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分工上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区域管辖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区域:浦东新区、闵行区、徐汇区、长宁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区域:黄浦区、杨浦区、虹口区、静安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县。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案件的范围
1、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2亿元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000万以上至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至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调解和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裁决;
6、对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效力持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申请撤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
7、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8、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
9、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0、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11、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1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和仲裁判决;
13、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
14、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参照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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