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
兹证明 谢炳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护照号:440101************ ),于 2016 年 05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在我公司任职,劳动合同期限为 2016 年 05 月 23 日至 2019 年 05 月 22 日,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原因离职,属 非自愿离职 性质,离职前担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 职务。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相关离职手续已办妥。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深圳胡说八道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0日
---------------以下内容请勿写入本证明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7da936a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e1.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