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指导书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表施工单位处罚5万以下

发布时间:2020-06-07 11:40: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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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指导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表(施工单位处罚5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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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类别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金额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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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地基基础阶段

1

隐蔽工程未及时组织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违反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 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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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锚杆未检验和锁定情况下开挖下层土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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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桩基施工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工艺试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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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深基坑工程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的

违反第十条第六项: 未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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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桩位偏差值超过规范值未报设计单位或未按设计方案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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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它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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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地基基础阶段

7

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或自行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违反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处罚

按照混凝土每立方米二百元、砂浆每立方米四百元处以罚款。

按照混凝土每立方米二百元、砂浆每立方米四百元处以罚款。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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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阶段

1

未按规定留置并养护混凝土同条件试块的

违反第十条第六项:

未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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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厕、浴、厨房间四周砌体墙根部未浇筑同墙宽、高度大于200mm的细石混凝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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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厕浴间地面标高与室内标高高差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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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未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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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按设计要求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纵向受力钢筋使用带E牌号钢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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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预应力张拉过程中存在断裂、滑脱现象,且处理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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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缝及后浇带留置及处理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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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砼养护不符合施工方案及技术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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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主体结构阶段

9

现浇结构存在外观质量缺陷,且处理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违反第十条第六项:

未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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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现浇结构尺寸偏差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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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大六角头或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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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钢结构防腐或防火涂层未进行厚度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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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它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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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钢筋直螺纹接头及焊接接头未进行工艺检验的

违反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 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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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预应力筋及锚具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且现场已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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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钢结构焊缝未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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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大六角头或扭剪型高强螺栓未进行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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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厚涂型防火涂料未进行抗压强度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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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未进行放射性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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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隐蔽工程未及时组织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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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砼浇筑前,未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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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主体结构阶段

21

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或自行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违反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处罚

按照混凝土每立方米二百元、砂浆每立方米四百元处以罚款。

按照混凝土每立方米二百元、砂浆每立方米四百元处以罚款。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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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阶段

装修工程

1

墙砖与地砖出现大面积空鼓且未及时整改的

违反第十条第六项:

未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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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窗、幕墙玻璃或玻璃栏板未按设计要求采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玻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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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裂或渗漏等现象严重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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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墙抹灰层未进行粘结强度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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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墙饰面砖未进行粘结强度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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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直接安装在吊顶工程龙骨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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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措施与设计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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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与设计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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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装饰装修阶段

装修工程

9

幕墙的四性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违反第十条第六项:

未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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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幕墙玻璃遮蔽系数、可见光透射比节能指标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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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隐框玻璃幕墙开启扇玻璃根部未加设托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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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吊顶、墙面用材料未进行燃烧性能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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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推拉门窗窗扇未设置防脱落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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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临空处设置防护栏杆高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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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它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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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装饰装修阶段

装修工程

16

玻璃幕墙用硅酮结构胶未进行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强度与相容性检测的

违反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 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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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装修材料未进行放射性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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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未检测游离甲醛限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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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室内用水性胶粘剂未检测TVOC及游离甲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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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干挂石材用环氧树脂胶未检测粘结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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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隐蔽工程未及时组织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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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或自行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违反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处罚

按照混凝土每立方米二百元、砂浆每立方米四百元处以罚款。

按照混凝土每立方米二百元、砂浆每立方米四百元处以罚款。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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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装饰装修阶段

给水排水、通风空调工程

1

未按规定对给排水管、绝热材料、风机盘管、及其它配件或设备进行进场检验的

违反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 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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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水套管等隐蔽工程未及时组织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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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样板工序、样板房未及时组织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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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泵、风机无减震措施的

违反第十条第六项:

未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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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浴器、洗衣机地漏、卫生器具处无存水弯或水封深度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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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竖向风道无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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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进行生活给水系统、热水系统、管道直饮水系统等水质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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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未做试压实验,室内雨水、污水系统等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未做灌水试验的

违反第十条第六项:

未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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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装饰装修阶段

给水排水、通风空调工程

给水管道管件与管材不相适应的,生活给水系统管材未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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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室内消火栓系统未做屋顶层、首层消火栓试射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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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排水管隐蔽前未做灌水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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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通风空调工程各系统制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未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的;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空调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实现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冷热计量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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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未做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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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它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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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装饰装修阶段

给水排水、通风空调工程

13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违反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施工的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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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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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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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装饰装修阶段

建筑电气工程

1

隐蔽工程未及时组织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违反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 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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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卫生间局部等电位大部分未与就近插座PE线连接的

违反第十条第六项:

未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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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在浴室0、1及2区内装设开关设备及线路附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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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根据消防保护对象分级要求选用合适线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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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及时进行节能性能检测的或检测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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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部分插座串接,或未按左零右火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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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装饰装修阶段

建筑电气工程

7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小于6mm,或未做过载实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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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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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它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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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违反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施工的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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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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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装饰装修阶段

建筑电气工程

12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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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

1

未按规定对燃气工程主要管道或设备进行检验的

违反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 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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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按规定对燃气用气设备进行检验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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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隐蔽工程未及时组织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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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装饰装修阶段

燃气工程

4

因未打坡口、未留间隙导致钢管焊接质量不达标的

违反第十条第六项:

未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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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钢管焊接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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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管焊接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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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钢管防腐层脱落或污染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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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钢质管道焊接处或穿墙、楼板处锈蚀的,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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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厨房通风条件不佳且未按要求安装独立事故排风及泄漏报警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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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压力试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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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且无任何保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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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装饰装修阶段

燃气工程

13

地下燃气管道埋深不足且无保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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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管沟用碎石、砖块等垃圾土回填或回填土密实度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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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燃气管道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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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燃气立管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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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用户燃气表及居民生活用气设备设置于卧室或卫生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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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沟槽时,未采取防止燃气泄露到沟槽中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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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其它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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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装饰装修阶段

燃气工程

20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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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违反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施工的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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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因未打坡口、未留间隙导致钢管焊接质量不达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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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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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行为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的工程擅自进场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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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全的

违反第十条第一项: 未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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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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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授权书的

违反第十条第二项: 未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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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未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授权书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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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行为

6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

违反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 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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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违反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就地封存、擅自转移或挪作他用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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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违反第十条第八项: 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p

< class=' _5'>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1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p

< class=' _5'>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

 

 

1

未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的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未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的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p

< class=' _5'>

2

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的;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的

p

< class=' _5'>

3

未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

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未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p

< class=' _5'>

4

未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的

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未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的

p

< class=' _5'>

5

未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

违反第十四条第六项:未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

p

< class=' _5'>

6

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

违反第十五条: 对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处罚

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表(施工单位处罚5万-20万)

责任主体

类别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施工单位

实物

1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违反第二十九条或三十一条: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3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违反第十一条或十六条: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4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5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6

违反规定使用已被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或施工工艺的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或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7

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的

施工单位

实物

8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违反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施工的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9

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施工的

10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行为

1

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违反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施工

单位

行为

2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违反第三十二条: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障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1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表(施工单位处罚20万以上)

责任主体

类别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施工单位

实物

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违反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施工的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

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施工的

3

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

违反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

4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

实物

5

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三项: 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为

1

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违反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1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表(其他责任主体处罚5万以下)

责任主体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金额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监理单位

1

监理人员配备不全的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 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的;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

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的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 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的

3

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未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的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 指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的

4

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的

违反第十一条第四款: 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监理单位

5

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的

违反第十一条第五款: 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的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6

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的;

违反第十一条第六款: 不得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的;

7

未按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

违反第十一条第七款: 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8

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未提前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9

未按月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

违反第十一条第八款: 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10

对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

违反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 对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施工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 对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未拒绝执行或者及时报告的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11

对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施工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

12

对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未拒绝执行或者及时报告的

监理单位

13

未履行监理职责的

违反第二十二条: 未履行监理职责的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44条。

14

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未制止的

违反第三十四条: 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未制止的 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无法制止时,未及时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的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15

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无法制止时,未及时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的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1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2

总监理工程师对存在质量或者施工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制止或者报告的

违反第三十七条: 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或者施工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者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处理

处四万元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3

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的

违反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的

处七千五百元罚款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

未按规定签发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合格书及停工通知、复工通知等相关文件的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合格书、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知、复工通知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

处四万元罚款

(1)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暂扣其执业证书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勘察单位

1

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不真实、准确,不能满足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的;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 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

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

3

未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违反第八条第二款: 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勘察单位

4

未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违反第八条第三款: 未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5

未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的

违反第八条第四款: 未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的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1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检测单位

1

未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的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的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

未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未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违反第十三条第五款: 未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未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3

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出具虚假证明的

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检测单位

4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违反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5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检测单位相关责任人

1

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弄虚作假

违反第五十二条: 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弄虚作假的

处三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

审图单位

1

未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的;

违反第十二条第五项: 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备案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4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审图单位责任人

1

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处机构罚款数额7.5%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

1

编制工程设计文件深度不满足施工需要的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 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

处二万元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

未按规定参加施工图设计交底的

违反第九条第二款: 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3

不参加重要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的

违反第九条第三款: 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4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违反第九条第五款: 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1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p

< class=' _8'>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表(其他责任主体处罚5万-20万)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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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p

< class=' _8'>

建设单位

1

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违反第七条第四项: 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p

< class=' _8'>

2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p

< class=' _8'>

3

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 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p

< class=' _8'>

4

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 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p

< class=' _8'>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1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p

< class=' _8'>

监理单位

1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p

< class=' _8'>

2

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p

< class=' _8'>

3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p

< class=' _8'>

勘察单位

1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的

违反第十九条: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p

< class=' _8'>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1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p

< class=' _8'>

检测单位

1

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                   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p

< class=' _8'>

审图单位

1

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                       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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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审查合格的图纸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                 (3)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质量安全责任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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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单位责任人

1

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p

< class=' _8'>

设计单位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违反第十九条: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p

< class=' _8'>

2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违反第二十一条: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p

< class=' _8'>

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违反第二十二条: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p

< class=' _9'>

设计单位

4

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p

< class=' _9'>

5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p

< class=' _9'>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1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表(其他责任主体处罚20万以上)

责任主体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建设单位

1

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40条。

2

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三项:                                 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

未经论证核准采用无现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违反第七条第二项: 未经论证核准采用无现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4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违反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5

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

违反第七条第六项: 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

6

涉及公共安全等重大设计变更文件未送原审图机构进行审查的

违反第二十一条: 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

7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违反第十条: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8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违反第十四条: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9

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

10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违反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2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3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4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5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违反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1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监理单位

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

监理单位因过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监理单位因过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1

对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1)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2)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3)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1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表(1-5万)

责任

主体

类别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金额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备注

建设

单位

综合

方面

1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1.75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2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的

1.75万

3

工程开工前,未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的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直至整改合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4万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 

先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停工整改,并处罚款

建设

单位

燃气

管道

保护

4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擅自施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各处3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各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以下简称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万元

3万元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罚款

施工

单位

许可

方面

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擅自进场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2万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施工

单位

燃气

管道

保护

6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第二十六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以下简称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擅自施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各处3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各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万元

3万元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罚款

施工

单位

燃气

管道

保护

7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未在开工3日前书面通知管道燃气企业的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由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开工3日前书面通知管道燃气企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首先进行人工开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立即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并采取保护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3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范围书面通知管道燃气企业。

第三十八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首先进行人工开挖,探查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和情况。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燃气管道现状与查询结果不一致的,应当立即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并采取保护措施。管道燃气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修补测。

3万元

3万元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有违规行为,并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进行处罚

8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未首先进行人工开挖的

3万元

3万元

9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燃气管道现状与查询结果不一致,未立即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并采取保护措施的

3万元

3万元

施工单位(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起重

机械

10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0.75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1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0.75万

12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0.75万

施工

单位

起重

机械

13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1.75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安装单位

(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4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5万

15

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75万

16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1.75万

17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1.75万

18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1.75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

(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9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5万

20

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1.75万

21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75万

施工

单位

起重

机械

22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1.75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

(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3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1.75万

施工

单位

起重

机械

24

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1.75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

(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5

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75万

26

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5万

27

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5万

28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75万

施工

单位

安全文明施工

29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5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施工

单位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

29

未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0.3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十条

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0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处理的

0.3万元

31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处理的,未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0.3万元

施工

单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管理

32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0.3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警告,并处罚款

施工

单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管理

33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0.3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警告,并处罚款

监理

单位

建筑

起重机械

34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1.75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35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75万

36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1.75万

37

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1.75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表(5-20万)

责任

主体

类别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金额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备注

建设

单位

综合

方面

1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35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35万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停工整改,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

单位

燃气

管道

保护

4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擅自施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各处3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各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以下简称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万元

10万元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罚款

勘察

设计

综合

方面

5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0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6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20万

施工

单位

许可

方面

7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7.5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停止施工,并处罚款

8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0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燃气

管道

保护

9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

第二十六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以下简称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擅自施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各处3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各处1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万元

10万元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罚款

施工

单位(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起重

机械

10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1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7.5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停业整改,并处罚款

施工

单位

整体提升脚手架、起重机械、施工机具、模板等

12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7.5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3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7.5万

14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7.5万

15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7.5万

施工

单位

整体提升脚手架、起重机械、施工机具、模板等

16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0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先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17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0万

18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0万

施工

单位

安全

管理

19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7.5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先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7.5万

施工

单位

安全

管理

21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12.5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12.5万

23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2.5万

24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

挪用费用3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5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7.5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先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26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7.5万

施工

单位

安全

管理

27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0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先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文明

施工

管理

28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7.5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29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7.5万

30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7.5万

监理

单位

其它

方面

31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0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32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0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监理

单位

危大

工程

管理

33

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审核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0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34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0万

35

未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0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36

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

20万

37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0万

38

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

20万

39

对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的

20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表(其它)

责任

主体

类别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金额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备注

施工

单位

事故

方面

1

发生一般事故的

第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四个月至六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一个月至三个月

2个月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第三条

暂扣

资质证书

2

发生较大事故的

四个月至六个月

5个月

3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

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9.5个月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

4

未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先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5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未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7

未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明确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

施工

单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

8

未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工程项目,未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先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施工

单位

项目

经理

履职

9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注: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中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第三、六、七、八条

先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0

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11

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12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

13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14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施工

单位

项目

经理

履职

15

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十七条、十八条

先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6

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7

未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18

未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19

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

20

未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监理

单位

事故

方面

21

发生一般事故的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二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三个月至四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五个月至六个月。

一个月至二个月

1.5个月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第四条

暂扣

资质证书

22

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个月至四个月

3.5个月

23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

五个月至六个月

5.5个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585b63c25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1b.html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指导书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表施工单位处罚5万以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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