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八章讲义4
征收管理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7.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在土地所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考题·多选题】(近三年考题)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B.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l0年至20年 C.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D.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答疑编号5787080209]
城镇土地使用税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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