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学历学位层次提升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7]14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7.12.12
【实施日期】2007.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学历学位层次提升工作的意见
(大教[2007]149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属各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06]161号)和市教育局《大连市“十一五”期间中小学教师教育规划》(大教[2006]138号)精神,调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努力提高学历学位水平积极性,全面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使中小学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得以健康发展,尽早实现我市基础教育形成均衡化发展的良好局面,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学历学位层次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历、学位层次提升的重要意义
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师教育是教育发展的基石。建设一流的国家需要一流的教育支撑,而办好一流的教育,必须落实教师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培养造就大批优秀的教师。经多年努力,大连市中小学教师在基本素质、学科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十分突出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课程改革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必须经过连续不断的继续教育来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是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学历教育在教师继续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学历教育不仅可以扩充教师的专业知识,丰厚教师的文化底蕴,还可以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素养和系统的专业技能水平。因此,促进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学位提高,应当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同样受到重视。辽宁省和我市在“十一五”期间中小学教师教育的目标中都提出了到“2010年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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