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1-19 07:03: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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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6 【标 题】《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 【颁布单位】 国家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颁布日期】 同制订 2006-3-23 【实施日期】 2006-3-23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 户数(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口(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fbee3b55b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d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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