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行政司法制度的对比
发布时间:2021-03-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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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行政司法制度的对比本文 在我国,行政司法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关于其范围,学术上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特定民事争议说、行政争议与特定民事争议说、行政争议与特定民事争议以及实施行政行为的司法程序说。本文所称的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司法化程序审理具体案件、解决特定争议的活动。¹在现实制度中包括裁断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裁断特定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以及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等。从广义上讲,在行政司法的法律关系中,主体包括作为主持者的行政机关与作为被裁断人的双方当事人。本文所称的主体是狭义上的主体,仅指主持行政司法的行政机关。行政司法的主体制度在行政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它直接决定了行政司法的公正、效率等价值目标的实现。本文旨在通过比较中外行政司法主体制度,借他山之石,为完善我国行政司法主体制度作理论上的准备。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司法主体制度
(一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是最具特色的行政司法制度,行政裁判所也就成为英国行政司法主体制度的焦点与亮点。行政裁判所是指在一般法院以外,由法律规定设立用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的特别裁判机构而言。º行政裁判所裁决的是专门事项的法律争议,类型包括财产权和税收方面的裁判所、工业和工业关系方面的裁判所、社会福利方面的裁判所、外国人入境方面的裁判所等等。行政裁判所在英国发展迅速,它与行使传统司法权的法院相比,具有如下几大优点:1.具有专门知识;2.程序简便;3.灵活性强;4.办案时间迅速,费用低廉;5.符合社会立法需要等。¹行政裁判所最重要的基本特征是它的独立性。对于任何特定案件的裁决,裁判所都决不服从行政干预,它能超脱于政治影响之外而独立地作出自己的裁决。º它之所以能实现这种独立,关键的问题在于裁判所是由独立的成员而不是由行政官员或者从属于行政机构的人所组成。裁判所的主席和成员通常由枢密院或者有关大臣任命,须在政府部门之外的人员中选定。通常一个裁判所中有一个具有法律知识的主席与两名代表不同利益的成员,目的在于保证诉诸裁判所的每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至少都能得到一个裁判员的理解。裁判所的独立性还体现在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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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所之间彼此独立、互不相干。行政裁判所的第二个基本特征是居中性。居中性在程序运行中表现出来便是程序的对抗性。即行政裁判所是在两种主张的对抗中居间裁判.而不是自己主动地调取证据处理案件。裁判所裁判案件除特殊情况采取书面审理外,一律公开进行。裁判所的一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无偏私的原则。行政裁判所的第三个基本特征是专业性。一般裁判所的成员必须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具有行政上必要的专门知识。因为行政裁判所具有较强的司法化的特点,1957年弗兰克委员会报告中认为行政裁判所是/议会设立的一种审判机构,而不是行政机构的一部分,,,议会也明确无误地要求赋予裁判所独立性0。»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缺陷是,设立毫无计划,大都是为了某一特殊目的或执行某一特定法律而设立,且彼此有各自的程序规则,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缺乏系统性,给公民带来了诸多不便。针对此种现象,英国正在进行职能合并、扩大管辖权等一系列的改革。
(二美国的独立控制委员会和行政法官制度美国行政司法主体制度中最有特色的是独立控制委员会和行政法官。独立控制委员会是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的机构,不隶属于总统所领导的行政部门,不对总统负责。委员会对其管辖的对象的争议有裁决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司法性质,本来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由于委员会所管辖的事务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一般法官缺乏这种能力。国会立法把这类法律争端委托于执行该法律的机关处理,学术上称这种权力为行政司法或准司法权。¼独立控制委员会行使行政司法权的优点有二:一是独立性,/独立控制委员会对违法行为具有裁决权力,行使准司法权的机关必须不受外界影响,这是设立独立控制委员会的主要原因。0½二是专门性,独立控制委员会管辖的事务具有专门性质,应由专家来裁决,避免政治影响。行政法官是实施行政裁决的行政官员。行政法官是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行政司法机构中负责听证和初步裁决的官员,他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官员。行政法官的最大特点在于他的独立性,行政法官主要是在正式的听证程序中发挥作用,他居中主持审讯听证,作出初审裁决,不偏不倚。行政法官的独立性还体现在虽在组织上隶属于他们所属的行政机关,但在职业上独立于该机关,在任命、工资、任职等方面,不受所在行政机关的控制,而由文官事务委员会决定。此外,行政法官还要求必须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听证的行政管理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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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英美两国的行政司法主体制度,可以得出以下共同特点:第一,都强调行政司法主体的独立性,都设立了独立于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司法机构,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美国的独立控制机构。这些机构都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虽然美国的行政法官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但其地位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官员,于所属的行政机构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惟有独立才能保证行政司法的公正性。第二,行政司法主体的专门性要求较高。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本身是为了解决专门的事项而设立的,每一个裁判所的职能都是非常专门的。美国的独立控制机构也是一个专门机构:行政法官要求具备专门知识,精通专门的法律知识,熟悉相关的行政政策,具有听证事项所需的行政经验。主体的专门性与技术性保证了行政司法的准确性。第三,同一行政司法主体职能的多样性。往往既进行居间的行政裁决,又进行居间的行政复议,既解决民事争议又解决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