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土地流转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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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土地流转纠纷)
审判长、审判员:
我做为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收本案原告陈文权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办(20081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意见、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通知》(川农业[2008]64号)文件精神。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及流转应加强管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9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如需调整,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2/3以上成员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中包括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互换

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39条规定,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本案事实
以前原告方为了打石头修房子,已与被告调换了相关土地,这第一次调换双方并无争议。而2003年的调换则产生了争议。
2003年两家所涉及的调换,陈文权做为承包人,当时并没有在家,他才是户主和承包责任人。而当时的村主任要求其母亲同意调换,主体不合法。而且这次打石头的不但是在原来已经调换的基础上的,而且根本不是陈文权家打石头,他们要求陈文权拿地调换更是不该。这与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平等协商、自愿的要求相违背,依法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2004年陈文权回家知道了2003年调换地的情况,马上与赵家进行了沟通,表示要收回所涉及的承包土地。同时,当时的村支书袁兴泉,文书田龙玉均证实,一是他们根本不知情,二是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备案登记,更没书面协议。
特别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开始后,渠县人民政府已经为赵、陈两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赵家也一直未对政府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提出任何异议。
三、存在的争议问题
双方所争之土地到底该谁承包经营是一个关键。从陈文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可以看到他承包的是:“改地”面积0.98亩,而赵家的承包土地中有一块面积0.4亩的“土改地”。这两块地

并不冲突,原来这两块地是一整块地,都叫“改土地”,后来分成了“改地”和“土改地”,因为修公路的原因,那块“土改地”已经被占用,只剩下陈文权的“改地”了,所以两块地并不冲突。赵家的“土改地”与陈文权的“改地”中争议的“改地”部分各是一回事。陈文权的改地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与赵家进行调换,其调换地的说法也难以成立。
因此,只能认为陈文权的改地部分是由赵家在代耕。那么,既然是代耕,双方又无书面协议,陈文权则有权随时收回耕种。
四、一点建议
本案本系一起很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双方都不是很远的人。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我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精神建议大家互谅互让,让争议的这一点改地回归到陈文权承包范围内,双方用不着再计较、争执。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何况是一块黄土?本案,本代理人摸到良心说是不想代理的,感觉很小,没有价值,所以建议陈文权再次请求乡、村处理,没想到乡上的干部实在太不负责了,居然在找了县委书记、市委书记的情况下,仍拿不出实际的处理结果。经找了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也是走过场,流于形式,法院立案又遇到阻力。
希望你们双方都冷静下来仔细想想,不要为了一点小事,得沸沸扬扬,其实像这类官司,你们还不是真正的受害者,一旦计较起来恐怕会害了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当然,你们确实要坚持

继续斗下去,不听劝,我也没有办法了。以上几点意见,不太成熟,但我是很真诚的望双方当事人认真参考。
谢谢!
原告陈文权代理人:
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

2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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