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区教育局关于核发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05 16:13: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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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区教育局关于核发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民办培训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决定启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现按照《吉林市教育局关于核发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吉市教通字[201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民办教育实际,就做好民办培训学校核发新办学许可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原则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从200891日起启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20049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二、核发办学许可证程序
  (一)各民办培训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并向审批机关报送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材料。
  (二)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工作时间:2012621日至2012830

  三、核发办学许可证报审材料
  (一)核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二)填写学校基本情况信息一览表;

(三)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民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正、副本);

(四)校舍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五)缴纳风险保证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民办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发办学许可证

(一)学校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二)未完全提交核发办学许可证所需的材料的;

(三)抽逃、挪用办学资金的;
  (四)未参加审批机关对民办培训学校评估检查的;

(五)未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刊(播)发招生简章和广告以及设置牌匾和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发布广告,甚至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的;

(六)核发办学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暂停招生的民办培训学校,暂不核发办学许可证,待其重新申请办学时方可核发办学许可证;

(八)未申请核发许可证的民办培训学校,要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情况说明,否则视为自愿终止办学,并由审批机关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其它事项
  (一)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其它事项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民办培训学校在换证期间,进行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变更校址以及变更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核发《办学许可证》。
  民办培训学校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结束后,将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学校名单及学校章程向社会予以公告。
  ()为保证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顺利开展昌邑区教育局成立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昌邑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高玉田担任,副组长由昌邑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李丽洁担任,组员由昌邑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昌邑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核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民办培训学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领导,把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作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契机,推动我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附件:1、昌邑区民办培训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

2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核发《办学许可证》登记表

3、民办培训学校提交核发《办学许可证》材料目录

一二年六月二十

附件1

昌邑区民办培训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

附件2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核发《办学许可证》

附件3

民办培训学校提交核发《办学许可证》材料目录

1、 核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 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

3、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 民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6、 校舍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7、 缴纳风险保证金的证明复印件

8、 核发《办学许可证》登记表(附件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1bd3dd576a20029bd642d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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