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4]6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21
【实施日期】2004.05.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
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 深府办[2004]60号)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保留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牌子)。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土地、矿产、测绘、住宅与房地产以及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全市土地、矿产、测绘、房地产权和房地产市场与行业管理职能划入新设立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职能划入新设立的市规划局。
(三)原市住宅局承担的经济适用房管理、物业管理监管和住宅产业化发展以及住房制度改革职能划入新设立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四)原市住宅局承担的经济适用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组织建设职能划归市建筑工务署。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住宅与房地产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市涉及以上各方面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全市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供应及开发利用的相关行政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并依法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监督管理市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行为,组织指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组织收取地价款及土地使用费;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参与市土地开发基金投资和市财政投资的市政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负责全市的地籍、测绘(含竣工测量)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交易及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以及房地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七)对全市房地产权进行登记管理,参与调解房地产权属纠纷。
(八)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安排及租售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及行业培训工作。
(十)负责全市住宅产业化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本级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维修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土地及房地产档案和数据库业务工作。
(十三)对地质矿产资源和国土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四)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测绘市场以及物业管理和房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协调全市违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65ad06f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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