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讲稿

发布时间:2019-11-30 08:08: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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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讲稿

老师们:

下午好!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在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对于该资格的取得具有指引作用。因此,在学校中普及、学习《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这一关系国家前途和命运的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今天由我来陪大家共同学习《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上一阶段,我们已经学习了《教师法》的有关内容,而《教师资格条例》是依据《教师法》制定的,正式实施的时间是19951212日,比《教师法》晚了将近两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教师法》相比较,《教师条例》的法律位阶相对较低,所以其中的相关规定只能对《教师法》进行细化,而不能跟《教师法》的规定相冲突。教师资格条例一共包括七章,分别为:总则、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罚则、附则。只看这个法规的名称,我们可以显而易见的得知,它是用来规定教师资格的。

法条较为冰冷,但是真正将其与教师的工作联系起来之后,就会发现,《教师资格条例》不仅仅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如何认定一个人是否具备成为一名教师的资格。比如《教师资格条例》中提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六个字写起来简单,但是做起来却并没有那么容易。教师的师德是教师的灵魂,师德是教师职业理想的翅膀,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想要成为一名教师,就需要下硬功夫。教师的工作需要感情、时间、精力。 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做到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

《教师资格条例》中对各个层次的老师应该具备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对教师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提出了要求。 在座的教师基本上都已经取得了教师资格证,想必对本级教师资格证的认定方式都比较熟悉,所以我们重点讲“罚则”。《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对教师资格的撤销情形进行了规定,分别包含以下两项:(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且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除此之外,《教育条例》还规定了教师资格认定方做出违法行为之后也应当受到追责,例如:第二十一条规定:“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要想做一名符合法律规定的教师,需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不仅要专本专业的知识,更要达到博学,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很重要。因此,要充分利用每一个可以读书的好机会,多扩展自己的其他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从多角度的交给学生知识,做一名合格教师。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作中, 除了做好本职工作,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指引自身的行为举止,做一名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好教师。

谢谢大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0b4bc94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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