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戊戌变法时期维新派的法律思想
发布时间:2023-03-22 00:54: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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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戊戌变法时期维新派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康有为的“变法维新”论
康有为的变法思想主要反映在他所著的《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大同书》、《春秋董氏学》等著作及他向皇帝所上书奏中。
一、“时移法亦移”,倡“变法维新”
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先后撰写了《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等著作,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立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学伪经考》把西汉末年刘歆的著作及当时社会崇奉的《左传》等古文经典视为“伪经”,湮没了孔子的“改制之圣法”。旨在破除士大夫对传统经学教条的迷信,为变法维新扫除思想障碍。
《孔子改制考》则从正面阐明了孔子“托古改制”思想,实际上是宣传他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首先,康有为把孔子推为“托古改制”的“圣法”的创立者。其次,康有为以自己的政治意图,解释孔子创制治世之法。他认为,孔子曾分别为这“三世”著有不同的宪法,概括而言,就是《春秋》里的“大义”与“微言”。所谓“大义”即孔子治“据乱世”之宪法;所谓“微言”即孔子所说的“升平世”、“太平世”之理想宪法。最后,康有为认为沿着人类社会进化的三世,国家也相应地由“专制”进到“立宪”,再由“立宪”进入“共和”。
康有为认为:“时既变而仍用旧法,可以危国”,只有变法维新,才是自强之策。
二、“变法全在定典章宪法”,实行“君主立宪”
依康有为之见,中国之所以内忧外患,积贫积弱,其原因便是由于君主专制,君权太专,下情不能上达,君民不能合为一体,因此他认为要使国家富强,人民安乐,就必须实行君主立宪,三权分立。只有按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才能既限制君权,又明
确国会、政府及司法机构的职责。
在建立君主立宪,实行三权分立的问题上,康有为着重探讨了建立代议机构即立法机构的问题。他建议“议郎”进而明确指出“设议院”的命题。又建议光绪帝先在宫中设立“立法院”或“制度局”。康有为倡导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是:
1.设议院开国会。康有为早在《公车上书》中就阐述了这个问题。
2.制定宪法。康有为把“定宪法”作为“维新之始”。
3.行三权分立,即“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
从法律思想的发展角度来看,康有为对于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认识和论述,都比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有明显的进展。
三、坚持保皇立宪,鼓吹复古
四、“太平之世不立刑”
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里指出“公羊三世”里的“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社会。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社会就可以达到“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为在书中剖析了犯罪原因和不立刑的理论根据。
他认为:“人之犯罪致刑皆有其由”,而“私”正是危害“公理”,阻碍社会进化,使人犯罪致刑的根源。有了“私”,才有阶级、国家、家庭、个人之分。
他认为,要消除犯罪,决非“日张法律”、“日议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