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中单方解除和对外责任承担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1 15:23:32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特许经营中单方解除和对外责任承担制度

作者:李振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

        摘要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对处于相对弱势的被特许人的法律保护尤为关键。而单方解除和对外责任承担即是侧重于保护被特许人的最重要的两项制度,完善这两项制度对于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特许经营 单方解除 对外责任承担

        作者简介:李振东,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

        一、单方解除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特许经营中,主要存在两项单方解除权:一是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任意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的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这两项单方解除权均是为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而设,有助于实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实质上的平等。

        (一)冷静期制度与我国法上的单方解除制度

        论及UFOC之时,涉及到了一个十天冷静期制度,这是信息披露义务中的冷静期制度,目的在使被特许人能对特许人提供的各种信息进行审慎的判断和思考以预估风险,以决定是否缔结特许经营合同。而在特许经营单方解除权制度中,同样有一个冷静期制度。英国《公平交易法》对于金字塔销售规定了十四天冷静期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新成员商必须享有14天的冷却期,在这期间新成员商有权:(1)撤销合同的权利;(2)向发展商索还因入网已支付的款项;(3)索还货款并返还尚未售出但保持原状的产品;(4)撤销预订的服务项目,并索还已支付的款项。简而言之,新成员商在这十四天冷静期内实际上享有的是单方解除权。我国《条例》第12条参考了上述冷静期制度,它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专营合同订立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该条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毁约的权利,是一种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对方有违约原因,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任何解除合同,它不要求对方产生违约责任,完全根据一方的意志可以单独解除,有解除权一方一旦行使这种权利,权利的行使将终止合同执行。此外,被特许经营人享有在约定期间内终止合同的权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在特许专营合同的谈判或者协商过程中同意放弃此项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68b74a8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7e.html

《特许经营中单方解除和对外责任承担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