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发文字号】民发[2008]155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8.10.21
【实施日期】2008.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8〕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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