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骗保如何定罪和量刑

发布时间:2013-03-05 16:58: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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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骗保如何定罪和量刑

《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骗保属于保险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骗保涉嫌保险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一些达不到理赔标准的"受伤"车辆,在修理厂的"特殊处理"下,就能领到保险公司不少"医疗费",而之所以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另眼相待",秘诀就在于这些私人修理厂提供的"代撞"业务。日前,两名汽车修理厂的"代撞手"在执行代撞业务时露了马脚,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取保候审。

  "代撞"骗保现在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一些汽修店甚至暗地推出汽车"代撞"业务。记者暗访了一些暗藏"代撞"业务的汽修店,并直面"代撞手",揭露整个"代撞"业务的全部流程和骗取保险费的内幕。

  案例:"代撞手"自导车祸被定罪

  市民小姐日前到汽修厂去看她的车,不料眼前的景象让她大吃一惊。只见她的蓝鸟轿车被撞得车头严重变形,全车上下都是刮痕,惨不忍睹。"真没想到,维修厂不修车反而把我的车撞得更坏。"肇事者正是托为照料爱车的车管家汽车修理厂。

  小姐称,今年3月下旬她不慎将车子前保险杠擦坏了,半个月后,小姐将自己的车开到车管家汽车修理厂进行例行清洗保养。这时,工作人员发现邓的车子有损伤,便自告奋勇表示,能帮助其理赔,并帮她把车子修好,小姐不必再出任何费用。听到有这样的"好事",第二天小姐便将自己的爱车和车辆保险单一起交到了维修厂工作人员的手中。

  直到警察来电通知邓小姐时,她看到了爱车的这番"惨状"才懊悔不迭。"原来就前保险杠受损,修理更换最多不超过1000元。现在警方估价要修得花17000多元。"案发后,汽修厂两名"代撞手"交代了"车祸"经过。

  原来汽车撞坏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数额远远高于汽车的维修费用,所以当汽修厂两员工作人员拿到小姐的车后,便自导自演了一场"车祸":先将车子径直撞到电线杆上,然后报警,企图拿到警方的事故处理单后,向保险公司理赔。谁知,他们的伎俩被警方当场识破。目前,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两人定罪。

  据两名"代撞手"透露,客户的汽车经常被他们当作骗保挣钱的工具,对车实施"故意伤害"后,赚取保险公司理赔额和实际修理费用之间的差额。据两人称,目前本市一些私人汽修店已经暗暗推出了"代撞"业务。

  车主、汽修厂共造"代撞"市场 撞车骗保成功率100

  记者根据线索,驾车来到位于一家私人汽修店,暗访"代撞"业务。这家汽修店位于一家大型汽配市场旁,记者首先向店里的工作人员"抱怨"车子刹车性能不好,发动机有点漏油,想换一些新的零件。检查车况后,一名20多岁的年轻男子凑上前来,小声告诉记者,保险杠、散热器都有老化现象,需要动大"手术",价格会非常高,还不如使用他们的"代撞"业务。男子解释说:"只要找维修店的伙计帮你撞一下车,就能把制动泵、散热器等震坏,然后马上报警,拿到交警开的事故单,凭着事故单找保险公司理赔后,不需要你花一分钱,什么都能换个新的。"

  见记者有点犹豫,这名张姓男子继续鼓动说:"代撞骗保在行业内很普遍,不少车主也知道,我们轻轻一撞,就能为车子免费更换新零件,在熟客中还是很受欢迎的。前阶段我们最忙的时候,差不多两三天就得去'一次。成功率基本上是100%。"

  在张某的"热情"介绍后,记者表示要详细了解一下情况。张某于是自告奋勇带领记者来到位于江杨南路上的一家汽修厂。这家汽修厂规模较大,门口挂着一张"大地保险车损定审点"的牌子。一位自称姓李的女老板热情地接待了记者。当记者表示怕撞坏车子时,李老板拍着胸脯表态:"你就放心吧,我们司机的驾驶技术都很好,保证是你想换哪里,就能坏哪里。保证还给你一部全新的汽车,并且今后你来维修都能打折。"

  "可是万一撞坏了,保险公司不赔,怎么办呢?""他就是我们车行专门负责理赔的人。"老板指着办公室内坐着的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对记者说,"他不仅与大地保险的人熟,就是和人保、太平洋等一些大的保险公司的人也很熟,只要有事故单就肯定能赔。"

  女老板保证说,"代撞"业务非常简单,只要记者按要求留下身份证,然后汽修厂会派出专业的"代撞手"开记者的车出门搞"撞击",到时候只需要车主本人报警,交管部门赶到现场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所有的手续都由汽修厂一条龙搞定。

  在张某的带领下,记者又走访了场中路、三泉路等多个私人汽车修理点,几乎所有的店都承诺可帮客户"代撞",但都要求车主成为该店的"长期客户",参加一条龙维护。

汽修厂"代撞"月赚两万

  在张某的引见下,记者很快见到了专业的"代撞手"小赵。小赵告诉记者,他在上海做汽修已经多年。从业没多久,他就接受了一项老板交付的"特殊任务":开着车主的车去搞"撞击",并且依据车辆的撞击程度,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费。

  小赵称,以前老板都是要求瞒着车主进行的,在来修车辆原本受损的地方再次撞击,扩大受损面。但现在的车主越来越精明,觉得通过"代撞"自己也能得益,愿意与汽修厂"暗地合作",甚至主动要求汽修厂代为撞击的车主也越来越多,于是,汽修厂的"代撞"业务便应运而生。

  在赵某所在的汽修厂,担负这一任务的共有三名"代撞手",都有超过十年的驾龄,对汽车构造极其了解。据"代撞手"透露,他们一般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开展工作,每撞一辆车的收入大约是一二百元。索赔的过程中,汽修厂的老板成为最大的赢家,每月此项收入至少有2万元。老板的风险意识很强,对每辆车的撞车次数和撞车的效果都会严格控制。如果撞得不够逼真,还会叫上有经验的老师傅重新去撞一次,做到天衣无缝。

  趋势:车主参与 "代撞"更难查

  暗访中,好几家汽修店的老板显得较为警惕,他们透露今年以来圈里有人开始鼓励一些私家车车主也参与撞车,一下子撞车族群体扩大开来,修理厂的利润也增加不少。诸如一些没有保不计免赔险(属于车险中一种)的车主,只要车主修车费用不足500元,是无法取得保险公司赔偿的。另外酒后驾驶或者无证驾驶车主一旦发生车祸,他们就会找"代撞手"造假。

  老板们称,目前汽修店和"代撞手"也有自己的风险意识。由于最近一段时间有关部门查得紧,不少"代撞手"被查出,所以不少汽修店老板在见到陌生车主来要求"代撞"时,就会鼓励这些车主自己去撞。"随便把车撞到小区的围墙上、路边的柱子上、树上,然后报警就可以了,根本查不出来是故意撞的还是非故意的。"一位老板这样对记者说道。

  高额利润 浇灌"代撞业"

  "代撞"业务为什么屡禁不止?记者了解到,汽修的利润有两块,一是工时费,通常可以达到30%;二是材料费。骗保的人,既要了解保险知识,又要懂汽车构造。一些汽修厂便利用自身有利条件,在对事故车辆维修时就开始做手脚。修理厂完全可以一方面报损,向保险公司索要更换部件和维修的费用,另一方面可以将出问题的部分修理一下,或者更换一个价格低得多的组装甚至劣质部件。正常的利润是20-25%,而如果进行所谓的"代撞"骗保,材料费的利润可以上升少则50%,多则200%、300%,甚至更高。

  一般的汽修厂都愿意接投保了车损险的"事故车",因为和普通的故障车相比,这种车的利润高得多。一些进口老旧车型的利润更高,由于这些车逐渐退出市场,配件难寻,且价格高昂,只要发生保险事件,就会得到大笔赔款。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久前就有一辆老式的上世纪90年代初的凯迪拉克,找到汽修厂"代撞",结果双方都获利不少。

  保险公司身陷"代撞包围圈"

  规避"代撞"需要警方、保险投资人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努力

  尽管警方正在加大查处"代撞"骗保的力度,但是"代撞"业务仍在偷偷地进行着,这让沪上众多保险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但是取证难始终让保险公司处于尴尬境地。类似"代撞"这类故意扩大损失产生的无奈赔款达到部分保险公司总理赔金的30%。目前,众多保险公司在加大监管理赔的同时,也在培养理赔员和定损员队伍的素质。相关管理部门提出,规避"代撞"骗保的发生既需要警方协作,更需要保险投资人自律和保险公司严格监管。(记者 马芸 顾金华 实习生 周一妍)

  

交管部门:不让撞车族有机可乘

  交管部门表示,由于"代撞"业务的盛行,从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车祸数量的增加,给道路交通也带来了压力。对于普通驾车者来说,防范撞车族,办法有几种:一是车主遇到停车、起步和转弯时,必须注意附近车辆,减速行驶;二是在变更车道时,也要注意直行车辆是否加速,不要刻意超车,避免撞车族有机可乘。

  检察机关:"代撞"骗保涉嫌犯罪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对"代撞手"而言,他们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费,若因为伪造现场被交警揭穿而没能获取事故处理单,也就没能进入保险理赔环节,因此不构成骗保的结果。但他们擅自毁坏客户的汽车,并造成道路设施的损坏或他人车辆的损坏,这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另外,如果"代撞手"拿到事故处理单进入理赔环节,则将涉嫌保险诈骗罪。

  缺少第一现场取证机会

  目前保险公司面临着取证难的尴尬境地,部分保险公司因为投保人故意扩大损失但保险公司因拿不出相关证据的无奈赔款达到公司总理赔金的30%

  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宣传部的负责人先生介绍说:"民警为了保持车辆畅通,往往在为事故车辆开出事故单后就指令事故车辆离开,这样做的同时也致使保险公司定损员不能在事故第一现场调查取证,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多是在汽车维修公司看到这些事故车辆,这就给骗保人提供了做手脚的可乘之机。"

  定损员自身素质有不足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面对代撞'骗保,公司的方法是增强定损员的专业素质。每当事故发生,公司会派经验丰富的定损员进行迹象分析,做到及时发现疑点,然后进行多级核保,一旦发现破绽就重新定审。"但是目前的定损员队伍本身也存在不足。以前修理厂和保险公司都不多,定损员年龄普遍比较大,而且很多都有汽车维修经验,他们能根据一个部位的受损情况,判断出撞击来自哪个方向及受损程度;可是现在的定损人员,有的连汽车基本的构造都不是很清楚,到了修理厂,只知道哪个部件坏了,怎么坏的根本看不出来,于是有经验的修理厂就可以在其中大做手脚。

  对此,几家保险公司也显得很无奈。一家财险公司老总表示,定损员在勘查现场时能区别出老伤新伤,但要证明是否故意,还是有难度的。尤其是有些案子定损员感觉是故意撞的,可在对方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上却写着无责,这就给取证带来很大难度。

  理赔员蒙了客户蒙公司

  在骗保过程中,理赔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作为车主与保险公司的中间人,很多理赔员并没有起到桥梁的作用,而是"蒙了客户蒙公司"。记者在暗访中得知许多实行骗保业务的汽车维修公司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内呼外应合作骗保。对此,大地财险的先生表示:"对于合作行骗的业务员我们发现一个,开除一个。我们的原则是每次理赔调查我们会派双人到场,相互监督,每桩理赔案做到察看现场和发放理赔金不为同一人。只有靠加大监管力度,才能尽量避免骗保发生。"

在记者的采访中,多家保险公司表示,目前整个汽车保险行业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亏损状况。各种方式的骗保行为令保险公司甚为头痛,如"代撞"扩大损失,虚报事故医疗费用等。由于车险行业竞争激烈,保险公司提高汽车保费的措施很难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89c1f0b6c85ec3a87c2c5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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