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及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12-06-26 11:25: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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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及风险控制措施

1 目的

为加强金融服务,拓展中间业务服务领域,向客户提供更为广泛的投资理财渠道, 规范本行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及管理,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内容与要求。

2.2 明确了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调查及委托人、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的真实性调查工作及责任由支行市场营销部、分管信贷副行长及行长负责并实施。

2.3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

3 术语与定义

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风险,本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一项贷款服务。

4 职责

4.1 经办行市场营销部

4.1.1 受理委托方要求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申请;

4.1.2 核实委托人提送的相关资料;

4.1.3 审查委托贷款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委托贷款发放条件;

4.1.4 将符合条件的委托贷款填写《委托贷款备案登记表》逐笔上报总部市场营销部进行备案;

4.1.5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或《个人委托贷款协议书》;

4.1.6 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当事人合同;

4.1.7 督促委托人向综合结算部交纳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

4.1.8 核实委托贷款基金;

4.1.9 向委托人和借款人发送、回收对账单,并将对账结果提交综合结算部;

4.1.10 根据综合结算部提供的对账单与台账进行核对;

4.1.12 每个月初将上个月委托贷款月报表上报总部市场营销部;

4.1.13 档案管理。

4.2 经办行综合结算部

4.2.1 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及委托贷款合同分别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委托贷款户,并根据委托贷款指标单进行会计核算;

4.2.2 按合同规定收取手续费;

4.2.3 根据合同约定对贷款单位结计利息;

4.2.4 按季打印对账单,并向市场营销部提供;

4.2.5 退回基金。

4.3 支行市场营销部、分管信贷副行长及行长负责权限范围内本行受理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借款人的真实、可靠身份验证及资金的合法来源渠道,并实地查验相关要素。

4.4 总部市场营销部对支行报备的委托贷款进行逐笔登记,

5 工作程序

5.1 委托人条件

5.1.1 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社会团体;

5.1.2 个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本行开立有个人结算账户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

5.2 参与者

5.2.1 委托贷款业务的参与者主要有:

a) 委托人,包括个人、单位或社团;

b) 受托人,指在委托贷款业务中接受客户委托的人,即贵阳市商业银行;

c) 借款人(项目方),主要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

5.2.2 参与者关系

5.2.2.1 委托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借款人与受托人之间均为委托关系。委托人委托本行管理其投放的委托资金,借款人委托本行进行资金融资。本行不对委托人的委托贷款金额提供任何担保,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5.2.2.2 借贷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为借贷关系,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本行作为受托人只按委托人的意愿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操作,不承担贷款风险。

5.3 委托贷款业务的办理

5.3.1 办理原则

5.3.1.1 委托人需提供委托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有权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同意委托资金使用的决议、授权的资料

5.3.1.2 经办行严格审核委托人及借款人的身份及对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来源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调查,确保委托人及借款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的真实、可靠。

a) 委托金额500万元以下,由支行资产类客户经理(双人)进行实地调查,查验其真实性、可靠性;

b) 委托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由支行资产类客户经理、市场营销部经理(或副经理)进行实地调查,查验其真实性、可靠性;

c) 委托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由市场营销部经理及支行分管信贷的副行长进行实地调查,查验其真实性、可靠性

d) 委托金额5000万元以上,由支行市场营销部经理及支行行长进行实地调查,查验其真实性、可靠性;

5.3.1.3 必须是在委托资金按规定存入本行后方可发放贷款。

5.3.1.4 贷款利息根据合同规定收取划入指定账户,贷款到期前三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必须将贷款本息划转至在本行开立的主账户中。

5.3.1.5 对超出《委托贷款协议》规定的要素进行更改时,必须在实地查验其真实性后,经委托人、借款人同意。

5.3.2 客户申请

5.3.2.1 委托人向本行提出委托贷款申请。

5.3.2.2 经办行对委托人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委托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有关委托人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结余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有效审计报告。

5.3.2.3 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 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委托单位应出具相关合法手续;

b) 委托贷款用途是否合法;

c) 单位或社团的委托资金是否经过其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同意,批准授权使用;

d) 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5.3.3 审核

5.3.3.1 经办行市场营销部经理审查上报资料是否符合条件;

5.3.3.2 若符合条件,按流程查验委托贷款的所有资料真实性,通过相关法律渠道确认我行不承担任何风险的前提下经办支行行长签字,支行市场营销部将全套委托贷款资料并填写《委托贷款备案登记表》报总部市场营销部备案后,再行签定合同。

5.3.9 退回基金

经办行综合结算部在借款人归还贷款后及时退还基金。

5.3.10 会计处理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5.4 收费

5.4.1 经办行依据委托贷款协议规定向委托方收取代理手续费,手续费直接记入中间业务收入。

5.4.2 委托贷款年手续费率在14‰之间,如有特殊情况,经办行可与委托人或借款人另行商定手续费率。

5.4.3 委托期间,因委托人将原指定账户销户,导致本行不能及时将收益及本金划付给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因借款人未按时支付贷款本息造成本行不能按时将收益及本金划付给委托人的,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本行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将收益及本金划付给委托人的,由本行承担相关责任;如因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行不能按时将收益及本金划付给委托人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5.5 档案管理

市场营销部在办理完委托贷款业务后,将客户资料、协议等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5.6 纪律要求

5.6.1 经办行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保护委托人及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委托人及借款人严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委托人及借款人的资料和有关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办行可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调查委托人及借款人的资料和相关信息。

5.6.2 各支行及工作人员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守法、廉洁奉公、文明服务,严禁吃、拿、卡、要等行为。

5.6.3 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支行,视情节给予必要处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6b27d06b52acfc789ebc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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