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戊戌变法时期维新派的法律思想

发布时间:2023-03-22 00:54: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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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戊戌变法时期维新派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康有为的“变法维新”论

康有为的变法思想主要反映在他所著的《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大同书》、《春秋董氏学》等著作及他向皇帝所上书奏中。


一、时移法亦移,倡变法维新



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先后撰写了《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等著作,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改制立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学伪经考》把西汉末年刘歆的著作及当时社会崇奉的《左传》等古文经典视为伪经,湮没了孔子的改制之圣法。旨在破除士大夫对传统经学教条的迷信,为变法维新扫除思想障碍。
《孔子改制考》则从正面阐明了孔子托古改制思想,实际上是宣传他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首先,康有为把孔子推为托古改制圣法的创立者。其次,康有为以自己的政治意图,解释孔子创制治世之法。他认为,孔子曾分别为这三世著有不同的宪法,概括而言,就是《春秋》里的大义微言。所谓大义即孔子治乱世之宪法;所谓微言即孔子所说的升平世太平世之理想宪法。最后,康有为认为沿着人类社会进化的三世,国家也相应地由进到立宪,再由立宪进入共和

康有为认为:时既变而仍用旧法,可以危国只有变法维新,才是自强之策。

二、变法全在定典章宪法,实行君主立宪

依康有为之见,中国之所以内忧外患,积贫积弱,其原因便是由于君主专制,君权太专,下情不能上达,君民不能合为一体,因此他认为要使国家富强,人民安乐,就必须实行君主立宪,三权分立。只有按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才能既限制君权,又明
确国会、政府及司法机构的职责。

在建立君主立宪,实行三权分立的问题上,康有为着重探讨了建立代议机构即立法机构的问题。他建议议郎进而明确指出设议的命题。又建议光绪帝先在宫中设立立法院制度局。康有为倡导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是:

1.设议院开国会。康有为早在《公车上书》中就阐述了这个问题。

2.制定宪法。康有为把定宪法作为维新之始

3.行三权分立,即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

从法律思想的发展角度来看,康有为对于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认识和论述,都比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有明显的进展。

三、坚持保皇立宪,鼓吹复古

四、太平之世不立刑

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里指出公羊三世里的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社会。在那里,人们摆脱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社会就可以达到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为在书中剖析了犯罪原因和不立刑的理论根据。

他认为:人之犯罪致刑皆有其由,而正是危害公理,阻碍社会进化,使人犯罪致刑的根源。有了,才有阶级、国家、家庭、个人之分。

他认为,要消除犯罪,决非日张法律日议轻刑日讲道德所能解决的,更不宜多为法网,以待其触。在他看来,要致刑措,达大同,最根本的方法是去九界。这就是:一去国界,二去级界,三去种界,四去形界,五去家界,六去产界,七去乱界,八去类界,九去苦界。康有为设想的大同极乐世界就达到了太平之世不立刑的理想境界。
但是,康有为认为,虽然太平之世不立刑,可是还有职业之规无干刑犯罪的禁令。康有为的大同世界治至刑措的法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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