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1世纪被判死刑纪实盗窃文物获贪污罪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5-01-26 10:35: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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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文物获贪污罪执行死刑

曾经震惊海内外的承德文物盗窃大案画上句号,承德市中院将被告人李海涛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此前,最高法院裁定,核准河北省高院维持第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海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最高法院经复核确认,19933月至19978月、20012月至20025月,被告人李海涛在担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庙管理处文物保管部副主任、主任和避暑山庄博物院文物保管部副主任期间,多次利用査库等机会进入外八庙文物库,私自将馆藏文物带出文物库,之后以工艺品、文物残件、部件、附件、非馆藏文物或者低等级馆藏文物代替其窃取的馆藏文物,并指使工作人员篡改文物档案、编目卡等。

李海涛采取上述手段窃得乾隆粉彩描金无量寿佛、局部鎏金银藏式须弥山坛城、尼泊尔式局部鎏金铜无量寿佛坐像、紫金嵌松石无量寿佛等馆藏文物及文物部件共计259件。经鉴定,上述文物中,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56件,三级文物58件,一般文物101件,未定级文物39件。

窃取文物后,被告人李海涛单独或伙同他人卖出文物152件,其中一级文物4件,二级文物47件,三级文物50件,一般文物12件,未定级文物39件,李海涛从中获得赃款人民币320余万元、美元7.2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文物202件,尚有57件文物未追回,其中二级文物18件,未定级文物39件。公安机关还从李海涛处追缴赃款人民币225万余元及大量美元。

最高法院认为,李海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李海涛贪污国有珍贵馆藏文物数量多、等级高,其主观恶性极深,且案发后尚有57件文物未能追回,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判决定罪准确。最高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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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1ec4b1f1eb91a37f0115c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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