导致入账汇款在收汇当时无法确认是否成功的,前台会提示“系统超时,请手工登记入账汇款超时登记簿”,应立即办理末笔交易查询。遇到此种情况的两种结果:

(一)末笔流水状态成功。

查询汇票状态为“已兑”,说明汇款已入账。此时补打汇款单,收取客户汇款本金和汇费。

查询汇票状态为“处理中”,不能确认汇款已经入账成功,应补打汇款单,收取客户汇款本金和汇费,次日查询汇票状态通知客户。如果次日查询汇票状态为“退汇”,打印退汇取款通知单,通知客户取款,兑付时需退还汇费手续费时,不论原来是按现金方式收取的还是从账户中扣收的,均按照现金方式退还客户。

查询汇票状态为“取消”,说明汇款已经被系统取消。可以重新汇款。

(二)末笔流水为上笔成功交易,说明汇款没有发出,可以重新汇款。

第七部分 营业前/日终处理

第一章 营业前准备

第197条 普通柜员每日营业前的要求

(一) 普通柜员在系统内签到;

(二) 请领尾箱,请领时必须核对现金、凭证实物与系统尾箱记录是否相符。

(三) 如有不符,封存尾箱,找到相关责任人,查明原因。对无法查明原因的,报告支局长,并做长短款挂账处理。

(四) 如系统提示密码使用周期将到期,及时修改本人密码。

(五) 根据业务需要、尾箱结存数量向综合柜员请领现金、凭证。

(六) 根据需要办理基本数据下载交易,更新基础数据。

第200条 综合柜员每日营业前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 综合柜员在系统签到,请领尾箱时必须核对现金、凭证实物与系统尾箱记录是否相符。

(二) 如有不符,封存尾箱,找到相关责任人,查明原因。对无法查明原因的,报告支局长,并做长短款挂账处理。

(三) 打印上日机构轧账单、营业日报表与前一工作日日终打印的机构轧账单核对,发现上日机构轧账单不符,查明原因后将原机构轧账单作废。

(四) 根据业务需要向储蓄申请备用金,向县市中心请领凭证。

(五) 如系统提示密码使用周期将到期,及时修改本人密码。

第二章 单证打印

第201条 具有打印功能的网点和县市中心,应每日按投递频次打印取款通知单(含退汇、改汇、挂失)、回执卡、商户回执清单、商户退汇清单、投递交接清单等,交投递部门处理。

第202条 通知单连续打印。普通柜员、县市中心业务管理员生成取款通知单、退汇取款通知单、改汇取款通知单、挂失取款通知单、退汇挂失取款通知单、回执卡数据,并进行连续打印。柜员只能打印需要本机构代理的信息。

第203条 通知单补打。对取款通知单、退汇取款通知单、改汇取款通知单、挂失取款通知单、退汇挂失取款通知单、回执卡数据可进行单张或连续补打。取款通知单应顺号使用,打印失败作废时,应在作废的取款通知单上加盖“作废”戳记,日终随营业凭证一并上缴县市中心处理。

第204条 投递清单浏览/打印。普通柜员、县市中心业务管理员浏览及打印通知单投递清单或回执卡投递清单,投递清单可以通过商务汇款控制台下载。

第205条 凭证补打。普通柜员对打印失败的业务凭证进行补打。凭证类型有以下内容:0-邮政汇款单,1-邮政取款凭单,2-兑付信息补打,3-商户收汇临时收据,4-特殊事项申请书,5-特殊事项回复书,6-内部差错处理回单,7-短信业务申请书,8-多笔兑付临时收据/汇款单,9-商务汇款置妥收据,A-网汇通卡销售业务收据,B-支票收到单据补打,C-收到商户汇款资金凭单,D-商务汇款收到商户应付资费,E-商户余额结转收据,F-中国邮政商务汇款找零收据,G-按址汇票转商务汇票收据,H-商务汇票转按址汇票收据。

第206条 取款通知单使用登记,打印通知单后对取款通知单进行凭证使用数量的补录。普通柜员、县市中心业务管理员每天打印完取款通知单后必须办理。普通柜员办理后修改凭证状态,减少尾箱凭证结余;业务管理员办理后直接减少县市中心取款通知单的结余数。

第三章 交接班/日终处理

第一节 联网网点处理

第207条 网点收到外部支票处理流程

(一) 普通柜员收到外部支票交易

(二) 普通柜员上缴外部支票交易

(三) 综合柜员向储蓄缴支票交易

(四) 储蓄确认支票妥收入账,收到汇兑资金

(五) 综合柜员支票妥收处理交易

(六) 普通柜员办理相关业务交易

第208条 普通柜员交接班/日终处理

(一) 普通柜员办理临时轧账,打印临时轧账单;

(二) 审核当日收汇、兑付凭证与轧账单业务统计表是否一致;

(三) 清点现金,确认现金与业务发生款额相符,根据规定上缴现金;

(四) 清点重要凭证,确认结余重要空白凭证账实相符,根据规定上缴凭证;

(五) 办理正式轧账,打印柜员轧账单;

(六) 上缴尾箱,将收汇、兑付凭证和柜员轧账单交综合柜员;

(七) 办理正式签退,将名章、日戳妥善保管。

第209条 非跨日切网点综合柜员日终处理

(一) 审核普通柜员尾箱结余现金、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二) 接收普通柜员上缴的业务凭证和柜员轧账单,确认账实相符;

(三) 根据商户业务办理情况,向储蓄申请支票、网银付款或缴支票、网银凭证;

(四) 根据业务规定,向储蓄缴现金、申请次日备用金;

(五) 清点现金、凭证,确认账实相符;

(六) 办理柜员正式轧账,打印柜员轧账单;

(七) 办理机构轧账,打印机构轧账单;

(八) 非跨日切网点的综合柜员办理机构签退;跨日切网点的综合柜员办理临时签退。

第210条 跨日切网点的特殊处理

(一) 跨日切网点在营业中遇到全国中心主机日切时,系统自动对在线的柜员正式轧账。柜员不需要签退。

(二) 日切时,系统会短时间不能营业,系统恢复后,计算机系统的清算日期已经切换到次日,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直接补打上日柜员轧账单,综合柜员补打上日机构轧账单,上缴尾箱,再次领用同一尾箱,即可继续办理业务。

(三) 营业结束时,普通柜员按非跨日切网点的流程轧账、上缴尾箱、柜员签退。两张轧账单的业务统计表相加应等于当日业务凭证,现金、凭证只需与第二张轧账单相符。

(四) 综合柜员按非跨日切网点的流程轧账、上缴尾箱,只能临时签退,不执行机构签退。

第二节 非联网网点处理

第211条 接收待兑汇票。营业员收到县市中心送(寄)来的待兑汇票,应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接收专号核对待兑汇票张数,相符后签收。进口待兑汇票及进口汇票登记簿按日期、号码顺序存放。

第212条 营业员及网点现金凭证的审核。

(一) 营业员根据当日汇款单、取款通知单、兑付汇票、缴协款单等原始凭证,填写“营业日报单”一式二份,核对现金与相关凭证是否相符。

(二) 检查本网点开发汇款收据止号和结存空白收据起号是否连接,结余张数是否正确。

(三) 核点网点待兑汇票张数,做到日结平衡。

(四) 核点网点库存现金是否正确。

(五) 将一份“营业日报单”连同相关原始凭证按日寄送县市中心检查审核。

第八部分 责任

第213条 汇款在收款人兑付和存入收款账户之前所有权归汇款人所有,汇款人拥有对该汇款的处置权。

第21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邮政金融机构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客户责任造成汇款的损失。

(二)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三)客户的间接损失或期望利益。

第215条 因邮政金融机构责任造成的汇款被人冒领、误兑以及少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汇款补兑给汇款人或收款人。相关责任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向汇款人或收款人收还汇款。收还汇款信息发出后,超过 3个月仍无法收还的汇款,应由相关责任人赔付。

第216条 客户因损失同邮政金融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部分 风险控制

第217条 汇兑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对汇兑业务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有效控制和防范汇兑业务的风险。

第218条 汇兑业务的风险控制涉及汇兑业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多个环节,主要包括注册管理、授权操作、权限管理、密码管理、紧急止兑、重要空白和签到签退管理等。

第219条 机构注册。办理汇兑业务的各级机构需要在系统中先行注册后,方可办理业务。全国中心负责省中心的注册,省中心负责县市中心及网点的注册。

增加、修改和删除机构,应实行逐级报批制度。

第220条 人员注册。办理汇兑业务的各类人员均应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身份注册。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严禁空缺或以代码代替。

网点的综合柜员和支局长不得顶替柜员对外办理业务。柜员和综合柜员、支局长不得相互兼任。遇人员或机构发生变动时,必须在系统中办理停用、登记手续。

第221条 授权操作。汇兑业务的风险交易在计算机系统中实行操作授权,主要包括:机构(人员)的增加删除、业务资费调整、大额汇款、系统参数修改、原始交易信息变动等。

第222条 权限管理。计算机系统严格按岗位级别设置权限,不得超越权限进行业务操作。

第223条 密码管理。操作密码是计算机系统识别操作人员身份的重要标志。人员登录时,必须输入正确的操作密码,由系统进行身份确定后,方可办理业务。为确保系统安全,保障操作人员的自身利益,操作密码必须定期修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修改的,系统将拒绝登录。

第224条 止付。在内部处理中发现的差错,网点和县市中心应立即在系统发出紧急止付。止付信息发出后,需对差错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应在24小时内查明原因,并通知相关进行处理。

第225条 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县市中心依据纸质汇兑凭证对网点办理的汇兑业务的信息和资金进行日常和定期例行的事后检查。

事后监督的原则是基本业务少监督,特殊业务全监督;金额小的少监督,金额大的全监督;没有潜在风险的不监督,有潜在风险的全监督;正常交易少监督,异常交易重点监督。

事后监督的工作有:

(一)对营业员办理的收汇、兑付和特殊业务凭证及现金的审核。

(二)对营业员办理的内部差错处理业务的审核。

(三)对日终网点凭证、现金和账务的审核。

第226条 重要空白单证管理。重要空白单证由专人保管,做到请领有登记、交接有手续、使用有记录。重要空白票据由总行负责监制,各分行按照统一格式印制使用。

第一十部分 档案管理

第227条 汇兑业务档案是办理汇兑业务的真实记录和事后查阅的依据,必须妥善保管,定期归档。汇兑业务档案包括纸质业务档案和磁性存储介质业务档案。县市中心及网点的汇款单、取款通知单、收据存根、汇票、报表、凭证等纸质业务档案,由县市中心统一存档管理;省中心的纸质业务档案及其磁性存储介质业务档案由省中心统一存档管理。全国中心的纸质业务档案和磁性存储介质业务档案由全国中心存档管理。

第228条 汇兑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而获悉有关的汇款信息,只能告知相关的汇款人、收款人或他们的合法代表人。

第229条 汇兑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日报表保管3年,其他业务档案保管15年,磁性存储介质业务档案永久保存。

第230条 业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汇兑业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业务档案销毁清册,经企业领导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对因未了结债权债务或涉及案件等未结案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直至结清各种关系。

第231条 汇兑业务档案查阅

(一)企业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汇兑档案时,需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登记查阅登记簿,查阅时应保证档案完整无损,不得将档案拆开、划销、涂改或私自携带外出。

(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依据法律规定,需要查阅或调阅档案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32条 保管档案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以明确责任。

附则

第233条 本制度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区分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234条 本制度是邮政汇兑业务的全区统一规定,各级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92629d9cc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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