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旁听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问、提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进入法庭必须关闭各类移动通讯工具。
新闻记者采访时,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经法庭许可。经允许可录音、录像、摄影,但不得进入审判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员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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