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25 01:58: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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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人民币信誉,建立健全 * 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涉假纠纷举证机制,落实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冠字号码是指人民币各币种用于记录发行 序列的冠号和数字编号的组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本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是本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 存储设备 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要求, 结合本行业务发 展情况,制定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存储设备的采购和升级计划;

负责对营业网点使用相关设备进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 存 储和查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做好各类冠字号码记录机具设备定期巡检和升级工作;

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做好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联网工作。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是本行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记录的管理 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制定本行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记录业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业务规程;

根据各网点记录的人民币冠字号码做好反假币和反洗钱工 作;

负责本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相关数据统计及文字资料报 送工作。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是本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的记录、存储的执行 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做好清分机、A类点钞机、自助设备日常清洁及维护工作;

按要求做好日常现金收付业务的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记录、 存储工作;

定期导出清分机、A类点钞机、自助设备存储的人民币冠字 号码数据信息,通过U盘和PC端备份存储;

根据总行要求做好人民币冠字号码相关数据统计及资料报 送。

第三章冠字号码管理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对外营业窗口均应配备有记录冠字号码功 能的A类点钞机,柜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须经 A类点钞机清点记录冠 字号码。

第八条 自助取款机加钞,现金须经清分机或 A类点钞机清点记 录冠字号码,同时在《*农商银行自助设备加钞/轧账登记簿》上登记 清分机或点钞机编号及记录时点。

第九条 对未加装冠字号码记录模块的存取款一体机,不得开启

循环功能,加钞参照自助取款机执行,对存款箱取出的现金应通过 A

类点钞机或清分机记录冠字号码,并在相关登记簿登记清分机或点钞 机编号及记录时点。

第十条 分理处上缴支行、支行上缴现金管理中心、现金管理中

心上缴市人行,对缴存现金纸币均须通过清分机或 A类点钞机清点记 录冠字号码;支行对网点、现金管理中心对支行缴存的现金,各网点 从支行、支行从现金管理中心提取包括现金管理中心从人民银行提 取钱捆直接分发给网点的现金,应通过A类点钞机记录冠字号码后, 再分发给柜员对外办理支付,从现金管理中心领取的已经现金管理中 心记录冠字号码的纸币钱捆,可不再重复记录。清点清分机或点钞机 编号及时点等情况应在相关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应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进行妥善保 存,防止数据丢失。现金管理中心配备专用移动硬盘,由现金管理中 心出纳柜负责人负责定期最长不超过10将清分机和点钞机记录 的冠字号码信息导出保存至移动硬盘及 PC电脑;各营业网点由会计 主管或网点负责人负责按月将 A类点钞机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 保存至专用U硬盘及网点PC端或服务器上,对冠字号码数据信 息实行双备份。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对存取款一体机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应指 定人员按期(最长不超过7天)在本机上保存冠字号码文件,按规定 打印并保存流水日志。

第十三条各种记录设备生成的冠字号码文件至少应包含以下要 素:网点名称金融机构代码、业务类型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或 柜台、机具编号、记录日期、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及 冠字号码图像。

第十四条 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应对存储的冠字号码文件的进 行抽查验证,检查冠字号码文件要素,特别是冠字号码图像保存的质 效性情况。抽查情况应在相关登记簿上记录。

第十五条冠字号码文件保存时长不少于 6个月,储存设备内存 储量允许尽可能延长保存时长。

第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应不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冠字号码 记录设备进行校验,确保设备记录功能正常运行。校验方式为 一是

在清分环节设置校验程序,对清分的每批次纸币张数与冠字号码记录 条数进行验证;二是点钞机具开机时进行测试;三是在自助设备加钞 后取出若干张纸币后登录系统查询验证。

第四章冠字号码查询

第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应妥善处理客户冠字号码查询事项。客户 对网点或取款机上取出的纸币真伪有异议时, 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有异议纸币或假币收 假凭证、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卡、存折或存/取款凭证等证明资料,向 办理业务的网点或取款机所在网点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 表》【",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的,代理人除应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 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所在网点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 人负责受理客户冠字号码查询事项,对于提供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查 询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客户,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客户。对于提供证明材 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网点应当当面告知客户补齐相关材 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

第十八条 支行会计主管及网点负责人作为各网点人民币冠字号

查询检索负责人,根据机具记录的冠字号码,按时间进行检索,检索 结果在《人民币冠字号检索业务登记簿》【2】上登记,同时向客户出具 《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⑶。

第十九条应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对客户异议事项进行合理处

置。经判定为付款网点付出的现金,如果属于假币的,付款网点应收 回并全额赔付;如果属于真币的完整券由付款网点全额退还客户, 残 损币由付款网点按照相关标准予以兑换;如果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 的,付款网点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 ,并予以

全额赔付。涉假网点应查明假币来源,对相关责任人除全额承担客户 假币赔偿损失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严肃处理; 对不能明确责 任人的,其赔偿损失按规定作报损处理。

如对处理结果或处理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3个工作 日内向受理查询网点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投诉。 受理查

询投诉网点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的,经相关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 30个工作日,并向客户说

明原因。处理结果应书面通知客户

各营业网点应建立《假币纠纷处理登记簿》,对查询受理、查询 结果处置、查询结果异议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应对各营业窗口使用的 A类点钞机进行编号 管理,严禁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应进行登记;柜员每日营业柜台窗口 及使用机具编号应在运营工作日志上登记备案, 当日每机具使用人员 有变动,应按使用时间段分别登记,以便发生涉假事件时能对照查询。

第二十一条各营业网点应每日营业前开机时将 A类点钞机、清 分机时间表与综合业务系统时间表核对,确保两者时间表基本相同且 与实际时点趋于一致,以防时间差悬殊太大而影响涉假、 错款等事件 处理时举证的判定。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应加强对基层网点冠字号码机具 设备日常维护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确保各类机具正常运行和使 用;总行审计部应定期对基层网点冠字号码记录、 存储等相关制度执

行的全面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员 工工作质量、绩效考核范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 币冠字号码记录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0631fb34a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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