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副校长讲稿

发布时间:2013-07-15 11:22: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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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

  金华兰溪市区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鸡胸、包茎等内容。

  分析

  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

  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分析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提供给出版社,且没有给作品署名,他们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而且,如果家长追究,出版社和幼儿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现在经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现在,家长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所以,幼儿园老师在给孩子们投稿时,应及时征求家长的书面意见,写清楚孩子的姓名、地址,对稿酬更应该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3  擅自利用幼儿形象作广告引发纠纷

  案情

  李某现年只有6岁,就读一所私立幼儿园。去年在县举办的“六一”儿童节会演中荣获一等奖,因此私立幼儿园以李某被授奖时的镜头在电视中为其园作宣传广告。李某的父亲找幼儿园要求其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并赔偿有关损失,幼儿园便说这广告是经李某口头同意的。

  分析

  私立幼儿园虽经李某口头同意使用他被授奖的镜头作宣传广告,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李某只有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口头同意,或即使是书面同意也是无效的,还必须另有李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用于播放。

  私立幼儿园未经李某监护人允许,擅自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播放,已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4  幼儿在大型玩具上受伤责任归谁

  案情

  5岁的赵某在幼儿园读大班,一天午休时他私自在园内玩耍,从秋千架上摔下来,造成左手骨折。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之所以能在午休期间私自在园内玩耍,主要是因为幼儿园的教师工作疏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因此,幼儿园在本次事故当中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至于赵某本人是否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负责,亦即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不遵守幼儿园的规定,在午睡时私自出去玩耍,肯定是有过错的,但也只能属于一般过错。那么,赵某自身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幼儿园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但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一般过失,就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是,何谓一般过失,何谓重大过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做一抽象、概括的规定,因此就需要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

  就本案而言,在幼儿午休时间,幼儿园应指派专门教师进行看护。幼儿在此期间能溜出去玩耍,主要是由于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所致,应当属于重大过失。因此,本案赵某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完全由幼儿园承担。

案例5  陌生人闯入,幼儿惨死的责任谁负

  案情

  《羊城晚报》199911 6日报道,199917日上午9时许,汕头市某幼儿园的孩子们正在园内活动,一名30来岁的陌生男子突然闯入,二话不说,便挥拳向园内员工打去,大人们还没明白怎么回事,男子又抓起一名幼儿,举过头顶朝地面摔去……可怜的3岁儿童李某被拦腰举起,头朝下重重摔到水磨石地面上。约10分钟后,她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后脑颅凹入、破碎,生命垂危。惨剧发生在短短1O分钟之内。李某的父母哀痛不已,他们怎么也没想到,早上出门时还闹着吃豆的小女儿,转眼间竞遭此横祸。肇者者后经医院诊断证实患有双向性情感精神障碍。惨剧发生后,社会上反响很大,幼儿家长则要求追究幼儿园责任。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民通意见》)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是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善,门卫、老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使得陌生男子轻松闯入,那么由于幼儿园具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了安全防范措施,犯罪嫌疑人的闯入是门卫和老师不能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是没有过错的,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幼儿的家长应当向肇事者的监护人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6幼儿被撞伤,幼儿园应担何责任

  案情:原告小雨系被告幼儿园一方学生。小雨等路途较远学生的上学、放学均由接送学生的车辆接送,该车将小雨等学生送到家长指定地点,由家长接领,中午放学时间在11时许。正常到达原告家长指定地点时间在1130分至40分。20091124日上午,幼儿园提前放学,于1020分,将小雨送到村路口的西边,因小雨家在路东,小雨在通过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车辆撞伤。小雨住院治疗30天,支付医疗费32887.46元,并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原告小雨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法院确认原告损失为99625.46元,并判决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94350元,余额由原告自行负担。现原告以被告在教学管理上存在过失,导致原告损害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50000元。

  评析:幼儿园提前放学致接送脱节,幼儿小雨独自过公路被撞伤。小雨除了可以向侵权人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外,小雨还可以向存在教学管理过失的幼儿园主张承担何种损害赔偿责任,是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从情理上说,年幼的小雨被撞伤致残,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但从法理上说,幼儿园不应承担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责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向幼儿园主张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不符合侵权损失补偿原则的精神。侵权行为法的赔偿,就是侵权行为人对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适用的是损失补偿原则,即填补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被侵权人已从交通事故侵权人处获得医疗费等费用赔偿后,再向其他侵权人请求赔偿应就其实际损失的余额部分主张权利。

  其次,向幼儿园主张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无可供支持其请求权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小雨因交通事故目前造成的实际损失为99625.46元,该事实已经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可以向幼儿园主张实际损失与交通事故已经赔偿了损失(94350元)之间差额即5275.46元。

案例7 颜艳红虐童案

颜艳红,原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201210月,颜艳红虐待幼儿照片被曝光,照片显示,其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幼儿表情痛苦。随后,该事件因其网友声讨,并“人肉”出该幼教。温岭市教育局很快介入调查并给出处理决定,责成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作出深刻检查,及时整改并立即辞退相关教师。1015中午依法对两名涉案女教师作出处理,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现已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已被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公安局于20121029将此案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补充侦查,未对颜艳红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同时其家属要求进行司法鉴定。2012115公安局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温岭警方否认了颜艳红“因感情问题向孩子施暴”的说法。城西派出所所长陈正厂表示:“经我们调查,颜艳红涉嫌虐待儿童与个人感情没有太大关联。据供述,她只是为弥补内心空虚,寻求开心,仅此而已。”警方提到,颜艳红被传唤后,很快便承认了照片的真实性,“但她对可能承担的后果没有认识,只是认为这么做是为‘好玩’,而且自认为自己没有恶意,道歉就可以了。知道要被刑拘后,才意识到祸闯大了。”

20121116,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

“虐待儿童罪”颜艳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其罪名引发社会争议,“为何不是故意伤害或虐童罪”。据温岭当地公安部门解释,我国刑法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一罪名;“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教师的家庭成员;“故意伤害罪”则需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

中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不清晰。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也属于虐待。中国过去在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法罪名。

历年发生在幼儿园门口的伤害案件:

1、福建南平:

  323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行凶者是一名辞退的社区医生,怀着报复社会的心理在一分钟内恶性杀人,致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学生85伤。以下附网友实拍福建南平恶性杀人案现场的手机视频。 >>>详细内容

  2、广西合浦:

  412日下午,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发生一起精神病患者追砍路人致7人死伤惨案,该县1名小学二年级学生及1名老人不幸遇难。目前,包括2名小学生、1名学龄前儿童和2名过往民众共5名伤员已全部送医救治。 >>>详细内容

  3、广东雷州:

  428日,广东雷州校园发生血案致18名学生和1名教师受伤,目前这名制造雷州校园血案的凶手已被证实是病休教师。据悉该教师患有严重精神衰弱,疑为对学校有仇恨心理。此案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汪洋黄华华作出重要批示。凶手作案后,逃到另外一栋教学校楼顶企图跳楼自杀未遂被捉

  4、江苏泰兴:

20104299:40分,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持刀行凶事件。一男子闯入幼儿园持刀砍人,共造成32人受伤,其中幼儿29人,教师2人,保安1人。凶手叫徐玉元,47岁。从事过非法传销工作。为发泄个人生活、工作中的不满情绪,遂产生行凶杀人的恶念,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批准,江苏泰兴“4·29幼儿园凶杀案罪犯徐玉元530上午在江苏泰州被执行死刑。

  5、山东潍坊:

  430日早晨740分左右,山东潍坊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随后王永来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抱住2名学生点燃,在场老师奋力将学生抢出。王永来当场烧死,5名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抢救,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详细内容

6、陕西南郑县:

512上午8时,陕西省南郑县一民办幼儿园发生砍伤事件致幼儿园儿童720余伤,目前伤者被送往汉中3201医院抢救,《华商报》记者称,陕西南郑民办幼儿园砍伤事件的杀人凶手吴姓男子已经自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3d6388edd88d0d233d46a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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