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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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知法字[2018]23 【发布部门】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知法字〔201823号)

各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做好山东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现将《山东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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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假冒专利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专利执法部门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并被立案查处,对违法行为查处起到积极作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举报奖励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冒专利行为,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各种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 2 / 3





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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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0392aba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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