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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567号 原告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立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蒂姆曼(Robert J. Timmerman),该公司地区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泰有限公司(Pantainer Ltd.)。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多夫·海斯和托马斯·姆勒曼(Christoph Hess & Thomas Muehlemann),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被告磐泰有限公司(Pantainer 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年6月2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X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磐泰有限公司(Pantainer Ltd.)赔偿原告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0,503.80美元或按照支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之等值人民币,该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指定帐户; 二、原告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X年11月30日前向被告磐泰有限公司(Pantainer Ltd.)退还编号为SHA764695的全套正本提单;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2.7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2,191.37元,由原告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四、当事人就涉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各方当事人于201X年11月23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钟 明 代理审判员 张建琛 代理审判员 张 雯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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