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

发布时间:2019-08-21 23:29: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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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要健康发展, 关键是把握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

一方面,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挥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

另一方面,完善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一个开放命题,目前各国政府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没有成熟的法规。

要参照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并在监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下, 市场参与者理性, 个体自利行为使得“看不见的手”自动实

现市场均衡, 均衡的市场价格完全和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信息。 此时,金融监管应采取自由放任理念,关键目标是排除造成市场非有效的因素,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少监管或不监管,

以免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

但目前阶段,互联网金融存在大量非有效因素,使得自由放任监管理念不适用。

第一,互联网金融中,个体行为可能非理性。比如,在 P2P网络贷款中,投资者购买的

是针对借款者个人的信用贷款,即使 P2P平台准确揭示借款者信用风险并且投资足够分散,

仍属于高风险投资, 投资者不一定能充分认识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 所以, 对 P2P 网络贷

款,一般需要引入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英国要求投资者不能仓促做决策,要三思而后行。

第二,个体理性,也不意味着集体理性。比如,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 +货币市场基金” 合作产品中, 投资者购买的是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以随时赎回自己的资金, 但货币市场基金的头寸一般有较长期限, 需要付出一定流动性折扣才能变现 (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大比例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 但协议存款“提前支付不罚息” 不一定是常态) 。这里面就存在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问题。 如果货币市场出现大幅波动, 投资者为控制风险而赎回资金,从个体行为上看, 是完全理性的;但如果是大规模赎回, 货币市场基金就会遭遇挤兑,从集体行为上看,则是非理性的。

第三,市场纪律不一定能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 在我国, 针对投资风险的各种隐性

或显性担保大量存在(比如,隐性的存款保险(放心保),银行对柜台销售的理财产品的隐

性承诺),老百姓也习惯了“刚性兑付”,风险定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失效的。在这种大

环境下,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高风险、高收益产品, 用预期的高收益来吸引眼球、 做大

规模,但不一定如实揭示风险。这里面有巨大的道德风险。

第四,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涉及大量用户、 达到一定资金规模, 出问题时很难通过市场

出清方式解决。 如果该机构涉及支付清算等基础性金融业务, 破产还可能损害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构成系统性风险。比如,支付宝、余额宝的涉及人数和业务规模如此之大,已经具

有一定的系统重要性。



第五,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比如,我国 P2P 网络贷款行业已经出现良莠不齐局面。 部分 P2P 平台中, 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没有有效隔离, 出现了很多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 案例;部分 P2P平台营销激进, 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人群(比如退休老人);部分 P2P平台触及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监管红线。再比如,比特币因为有很好的匿名性,被用在洗钱、贩毒等非法活动中。

第六,互联网金融消费中可能存在欺诈和非理性行为, 金融机构可能开发和推销风险过

高的产品, 消费者可能购买自己根本不理解的产品。比如,在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中, 部分

产品除了笼统地披露预期收益率外, 很少向投资者说明该收益率通过何种策略取得、 有什么

风险等。部分产品为做大规模,采取补贴、担保等方式来放大收益, “赔本赚吆喝”,已经

偏离纯粹的市场竞争行为。而部分消费者因为金融知识有限和习惯了“刚性兑付” ,甚至不

一定清楚 P2P网络贷款与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有什么差异。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 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 应该以监管促

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互联网金融机构, 如果实现了与传统金融类似的功能, 就应该接受与传统金融一致的监管;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 如果从事了相同业务, 产生了相同风险, 就应该受到相同监管。否则,就容易造成监管套利,既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也会产生风险盲区。

与传统金融一样,在互联网金融中,风险指的仍是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等概念和分析框架也都适用,从而相应监管逻辑也都适用。

但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有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要予以考虑。

1、信息科技风险

因为互联网对金融的渗透, 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更为突出。 比如,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等。

对信息科技风险的主要监管手段包括: 使用监管指标进行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 风险

评估与监管评级、 前瞻性风险控制措施, 也可以使用数理模型来计量信息技术风险 (比如基

于损失分布法的计量方法)。

2、“长尾”风险

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 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 (即所谓

“长尾”特征),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非常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



第一,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 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 属于金融系统



中的弱势群体,容易遭受误导、欺诈和不公正待遇;

第二,他们的投资小额而分散, 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所以“搭便车”问题更突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更容易失效;

第三,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更容易出现;

第四,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从涉及人数上衡量(涉及金额可能不大),对社会的负外部性很大。

因此,鉴于互联网金融的“长尾”风险,强制性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时间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5781fef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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